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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

日期:2006-04-14 23:47:37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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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计划性
   国家的基本建设计划是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基础。在我国,凡未列入投资计划和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程序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都是无效的。不按照投资计划和建设计划实施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规定,对直接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刑事和经济责任。
(二)合同主体必须合法
   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影响是长期的、巨大的,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加强了建设合同主体的管理,对建设工程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规定,只有取得有关资质等级的才能参与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这种资质等级论证制度,能有效地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三)合同的履行具有合作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需要合同当事人双方较长时期的通力合作,合同的履行不仅要求承包方完成一定的工作量,还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完成该工作时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整个合同义务得以全面完成。这种工作上的密切配合体现了合同当事人彼此应尽的义务和他们在实现国家计划中共同担负的责任。
(四)合同标的具有特定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所谓基本建设工程是以资金、材料、设备为条件,以科学技术为手段,通过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建设各种工厂、矿山、道路、住宅、公用设施等,形成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和改进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建设工作。所以说,合同标的具有特定性。
(五)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施行严格管理
   国家除通过审批程序加强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之外,在合同的整个履行过程中,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来管理建设基金的使用和勘察设计费、工程价款的支付;通过物资部门来管理建设材料的供应和使用;通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来监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国家通过一整套的管理、制约手段对建设工程合同施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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