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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给予被害人死亡公诉案件的近亲属请求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仇万娥
应给予被害人死亡公诉案件的近亲属请求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仇万娥
日期:
2005-01-18 00:00:00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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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予被害人死亡公诉案件的近亲属请求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
仇万娥 杨天良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权益尽管给予了很大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死亡的公诉案件,在一审判决后被害人一方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既没有提出上诉的权利又没有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被害人的近亲属若认为有冤无处伸,只能去上访,这也是造成目前涉法上访案件多的原因之一。
《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死亡案件受害方的权利给予了很大的保护,在第四十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百三十九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权利给予了很大的保护,赋予被害人的近亲属在被害人死亡后,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的权利。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在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才有法定代理人,而具有行为能力人,即精神健康状况正常的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由此可见,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上诉权,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仅享有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但当被害人是具有行为能力人且已死亡时,即使法院的判决不公,被害人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既没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又没有提出上诉的权利。因此,这种规定有失
法律
公正。
据统计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等恶性暴力犯罪中死亡的被害人有80%以上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这类案件处理的是否公正,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直接影响着社会安定。如果被害方觉得他们人死有冤屈,凶杀没有受到应有惩处,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没有
法律
依据为由予以简单拒绝,他们只能选择上访,这既影响有关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又影响社会稳定。
保护人权已载入我国宪法,以人为本的理念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主流思想。因此,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增加一款:“被害人死亡的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这样,既符合实际,有利于社会稳定。
(作者:仇万娥系陕西省渭南市行政学院法学副教授、兼职律师 杨天良系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通信地址:陕西省渭南市行政学院
邮 编:714000
电 话:0913-219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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