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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共和国刑事法治的完善——访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赵秉志教授/赵秉志
为了共和国刑事法治的完善——访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赵秉志教授/赵秉志
日期:
2004-08-30 00:00:00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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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共和国刑事法治的完善——访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赵秉志教授
2001年2月9日 14:07 本报记者 晏向华
赵教授的声名,在法学界可以说是如雷贯耳。对赵教授的采访计划,也是列于“法学英才”栏开办之初。遗憾的是,几次与赵教授联系未果。对于这次迟到的采访,我深有对名家不恭的忐忑,而赵教授根本不以为意,并且以最快的速度给我提供了所需资料。
对于这样一位知名教授,一篇短短的采访文章实在是难以表其丰硕。这里仅以素描方式建立起其基本形象:赵秉志,新中国首届刑法学博士,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
法律
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多种全国性学术职务,发表
论文
40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主编及合著书籍150余部,人们常以“著作等身”形容一个人的成果斐然,可是赵教授早已是著作超身了。对于一个年富力强的学者,你可以想见其中的勤勉和渊博。
对于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赵教授可谓是倾尽心血。1988年至1997年,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修改小组主要成员之一,他始终参与了中国刑法典的修改工作。他主张对刑法观念进行更新和变革,树立经济刑法观、效益刑法观、民主刑法观、平等刑法观和开放刑法观。对于刑法中的一系列问题,他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这里仅择要予以介述:
其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与类推的废止问题。我国1979年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且在第七十九条规定了类推制度。要不要废除类推制度?这一问题曾经在学者之中产生过诸多争议。赵教授旗帜鲜明地认为,类推不利于法治和人权的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符合世界刑法发展潮流,有利于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强化刑事司法。赵教授和其他一些学者力倡的这一主张得到了立法者的采纳,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其二,关于死刑的立法完善。赵教授认为,重刑主义思想是同态复仇报应观念的反映,立法者对死刑的作用应有冷静、客观的认识。过分崇尚和依赖死刑,则必然会使
法律
失去正义性和合理性,从而失去公众的尊重和支持。他提出坚持以总则和分则相结合控制死刑,对经济犯罪和财产型犯罪原则上可考虑删除死刑,从尊重人的生命权利,推进刑罚文明与进步等诸方面看,尽量减少甚至在将来条件成熟时逐渐废除死刑,应是我国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
其三,对犯罪主体的研究。赵教授认为,犯罪主体通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进而对刑罚产生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因犯罪主体情况的影响而从宽、从严适用刑罚或者是限制刑种的适用。他早在1987年即明确主张刑法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罪种范围应当明确限定,并主张对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些主张在我国新刑法典中都得到了立法的采纳与体现。
其四,关于妨害司法活动的立法完善。1979年的刑法典分则对这类犯罪没有集中规定,而是分散地规定于若干章节中。1988年应国家立法机关邀请参加修改刑法典的起草与论证工作后,赵教授提出了增设妨害司法活动罪专章的建议。随后,他又以此为题申报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并推出了有相当深度的研究成果《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在他的倡导下,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分则第六章第二节设立了“妨害司法罪”专节,并增设了妨害证据罪、破坏监管秩序罪等新罪名。
多年来,赵教授在异常繁忙的教学科研工作之余,还抽出相当精力参与许多重大学术活动。这里简列如下:参与中国刑法典的修改和研拟工作;参与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解释创制、疑难案件的咨询工作;参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北京市学位委员会的学科评议工作;参与全国刑法学科的学术组织与协调工作;参与国家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的有关
法律
研究与咨询工作。
在我与赵教授联系采访事宜时,他又即将赴法国、德国讲学和研究。透过赵教授永远匆匆的身影,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法学建设繁荣而光辉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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