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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关于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日期:
2006-04-14 22:15: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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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关于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在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的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
总结
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平时考核由考核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三条 干部考核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注重实绩原则,群众公认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四条 领导班子的考核范围:各县区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市各人民团体、市法院、市检察院,秦皇岛开发区,党的关系在我市的部分垂管单位。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列入上述考核范围(不包括垂管单位)的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在职其他县级干部,市人大、市政协的县级领导干部和在职其他县级干部,县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在职其他县级干部,县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能力。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开拓创新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实绩。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县区党政领导班子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部门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包括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包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对党政正职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包括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主要是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取得实绩的情况,以及工作过程中所提出的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具体作用的情况。
(五)廉洁自律。主要是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的要求情况;坚持“两个务必”,遵守中央、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情况;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情况等。
第八条 坚持以实绩为核心,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考核准备、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撰写考核材料、评定考核结果、反馈。
第十条 考核准备。包括拟定考核实施方案、组成考核组、对考核人员进行培训等。
第十一条 召开述职
会议
: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的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本人的述职报告。根据实际情况,有的也可以进行书面述职。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
汇报
领导班子或个人的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参加述职
会议
的人员由考核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民意测验应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档次,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参加民意测验人员的范围应与参加述职测评
会议
人员范围基本一致。
民主评议由考核组主持,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个别谈话。个别谈话的范围由考核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一般包括:
(一)考核对象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同级领导干部、下一级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有关人员。
(二)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代表。
(三)考核对象本人。
(四)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四条 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年度工作
总结
、党委(党组)
会议
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培训记录、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
会议
上的讲话稿、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三)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四)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五)征求意见。采取面谈或发函的方式征求上一级分管领导同志、相关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考核组在考核对象所在的地区或单位工作结束时,应就干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与被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或个别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并向考核机关报告考核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四)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调整领导班子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情况,包括优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三)考核组对评定档次的建议。
第十九条 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提出意见,报市委决定。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时,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部、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一)优秀:经考核全部达到下列标准的,评价为优秀档次。
1、考核目标完成得好。县区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综合排位靠前;市直单位和垂管单位全面完成考核目标,并在主要工作方面有突破创新,取得显著成绩;
2、班子团结协调,干部精神状态好;
3、群众公认程度高。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优秀、较好得票率之和一般在90%以上,其中优秀得票率一般在60%以上;党政正职民主测评优秀、称职得票率之和一般在90%以上,其中优秀得票率一般在60%以上。
(二)一般: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的,评价为一般档次。
1、考核目标总体完成情况一般,比上年进步不大;
2、班子存在一定问题,整体作用发挥一般;
3、群众公认程度一般。县区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较差得票率之和在20%以上;市直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较差得票率之和在30%以上。
(三)较差: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较差档次。
1、考核目标总体完成情况差距较大;
2、班子不团结,问题较多,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差;
3、群众公认程度低。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或一般、较差得票率之和在50%以上),且存在突出问题;
4、年内主要工作出现较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
(四)较好:除优秀、一般、较差外,其他为较好档次。
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完成差的,实行一票否决,一般降低一个档次。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一)优秀:经考核全部达到下列标准者,评价为优秀档次。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组织领导能力强,在班子中能起到骨干作用;
3、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分管工作有新思路、新突破,成效显著;
5、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并做到清正廉洁;
6、群众公认程度高,民主测评优秀、称职得票率之和一般在90%以上,其中优秀得票率一般在60%以上。
(二)基本称职:经考核多数项目达到下列情况者,评价为基本称职档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组织领导能力一般或驾驭全局能力较弱;
3、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履行岗位职责一般,基本完成目标任务;
5、基本做到“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但在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6、群众公认程度一般。县区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得票率之和在20%以上;市直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得票率之和在30%以上。
(三)不称职:经考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称职档次。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4、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自身存在以权谋私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5、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
6、群众公认程度低。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或基本称职、不称职率得票率之和超过50%),经核查确有严重问题。
(四)称职:除优秀、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外,其他为称职档次。
对受纪律处分的县级干部档次评价,按照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运用
(一)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二)对优秀、较好的领导班子,市委、市政府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br><br>
(三)对一般、较差的领导班子,由市委有关领导进行集体谈话,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一)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二)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机关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调整其领导职务。
(三)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1、免去现任领导职务。2、责令辞去领导职务。3、降职。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四)年度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单位及本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五)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组负责人和考核人员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实行考核人员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考核人员还要实行一定范围的地域回避。
第二十八条 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
汇报
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三十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或情况。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在市委领导下进行,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区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直属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县、区委根据本办法结合县区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三十五条 对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在评定考核结果时,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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