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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些涉外侵权案件中的受害者和其幕后真正黑手----从一则案件看国内企业的某些法律风险/冯涛
某些涉外侵权案件中的受害者和其幕后真正黑手----从一则案件看国内企业的某些法律风险/冯涛
日期:
2004-11-21 00:00:00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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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涉外侵权案件中的受害者和其幕后真正黑手
----从一则案件看国内
企业
的某些
法律
风险----
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 冯涛律师
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政府正在按所签的协议履行入世承诺的义务,国内的
企业
主动、被动的加入了世界贸易竞争的行列,与境外的商人进行贸易往来将变的越来越普通;浙江又是一个外贸大省,蓬勃发展的民营
企业
已经走在前列,而如何在对外贸易往来中,在全球范围内保护自己权益,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应该成为诸多浙江民营
企业
家思考的问题。最近发生的多起欧美
企业
、政府针对浙江
企业
发起的反倾销案,就是一个佐证。在以下文中,我只是想通过一个案例,来提醒民营
企业
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忘记应负有的
法律
义务,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违背
法律
的规定而最终承担惨重的
法律
责任。
法国KLYGROUPE集团
公司
是欧盟最大绿茶进口商之一。从1996年开始,KLYGROUPE设计并在法国注册“KLYTEA”牌茶叶商标,性质为国际商标,注册有效地区包括法国及“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德国、中国、西班牙、意大利等。1996年10月10日在中国国家商标局注册(注册号G662279),在30类商品上使用,核定适用商品为茶叶。因中国珠茶的生产地区主要在浙江嵊县、绍兴、上虞、余姚、杭州等地,故该
公司
授权
浙江地区几家茶叶生产
企业
作为其中国境内的茶叶供应商并使用该商标。“KLYTEA”牌茶叶以其质量在欧盟市场占有大量市场,但从2003年起,欧盟市场发现大量从中国、特别是浙江地区出口的假冒KLYGROUPE
公司
注册商标的茶叶,严重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信誉和利益。该
公司
于是积极寻求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知识产权
法律
保护。2003年,该
公司
委托中国大陆地区
法律
顾问开始进行在中国境内的维权行动,最终,在2003年6月11日,浙江省技术监督和工商执法部门在上虞A茶叶有限
公司
仓库现场查获假冒KLYGROUPE
公司
注册商标的茶叶980箱,11.76吨。该案的境内涉案人员还包括外贸代理
企业
浙江B进出口
公司
、生产商标标识的上虞C彩印有限
公司
和相关个人。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3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根据本案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已涉嫌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本案移送上虞公安部门,目前,已在上虞市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依法,以上境内涉案人员(单位、个人)将承担下列
法律
责任:
1. 行政责任: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涉案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刑事责任: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1条、62条、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214条、215条等规定,给予涉案人刑事处罚;
3. 民事责任: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
法律
适用范围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们再来看一下这类侵权商品外贸的交易流程:
第一步:境外某家
企业
(境外批发商或采购商)通过某种渠道和境内外贸
企业
或挂靠在该外贸
企业
的个体外贸人员建立业务联系,下定单给外贸
企业
第二步:外贸
企业
寻找生产商,将外贸定单交其加工生产(有时不止一个生产商,本案中,就有茶叶生产商和商标标识印制商)
第三步:生产商交货,外贸
企业
组织出口
我们可以发现,该类交易涉及至少三方当事人:境外采购商、境内外贸中介商、境内生产商;其中就会产生至少三个
法律
关系:境外采购商和境内外贸中介商、境内外贸中介商和境内生产商,如果境内外贸中介商是一个个体外贸,还产生个体外贸和其挂靠
企业
的关系。
企业
经营的目的和宗旨是利润最大化,上述当事人在经营侵权商品时同样也是此目的,那么三人中,谁的利润最高呢?在办案中发现,境内生产商的利润最低,它只赚取了一点点加工费;外贸代理
企业
第二,它利用它有外销渠道的优势,赚取其中的代理费(外商和生产商之间的差价);攫取利润最高的是境外的采购商。
那么,在进行侵权行为时,哪个当事人承担的
法律
风险最大呢?恰恰是利润最低的生产商。因为,许多的出口侵权商品案的查获,大部分都是在生产过程中被查获的;外贸代理
企业
也承担了相当大的
法律
风险,尤其是个体外贸挂靠的情况下,个体外贸的违法后果须由
企业
承担;而对境外的不法商人,可以讲可以不承担任何
法律
风险,该类不法商人往往在象巴哈马群岛、马尔维纳世群岛等离岸地成立离岸
公司
,甚至是邮箱
公司
,根本无法查处。
从侵权的主观恶意分析,有下列几种可能:
1. 外商、代理商、生产商都具有侵权的故意,即各方都明知是侵权行为并积极从事。
2. 外商、代理商都有侵权的故意的,生产商没有侵权故意但具明显过错,即生产商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的生存,怠于行使审查义务并从事
3. 外商具有侵权故意,代理商、生产商没有侵权故意但具明显过错,即为了追求利润,怠于行使审查义务并放任结果发生
因此,如果说境内的代理商、生产商在制假中都有共同故意又获取了不菲
利润,那和所要承担的
法律
责任似乎还相适宜;但现实是,境内代理商、生产商没有主观故意,获取的利润又如此菲薄,冒的
法律
风险如此之大,从经济学上分析,似乎也不符合一个正常的商人所应追求的,更不用说在
法律
上的不幸了。
综述,我们的
企业
在融入世界经济竞争的潮流中时,应善于把握
法律
,在
法律
的规范内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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