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程啸老师的指点和帮助,程老师为本人的写作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和资料,在此对程啸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1950年第三十八卷,第369页。英美法上的“近因”,相当于大陆法上的“法律上原因”,是指应当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转引自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页。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第178页。 J.G.Fleming,law of torts,p.192:”causation has plagued courts and scholars more than any other topic in the law of torts”. 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6页。 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第207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页。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06页。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第204页。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第163页。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第204页。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原则研究》,第395页。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第192页。 W.V.H.Rogers,Winfield and Jolowicz on Tort, at 131.B.S.Markesinis & S.F.Deankin, Tort Law,4th.ed. at 174.Clerk & lindsell on Torts, 17th.ed.,at 39.参见程啸:“侵权法讲义”,第10页。 [1996]QB428, See also McWilliams v. Sir William Arroll &Co.Ltd.[1962]1WLR295.参见程啸:“侵权法讲义”,第11页。 1951年度台上字第1388号判决(裁判类编,民事法(1),第782页);1954年台上字第920号判决(裁判类编,民事法(2),第36页)。转引自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第一册)第19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第一册),第193页。 此乃英国的童谣,该童谣唱道:“少了一颗铁钉,便失了马蹄铁;少了马蹄铁,便失了一匹马;少了一匹马,便少了一位骑士;少了一位骑士,就输了一场战争;输了一场战争,就亡了一个国家。”转引自程啸:“侵权行为法讲义”,第15页。 此几种侵权法因果关系的理论详见于程啸:“侵权法讲义”,第15-18页。 Clerk & lindsell on Torts, 17th.ed.,at 55.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1页。 参见于敏:《日本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7页。 参见王利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评述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本章节由程啸撰写) 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有防止病人因外伤而感染的义务。在此问题上,不能期待病人自己提出防止被病毒感染的要求。因为病人了解的医学知识是十分有限的,作为对医学专业知识有充分了解的医生来说,其有义务提醒或要求病人做各种消毒或预防的医疗行为,但是病人在医疗过程中明确对医生的嘱咐加以拒绝或虽同意但并不按要求执行,那么此种情形将视为病人对自己身体健康权抑或生命权的一种处分行为,此亦可成为医院在排除自己医疗责任中的一条抗辩事由。 在这一问题上,学界有人认为主观的证明责任中所关注的内容其实只是一种诉权或者诉的利益,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并不具有实际的意义。 张卫平主编:《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 [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第95页以下。 [日]高目新二郎:《最新美国民事诉讼》,东京,有斐阁1992年版,第5页。转引自张卫平:《诉讼的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 Peter Murhpy. A practical approach to Evidence. Financial Training Publications Limited, 2nd Ed.1985.p.89. 刑事错案例如错杀了一个犯罪嫌疑人,此人将无法复生,社会总资源量将实质的减少;民事错案无非只是甲的财产以错判的方式转移到乙的手中,这对于社会总资产而言,其实只是一种成本的转移,而并非社会净成本的减少。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原则研究》,第296页以下。 程啸:“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第95页。 邓大榜:“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探究”,载《法学季刊》1982年第3期。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2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68页。张新宝、李玲:《共同侵权的法理探讨》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9日。 程啸:“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第98页。 程啸:“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第99页以下。 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页。 此种提法见于[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一书的序言部分。本书的序言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先生所写。序言名为“证明责任:世纪之猜想”。 J.G.Fleming, The Law of Torts, at 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