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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赵晓敏
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赵晓敏
日期:
2004-12-12 00:00:00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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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
赵晓敏
企业
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由于国家
法律
、行政
法规
对此未作明确的规定,加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又与其不相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往往不一致,对相同的情况往往会作出不同的判决,有损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企业
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的民事主体确定
企业
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依法应当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对
企业
法人组成清算组织正在进行清算,或者应当清算而未清算时,该
企业
法人是否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是否依然存续,以及该
企业
法人与以清算为目的成立的清算组织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等问题,是审理以被吊销或撤销
企业
法人为债务人的民商事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即首先要解决民事诉讼主体的问题。下面从三个方面分析。
(一)、吊销或撤销
企业
法人行为的性质及产生的
法律
后果
企业
法人被吊销是指
企业
法人违反国家
法律
、行政
法规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下称营业执照)。
企业
法人登记条例第三十条“
企业
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
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并列举了六项违法情形。第三十二条“
企业
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
公司
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一条“
公司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
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被处罚的
企业
法人不服,还可以申请复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吊销营业执照不能导致
企业
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立即丧失。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企业
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就立即丧失的话,那么由谁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呢?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许
企业
法人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凭证,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了
企业
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而
企业
法人的其他民事权利仍由
企业
行使,如清理
企业
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吊销营业执照本质上是限制了
企业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
法人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
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企业
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也就不可能盈利,
企业
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本条件,就必然导致
企业
的解散。吊销营业执照产生的最直接的
法律
后果是
企业
法人进入清算程序,导致
企业
法人的解散。
企业
法人被撤销是指
企业
法人违反国家
法律
、行政
法规
被主管部门撤销。我国
公司
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公司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
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
违反
法律
、
法规
被责令撤销是
企业
终止的原因之一;
企业
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企业
终止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外资
企业
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中国
法律
、
法规
,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是外资
企业
应予终止的情形之一,并按照《外商投资
企业
清算办法》进行清算;外资
企业
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商投资
企业
清算办法》第三十五条“
企业
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开始之日或者
企业
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撤销
企业
是一种行政决定,对撤销决定不服不能和吊销营业执照一样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但其产生的
法律
后果与吊销营业执照是一样的,即
企业
法人进入清算程序,导致
企业
法人的解散。
综上,
企业
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并不使
企业
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立即丧失,在清算期间,
企业
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只有在清算结束后,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企业
法人才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才消灭。
(二)、
企业
法人解散与
企业
法人终止的关系
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是
企业
法人解散的事由之一,要确定
企业
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的民事主体资格,就必须分清
企业
法人解散和
企业
法人终止的不同。
企业
法人的解散和
企业
法人的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企业
法人的解散是指
企业
法人因本身不能存续的事由发生,而停止积极活动,开始整理财产关系,是
企业
法人终止程序的一个环节,是确定
企业
法人将要终止,这种确定虽然不会立即导致
企业
法人的消灭,但它必将导致
企业
法人的消灭。注1
企业
法人的终止,是指
企业
法人资格的消灭。
企业
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是
企业
法人在实体上的消灭。我国
公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
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
登记,公告
公司
终止。”
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经
公司
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
公司
终止。”这说明
企业
法人的解散是
企业
法人终止的前奏,
企业
法人的解散事由(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出现时,只是说明
企业
法人即将终止,此时
企业
法人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只有经合法清算后,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企业
法人才告终止。“法人非如自然人因死亡或死亡宣告而丧失人格,唯依解散及清算,或依破产宣告及破产程序终结而丧失人格。法人依解散程序终结,
法律
上在于当然丧失人格之命运,然若径行消灭,则已与法人成立
法律
关系之人,因而不当的丧失权利或免其义务,从而在其整理完毕以前,应使法人继续存在。即解散仅为法人权利能力丧失之原因,而非径使其权利能力消灭。” 注2
企业
法人解散时进行的清算有两种后果,一是经清算
企业
资产能够抵偿其债务的,
企业
财产抵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可按
公司
章程分配给股东,
企业
终止;二是经清算资不抵债的,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经破产清算,各债权人公平受偿后,
企业
法人终止。故当
企业
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后,在清算期间,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只有在办理注销登记后才能构成
法律
意义上的终止。换句话说,
企业
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并非其法人人格的当然消灭,而只是法人人格消灭的原因,即
企业
法人因发生
法律
上的原因而丧失其营业的上权力能力,而不是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等
法律
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就当然丧失
法律
人格,否则其内部关系与对外关系将无法了结,已经与
企业
法人成立
法律
关系的主体就可能遭受不测的损害或者取得不正当的利益。清算是清理被解散
企业
法人的财产,了结其所为当事人的关系,从而使
企业
法人最终消灭的程序。因此,
企业
法人被吊销或撤销是
企业
终止的原因,
企业
法人只有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才正式消灭。
(三)、清算组织的
法律
地位
对清算组织的
法律
地位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清算组织是
企业
法人进入清算阶段时,
企业
法人的代表及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
企业
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被吊销或撤销前
企业
法人机关具有同等的
法律
地位,只不过清算组织的任务是清理
企业
法人的债权债务,而被吊销或撤销前
企业
法人机关的任务是管理
企业
法人事务从事经营活动,两者的身份是相同的。故清算组织在诉讼中应作为
企业
法人清算期间的机关代表
企业
进行诉讼,在承担责任上,应是判决
企业
法人承担责任。即
企业
法人进入清算程序后至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续,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不能进行经营活动),清算组织作为
企业
法人的机关,由其代表
企业
法人进行清算活动。另一种观点认为,清算组织系因
企业
法人被吊销或撤销主体资格消灭后,
法律
专为
企业
法人的清算目的而设立的,是独立与
企业
法人的,其享有的是对原
企业
法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在诉讼中清算组织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又仅以原
企业
法人的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观点突出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0条:“清算组织是清算
企业
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
企业
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终止的
企业
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
企业
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这种观点与我国
公司
法的规定相违背。
公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代表
公司
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是代表
公司
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而非取代
公司
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其诉讼主体仍然是
公司
。笔者认为,基于
企业
法人在清算阶段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的观点,清算组织在性质上应确定为
企业
法人在清算阶段的法人机关,而非原
企业
法人的延续,在具体诉讼活动中,由清算组织的负责人代表
企业
法人参加诉讼。
综上,
企业
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只要未办理注销登记,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其仍应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
企业
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的民事责任承担
企业
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的原因是该
企业
法人违反了国家
法律
、行政
法规
,所以这类
企业
多数情况下并无依法进行清算,往往是人去楼空、名存实亡。故虽然
法律
上认定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并在案件中将其列为被告,判决其承担责任后,债权人得到的也往往只不过是一张空文,法院执行时找不到债务人,也无法查清债务人的具体财产,判决很难得到切实执行,这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受到了侵犯。还有一些
企业
法人未经合法清算,通过编造虚假的清算文件、债务清偿完结的证明等,骗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了注销登记。办理了注销登记在
法律
上就应认定该
企业
法人已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已消亡。在这些情况下,是否能追及
企业
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股东)来承担
企业
法人的民事责任,是债权人最关心的事,也是实现债权最有效、最便捷的途径。笔者认为,根据
企业
法人制度理论,
企业
法人一经合法产生,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财产,对于民事活动就应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
法人与投资者是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投资者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
企业
法人承担有限责任。故在
企业
法人被吊销或撤销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由
企业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解决被吊销或撤销
企业
法人债务的基本原则。但这项原则也并不是绝对的,当
企业
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未履行法定的义务,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
企业
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是
企业
开办者、投资者的法定义务。
企业
的开办者、投资者不履行进行清算的义务,必然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侵权
法律
制度理论,其应承担因其侵权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所造成的损害责任。以下分析在三种情况下
企业
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
企业
法人正在依法清算时,应由
企业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
法人进行清算时,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同样也是义务)是:清理
公司
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
公司
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公司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
公司
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当
企业
财产能够清偿
企业
债务时,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企业
债务,对清偿后的
企业
剩余财产由股东进行分配。当
企业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按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
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依法履行了法定的清算义务,没有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就不应当承担
企业
法人的民事责任。
企业
法人的财产能够清偿
企业
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全部实现;当
企业
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受偿,不足部分被合法消灭。故应只列
企业
法人为被告,判决由
企业
法人偿还债务。
(二)、
企业
法人未依法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时,由
企业
法人和开办者、投资者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
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在性质上是股东,在
企业
法人被吊销或撤销时负有清算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作为责任,
企业
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怠于履行这种责任就必定会造成
企业
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的实际损失。也有的
企业
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在
企业
法人被吊销或撤销时,趁机侵占
企业
财产、抽逃出资或恶意处置
企业
的财产。这些行为必然导致
企业
财产的非正常减少,甚至丧失。从而使
企业
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甚至无财产清偿债权,这就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
企业
法人的债务除通过完全清偿而消灭外,想只部分清偿或不清偿而消灭,合法的途径是通过破产程序。由于
企业
法人没有进行清算,他人就无法确定
企业
的财产状况,无法知道
企业
的财产是否足够清偿债务,只要未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就应推定
企业
财产能够清偿债务,
企业
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应保证
企业
所有债务能够得到全部清偿。故
企业
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应清算而未清算,在未办理注销登记前,可将
企业
法人和其开办者、投资者列为共同被告,判决
企业
法人承担清偿责任,其开办者、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承担责任时,可先执行
企业
法人的财产,不足部分由其开办者、投资者偿还。
(三)、
企业
法人未经清算已办理注销登记时,由
企业
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
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其开办者、投资者采取欺骗的手段,编造已清算完毕的虚假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一经核准,办理了注销登记其
法律
人格即消灭。
企业
法人的人格与自然人不同,自然人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
企业
法人是以
企业
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始于开业登记,终于注销登记,注销后不可能再恢复。故
企业
法人只要办理了注销登记,就不能作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原
企业
法人的开办着、投资者编造了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理论上其应当承担经合法清算应与了结的债务。
企业
法人如果不是经破产程序终止,从理论上可推定该
企业
法人被注销前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该
企业
法人的债务没有清偿即被注销,这就可推定该
企业
法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被其开办者、投资者占有,故应由其开办者、投资者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在
企业
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只要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其仍应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
企业
法人一经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丧失,不能再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
企业
法人在合法清算期间,由其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
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在
企业
法人未注销前,由
企业
法人和其开办者、投资者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在
企业
法人注销后由原
企业
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承担原
企业
的民事责任。这样既符合法人制度理论,
企业
法人以其财产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又可防止
企业
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采取不法行为恶意逃废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注释:
1、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页。
2、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原载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8460
本文地址:
http://www.4so.net/thesis/law/8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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