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 司法协助在古希腊时代已记载。但是世界上第一个司法协助条约是德国和法国于1846年在德国巴登(Baden-Wuerttemburg)签订的。其后,许多国家陆续开展司法协助,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协助制度。 2. 参见澳门第3/2002法律。 3. 萨维尼等众多学者主张公共秩序保留在区际冲突法中要受到限制就是一例。 4. 刑法、行政法等和程序法(包括民事诉讼法)等属于公法,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不能在立法者的域外发生效力,因而就难以发生区际法律冲突。但民商法则不同:某一国家或某一法域的民商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域外效力,这样就难免会产生内外国或内外法域之间民商法方面的冲突。 5. 中国内地早在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编第23章中,对包括法院判决的域外承认执行在内的司法协助作了原则规定。1991年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四编第29章“司法协助”的标题下对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我国跟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议或条约中,一般都对(民事)司法协助的三项主要内容,即: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并加以规定。在我国跟法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议中,更将“根据请求提供本国民事、商事法律、法规文本以及本国在民事、商事诉讼程序方面司法实践的情报资料”包括在内。 6. 《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澳门也可以使用此规定:参见:范剑虹, “澳门投资争端处理”,载《法域纵横》( Perspectives do Direito, Direcção dos serciços de assuntos de justiça), No.13, 2003, 29-55/57-93。 7.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第28/2003号行政长官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协议》(第7/2004号行政长官公告);《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39/2001号行政长官公告)。 8.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号。此安排于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9. 澳门还参加了相关的公约,它们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11月15日于海牙)、《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1970年3月18日于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54年3月1 日于海牙)、《扶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1958年4月15日于海牙)、《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准据法公约》(1961年10月5日于海牙)、《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1961年10月5日于海。 10. 在1965年的海牙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与司法外文文书)的公约中提出。中国内地于1991年加入此公约。澳门也加入了此公约。 11. 比如可以定如下条文:一、双方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有关“刑事”的定义,由双方根据各自根据内地法与澳门法确定。 二、提供的协助包括以下各项: (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二)查找和辨认有关人员;(三)进行专家鉴定和现场司法勘验;(四)调查取证和获取有关人员证词;(五)搜查、扣押和移交书证、物证与赃款赃物;(六)获取和提供鉴定人鉴定,安排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准许或协助包括在押人员在内的有关人员赴请求方作证或协助调查取证;(七)安排在押人员出庭作证;(八)提供犯罪记录和法庭记录,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九)提供有关司法记录和交换法律资料。 12. 其它情况如:被请求方对请求所涉及的嫌疑犯或罪犯,就同一罪行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已作出了终审裁决。又如执行请求可能妨碍正在被请求方境内进行的刑事诉讼,被请求方可拒绝、推迟或有条件地执行请求。被请求方应及时将拒绝、推迟或有条件地执行请求的决定及其理由通知请求方。 13. .澳门已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1970年3月18日于海牙)。中国也在前几年加入。 1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号。此安排于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15. 澳门的仲裁法律制度是深受葡萄牙的法律所影响,早于1962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便引申适用于澳门地区。在这法典的第四卷对仲裁制度作出了规定。 1986年,葡萄牙公布了8月29日第31/86号法律,但此法律从未延伸适用于澳门地区。以后在1990年初起草了澳门地区第一部有关仲裁的法律制度《自愿仲裁法》草案并于1996年6月11日在《澳门政府公报》颁 第29/96/M号法令(96年9月15日起开始生效)。同年7月22日,为补充29/96/M号法令,发布了第40/96/M号法令《订定进行机构自愿仲裁之条件》。在涉外仲裁方面,1998年11月23日《澳门政府公报》发布了55/98/M号法令,即《涉外商事仲裁法》。它是几平完全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6月21日通过并由同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40/72号决议采纳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而制定的。这两部法规和《民事诉讼法典》内第1199至1205条及有关的条例,比如:40/96/M,19/98/M,第109/GM/98号批示、《保险及私人退休基金争议仲裁中心规章》、《自愿仲裁中心内部规章》(世贸中心)等等。 16. 保留是:葡国适用公约规定仅限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个缔约国领土上做出的裁决。 17. 保留是:1、中国适用公约规定仅限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个缔约国领土上做出的裁决;2、该国仅将公约仅将公约适用于根据国内法被认为是属于商业性质(无论是属于合同性质的任何问题)在法律上所产生的分歧。 18. 协议也亦可考虑规定适用于该条约生效后作出的法院裁决、司法调解书及仲裁裁决,尽管其程序始于该条约生效之前。 19. 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1200条第1点。 20. 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1200条第2点。 21. 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1200条第5点。 22. 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17条。
23. 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20条。 24. 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1200条第5点。 25. 参阅澳门民诉法典第1200条第6点。 26. 普通审判籍(以原就被)中的住所等,国籍,被告财产所在地(注意德国为扩大管辖的办法:德国民诉法第23条。其它国家一般以申请扣押的财产作为联结点),诉讼原因发生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与当事人的协议与默示同意。香港因为按英国法,所以有些不一样,但是对物诉讼中权利必须有所归属,因而与大陆法的普通审判籍相似。两地管辖权的冲突度不大(注意由于法律拟制的原因,有关离婚、婚姻无效、亲子等属于对物诉讼)。 27. 参阅[德] Ruprecht Kraus, Der Grundsatz der Verhaeltnismaessigkeit in seiner Bedeutung fuer die Notwendigkeit des Mittels im Verwaltungsrecht(《在行政法的措施必要性中比例原则之意义》), Hamburg 1995, S. 18。 28. 参阅[德] Peter Lerche, Uebermass und Verfassungsrecht(《过度与宪法》), Koeln-Berlin-Bonn1961。二战以后,学术界将此原则引入了许多其它领域,虽然主要在公法领域(比如民事诉讼法、行政法, 刑法,刑诉法,国际法),但原则部分或全部内容被运用在其它领域,比如说企业宪法(或称为企业组织法),罢工法,解雇保护法,民法,商法等等,在此时期,司法判例被德国最高法院作为重要原则使用。参阅:范剑虹: 德国的比例原则,载:浙江大学学报. 5, 10/2000,转载:宪法与行政法,人大复印资料 , 1/2001北京。 29. 此原则在民法中是被看作为利益斟酌原则,并常用于对诚实信用与违反善良风俗概念的解释。参阅德国最高法院民法判例:BGHZ8, 142(zur freien Entfaltung des Gewerbebetriebes), BGH in BB 1954, 457/BGHZ in GRUR1967, 430f. (zu Art.1. UWG,)。其中有一判例运用比例原则(相当于狭义上的比例原则)来解释违反善良风俗:“假如对方的不利因素的增长与所追求的利益根本不成比例,(那己方为此)使用的手段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参阅参阅判例:RGZ 104, 330/71, 108。译文中括号为作者注。 30. 70年代中期,共同体为缓和奶粉生产过剩的矛盾,制定了一项计划,规定在生产饲料时必须加入脱脂奶粉代替原来用以保证饲料蛋白质含量所使用的大豆。但奶粉的成本比大豆高出三倍,如此必然给饲料生产者造成损害。对此,共同体法院在1976年第116号案件中,判定有关此项计划的法规无效,理由之一就是违反了比例原则。因为强制购买脱脂奶粉并非是减少生产过剩的必不可少的办法,同时也不能以损害饲料生产者利益的手段达到这一目的,通过这一判例,德国的比例原则遂成为欧洲共同体法的不成文法的一部份。 31. 参阅范剑虹 拙著:《资方合同撤销的法律基础及借助德国比例原则与中国调解式仲裁原则构造的控制结构》(德文版,共215页)(Rechtsgrundlagen und Kontrollstruktur der Arbeitgeberkuendigung nach den Grundsaetzen deutscher Verhaeltnismaessigkeit und chinesischer beilegungsimmanenter Schiedsentscheidung),欧洲高校专着出版社(Europaeische Hochschulschriftreihe, Frankfurt-Berlin-Bern-New York-Paris-Wien-Lang), 199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