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注:1、《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目前是否还有效?是否适应当前的仲裁,不得而知。 2、不少地区省市人事争议仲裁规定均采纳了此条规定(如四川、江苏、西藏、北京*)。 |
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内向作出决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注:此条江苏、北京、西藏的规定中均没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参考补充条款: 一、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本合同的签订、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合同争议纠纷解决中凡各级政府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符合的或冲突的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 3、国家若对《聘用合同》法律适用颁布新法律的,适用新法律。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参考补充条款: 《聘用合同》的纠纷处理: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依据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的规定,乙方(注: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等)与甲方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人事争议仲裁的其他争议。 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据《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 历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年工资 |
| 年度 | 年平均 | 月平均 | 缴费工资60% | 月缴费28.6% | 年缴费28.6% | 备注 |
| 1990 | 2205 | 184 | -- | -- | -- | |
| 1991 | 2428 | 202 | -- | -- | -- | |
| 1992 | 2837 | 236 | -- | -- | -- | |
| 1993 | 3222 | 269 | 161 | 46 | 553 | |
| 1994 | 4860 | 405 | 243 | 70 | 834 | |
| 1995 | 5638 | 470 | 282 | 81 | 968 | |
| 1996 | 6233 | 519 | 311 | 89 | 1067 | |
| 1997 | 6938 | 578 | 347 | 99 | 1191 | |
| 1998 | 7420 | 618 | 371 | 106 | 1273 | |
| 1999 | 8084 | 674 | 404 | 116 | 1387 | |
| 2000 | 8925 | 744 | 446 | 128 | 1531 | |
| 2001 | 10041 | 837 | 502 | 144 | 1723 | |
| 2002 | 11005 | 917 | 550 | 157 | 1888 | |
| 2003 | -- | -- | -- | -- | -- | |
| 十年合计 | -- | -- | -- | -- | 12415 | |
假设事业单位与财政不支付,员工势必会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此时法院又如何执行。
由此可见,对于人事制度改革所带来的若干涉及事业单位员工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非常多,对于这些问题中涉及财政资金的问题执行难度实在太大。
28、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在人事厅(局)是否合适:
回答是否定的。理由如下:1、从人事行政机关性质而言,目前人事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单位级别编制、定员、工资、人事调动任命权均在其手中。人事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的。2、从我国仲裁制度讲,仲裁机构均为民间机构,这也是国际惯例。设在人事行政机构内,其仲裁委的工作人员以及仲裁员均为国家公务员,这样的“政府民间机构”放在政府职能部门内其弊端是显然易见的。3、人事行政机构工作人员与国家机构、事业单位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盘根错节的联系,从制度上讲,要让其公正裁决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4、从现行人事部门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提起人事争议仲裁,那么假设一个仲裁委的工作人员要提起仲裁,岂不是出现了仲裁委自己裁决自己的怪事了。
解决的办法很简单,借鉴我国原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在卫生行政机关内,现已改到医学会的成功模式,将仲裁机构放在不属于人事行政机构领导的民间团体内即可。实际上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让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裁决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