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索网:WWW.4SO.NET
网站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社区论坛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发现个人价值
提高企业内涵
一切源于思索
首页
企业之家
公关文秘
免费论文
网上办公指南
操作系统
多媒体应用
现代教学
下载中心
专题报道
推荐文章
评论
English Article
IT资讯
网页设计
网站运营
编程开发
平面设计
网络安全
工具下载
站内搜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论坛
栏目列表
工科论文
管理学论文
公共管理论文
经济学论文
法律论文
政治学论文
会计审计论文
艺术论文
其它类论文
证券金融论文
论文指导
财政税收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财务管理论文
计算机论文
医学论文
哲学论文
教育论文
电子商务
首页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 用“推定公信力”为转载、引用新闻失实解套/杨涛
用“推定公信力”为转载、引用新闻失实解套/杨涛
日期:
2005-01-23 00:00:00
来源:
互联网
请您记住思索网的网址:
http://www.4so.net
[加入收藏夹]
用“推定公信力”为转载、引用新闻失实解套
杨涛
11月18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因不堪忍受“姘头”称呼,已入狱服刑的沈阳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起诉中国青年报社。事情源于2001年8月31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题为《揭开“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的文章。这篇署名“徐迅雷”的文章写道,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3个人:……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王松苗在11月24日的《检察日报》发表评论认为,首先,徐迅雷写的是评
论文
章, 与新闻调查式的报道截然不同,在报道的问题上,媒介的责任是证明报道的内容是真实的,而在评论的问题上,媒介的责任是证明评论的意见是公正的:其次,基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需要,评论媒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应当仅仅两种:一是注明新闻来源;二是在明知有错误的情况下停止引用;最后,如果转载或引用的新闻失实,主要责任应当由首发媒体承担,其他转载媒体按照现有的司法解释,应承担的是次要责任,而评论的引用者应当比转载者承担更小的轻微责任。
笔者认为,上面的评论非常中肯,指出了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和评论引用新闻中的责任区分及保护的底线,沿着这个思路,笔者也在思考,媒体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和评论引用新闻出现失实的情况为什么应当承担的是次要或者较轻的责任呢?在笔者看来,理由有二:一是新闻媒体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事实上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某一媒体的受众毕竟有限,要让更多的民众知晓新闻事件,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其他媒体的转载行为必不可少。但是,如果每一个转载的新闻报道都要该新闻媒体去核实,否则其就有过错,要对摘转内容的失实负责任,事实上媒体是无力做到的,其结果只能是使媒体畏葸不前、不敢转载,损害的将是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可以对国家事务和事关公共利益的新闻事件进行自由评论。公民在对于新闻事件评论时引用新闻媒体的报道,同样是转摘行为。如果说,每个公民对新闻事件在发表评论前都要核实清楚,否则就要对摘转内容的失实负责,这是作为个体的公民根本无法做到,其结果也只能是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
因此,在上述思考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题。其内涵是指对于合法成立具有报道权的新闻媒体的公开发表的报道,
法律
赋予其推定公信力,其他媒体和公民转载该新闻报道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对于摘转内容没有核实的义务,对其内容的失实也不负任何责任。这里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要是指,已有事实表明该报道失实或报道中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已对报道表示异议,或报道中含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词语及明显不符逻辑和正常人的思维等情形下,转载的媒体执意要转载或不经核实转载,其就应在扩大影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民的名誉得不到保护,原刊登报道的媒体和作者,应对此承担责任。
笔者提出这个命题的理由,除了上述所讲,要在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和民众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间达到一种平衡外,还在于合法成立的新闻媒体对其公开发表的报道,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都有核实的义务,其他媒体和公民当然有理由相信该报道是事实。
但是,仅仅提出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题,而没有其他的配套措施远远不够。因为,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要对因转载而造成的扩大影响承担责任,又造成了新的利益不平衡。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引入转载报酬制度。转载媒体在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和其他作品时,要向作者支付稿酬,向原刊登的媒体支付转载费用,这是对作者及媒体劳动的尊重及对其承担风险的一种利益平衡。但是,评论作者适当引用媒体新闻是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行为,不须向原作者和原刊登的媒体支付稿酬。然而,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来看,时事新闻不受该法保护,转载时事新闻并不需要对作者支付稿酬及原刊登的媒体支付转载费用。就是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转载要支付报酬的规定,在实践中都执行得很不到位。不支付报酬成为普遍现象,支付报酬的倒成了例外。推行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制度,这些规定及现象必须改变。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本文地址:
http://www.4so.net/thesis/law/7746.html
将本页加入收藏夹
将地址复制到剪贴板发送给好友
若发现本文有误或版权问题点击这里
热门信息
相关文章
[
法律论文
]
我们应该有什么样的公关意识?/杨
[
法律论文
]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构思/何仕
[
法律论文
]
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凌效海
[
法律论文
]
民工偷吃“天价葡萄”,何罪之有
[
法律论文
]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思考/杨川
[
法律论文
]
治理高速公路客车上下人的思路/邵
[
法律论文
]
适时改变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事故
[
法律论文
]
该果园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
[
法律论文
]
高速公路上客运车辆停车的对策研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的理念与科学发展观学术
无相关信息
文章评论
收藏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