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索网:WWW.4SO.NET
网站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社区论坛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发现个人价值
提高企业内涵
一切源于思索
首页
企业之家
公关文秘
免费论文
网上办公指南
操作系统
多媒体应用
现代教学
下载中心
专题报道
推荐文章
评论
English Article
IT资讯
网页设计
网站运营
编程开发
平面设计
网络安全
工具下载
站内搜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论坛
栏目列表
工科论文
管理学论文
公共管理论文
经济学论文
法律论文
政治学论文
会计审计论文
艺术论文
其它类论文
证券金融论文
论文指导
财政税收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财务管理论文
计算机论文
医学论文
哲学论文
教育论文
电子商务
首页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 浅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功能/夏立彬
浅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功能/夏立彬
日期:
2004-11-23 00:00:00
来源:
互联网
请您记住思索网的网址:
http://www.4so.net
[加入收藏夹]
浅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功能
——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夏立彬 ——
我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第42条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规定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俗称“口供”,在我国古代,“口供”作为“证据之王”。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诉讼是围绕被告人是否构罪、构何罪而进行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是主角。由于被告人身份特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不能轻信,但又不能忽视,其存在有着以下几方面积极意义的功能。
一、 证据的功能
刑诉法第42条明文规定,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而被告人的口供内容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即:1、作为有罪供述即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陈述;2、解释、说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等;3、交代和检举本案中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作为证据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㈠通过口供可以查清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明确被告人主观方面。由于我国实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来定罪,犯罪的构成要件通说是采取“四要件说”,通过口供了解被告人犯罪动机、目的,明确主观故意或过失,从而达到区分确定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处罚的刑罚幅度。
㈡口供是认定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依据。第一,通过口供可以查明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如果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并如实供述罪行,则口供是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依据。第二,如果被告人不是自动投案的,而是抓捕归案,但其能主动坦白、供认的,本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应认定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酌情从轻情节。
㈢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能互为证人证言的问题。被告人在交待自己罪行时,又供述和检举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此时同案被告人的口供(又称攀供),是否作为证人证言来对待,存在较多的争论。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肯定说②。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其内容既然是检举揭发其他人的犯罪事实,则性质上也是属于自己所了解、感知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应按证人证言对待。第二、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对同案犯的检举、揭发,结合刑事证据理论上讲,证人是案外人,不是当事人,此仍属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属于证人证言。第三,条件说。同案被告人对某件事实的陈述,是属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还是证人证言,一般应根据同案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而论。如果是无牵连非共犯同案被告人的相互供述可视为证人证言;如果只是共同犯罪的同案被告人,同案审理时,他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如果有共犯关系的被告人不同时审判,他们就对案件事实陈述,对于其他同案犯来说,就是证人证言。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倾向第三种观点,但对条件说中第二方面情况按证人证言看待,还需其他证据来补强。
二、补强的功能。
刑诉法第43条、第44条、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是法官运用证据确定案情的四项原则。但是不少案件,能够用来证明案情的直接证据不存在,没有证人、物证,这对案件最终认定可能有困难,这就需把各个问题的间接证据联接起来,形成一个牢固、封闭的证据链,再与被告人的供述(指被告人对事实供认不讳)相结合,从而相互印证,更进一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此时,被告人供述起着补强证据功能。
三、申辩的功能
刑诉法第11条规定了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又有该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
法律
赋予被告人的特权,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运用刑事证据原则之一。在普通法系的英美国家以及大陆法系中日本、德国等规定被告人有权不得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明或被迫服罪(此称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又有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于1998年10月签署该公约)第14条规定,把此原则列为最低限度的司法保障,此原则在我国应适用,被告人应具有该原则的派生权及辩解、申辩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兼听被告人辩解与控诉方的指控意见,把双方意见进行比较,才有利于全面了解案情真相。假如,被告人提出辩解,而控方又提不出相应证据来对抗辩解的,此时,法官应认定被告人辩解成立,如果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诉法第4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辩解,对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被告人辩解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有申辩功能、补强功能、证据功能等积极意义,其作为法定形式证据所起作用不能忽视,但也不能轻信。由于收集被告人口供,不需要高科技手段,容易收集,侦查机关比较看重此证据,有时难免带来负面影响(消极作用),这就要求法官办案时对被告人口供的逻辑性、合理性以及攀供内容等进行审查,从而对其证据能力、证据力进行认定。
1999年于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本文地址:
http://www.4so.net/thesis/law/9323.html
将本页加入收藏夹
将地址复制到剪贴板发送给好友
若发现本文有误或版权问题点击这里
热门信息
相关文章
[
法律论文
]
我们应该有什么样的公关意识?/杨
[
法律论文
]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构思/何仕
[
法律论文
]
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凌效海
[
法律论文
]
民工偷吃“天价葡萄”,何罪之有
[
法律论文
]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思考/杨川
[
法律论文
]
治理高速公路客车上下人的思路/邵
[
法律论文
]
适时改变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事故
[
法律论文
]
该果园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
[
法律论文
]
高速公路上客运车辆停车的对策研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的理念与科学发展观学术
无相关信息
文章评论
收藏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