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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的还给立法、司法的还给司法(河北省政法委文件的评论)/杨涛
立法的还给立法、司法的还给司法(河北省政法委文件的评论)/杨涛
日期:
2004-11-14 00:00:00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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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还给立法、司法的还给司法(河北省政法委文件的评论)
杨涛
从年初召开的河北省“两会”到现在,河北省一个红头文件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该文件首次提出民营
企业
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此间人士分析,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据《中国青年报》)
从现有的评论来看,许多作者除聚焦原罪能否赦免外,还对河北省政法委作为一个党委部门机关是否有权制订这么一个文件提出了质疑。《南方都市报》载《三问不追究民企“原罪”》一文中问到:“河北省政法委有权决定不追究民营
企业
主的“原罪”吗?“
的确,纵观河北省政法委的《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通篇都是“不得“”、“一律不得”、“不得随意”等字词,绝非有的网友所说如同美国总统发表的可作为国会立法的指南的国情咨文,而俨然是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的上级机关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或就是
法律
本身。如该文件规定,对民营
企业
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又如该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一律不得按犯罪处理。
党政分开、司法独立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坚持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对司法机关的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将政策方针转化为
法律
,通过法定程序向人大推荐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人员。政策不等同于
法律
,法官在司法中可以参考政策,然而政策绝不可代替
法律
成为强行性的规范。政策要在司法中得到强制性的执行,就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将其上升为
法律
。
河北省政法委决定的出台,在笔者看来,绝非仅仅就涉及到原罪能否赦免的问题,而是在新时期对我们党如何领导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依法治国战略的口号提出的今天,我们是沿续过去的简单就个案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或是就某类案件作出强制性规范,还是在思想、政治、组织上加强领导,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执政党的意志。制订
法律
是立法机关的事情,行政是政府的职权,司法是法官在
法律
范围独立的判断,党委部门不能也不必越庖代俎。
其实,河北省政法委要体现对原罪赦免或从轻的政策方针,完全可以出台相当于任意性规范的指导意见,而不是制订如同强制性规范的决定,或者将有关意见提交人大,以地方性
法规
的形式来规范本辖区的司法、执法活动。在一个法治社会,我们需要把立法的还给立法、司法的还给司法。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
法律
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本文地址:
http://www.4so.net/thesis/law/9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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