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试图为交易费用下一个“机会成本”定义时,我们无法回避下面的四个困难:(1)交易费用是在一群利益不一致的人们中间组织劳动分工所花费的机会成本,然而这群人可以通过许多种方式来组织分工并协调利益,经济上的好处和计算,经济激励和机制,和通过经济机制发生作用的经济力量,这些只是许多类方式之一类,其他的方式包括宗教的,权威和意识形态的,自我约束和社会道德规范的,甚至还有生物演进过程中形成的有利于分工合作的某些专门功能和专门器官,以及人类语言等等。这些方式,不论是帮助还是阻碍分工,其“成本”是无法定义的,因为人们无法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些方式,在许多时候正是这些非经济的力量决定和培养了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偏好。这些没有成本的方式与经济方式混杂在一起,使得任何一种经济方式的“机会成本”难以确定。这就是为什么“文化传统”始终不能被主流经济学家接受到经济分析中来。(2)交易费用往往不能从生产的“技术费用(transformation cost)”分离出来,因为所谓“生产技术”就是把生产所需的各种投入品结合在一起形成产出的方法。而交易费用就是这种结合,当投入品是由具有不同利益的多个主体占有时,所发生的生产费用的一部分,而生产费用的另一部分就是各个所有者由于投入其所有物所付出的成本,即生产的技术成本。如果当事人想要改变交易费用,他往往同时会改变投入品所有者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也因此而改变了生产技术本身。因此当我们试图度量交易费用时,新古典模型中假定不变的所谓的“生产函数”就必须是内生于选择过程的了。因为如果当事人不能选择技术,他们也就无法改变交易成本,从而交易成本对他们而言也就不再是成本,但是生产技术的内生化,给一般均衡模型带来了不可克服的困难,克服这个困难的现在看起来唯一的途径是使一般均衡依赖于社会的某个知识结构,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内生的技术选择相当于在许多不同的一般均衡状态中作出选择,而人们的知识结构决定了选择的局限性(非最优性)。(3)交易费用存在的前提,如前述,是存在着不确定性。换句话说,当事人不能够确知他到底有多少机会,都是什么样的机会,以及每个机会可能带来的价值是多少,于是他不可能确定他的每一个选择的机会成本是多少,为了知道全部的机会,他必须不断收集信息,也就是不断付出交易费用(信息费用是一种事前交易费用,见下文),但是他也同样无法确定继续收集信息是否理性,因为将要收集到的信息的价值是不确定的或未知的。(4)任何交易费用必定涉及两个以上的人的行为,所以必定是博弈行为。当所涉及的人数很多时,博弈就趋近于一般均衡了,所以博弈应当是比一般均衡更普适的分析方法。用博弈中定义交易费用,要求以均衡状态下的成本和价值来度量交易成本。而改变交易成本就意味着博弈着的人们“选择”从一个均衡跳到另一个均衡,这种跳跃到底是怎样实现的,就连博弈学家们也没有找到解答。我在这篇文章里强调了现代博弈理论的“学习过程”博弈与哈耶克关于“道德传统”的知识论研究的关系,试图为博弈均衡的实现提供一个理由。 这些困难意味着,在经济分析中要么必须放弃所谓“交易费用”的概念,要么就把交易费用理解为在给定的不完备的知识集合上对可供选择的制度做选择的机会成本。这后一种选择就是这篇文章所做的尝试。如果它失败了,我将更有理由声称:交易费用是一个错误的概念。 如上述,与交易费用的定义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哈耶克反复提出过的“知识与一般均衡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最近又被贝克尔(Becker and Murphy,1992)重新提出。然而它仍然没有引起大多数经济学家的注意,尽管奥地利学派关于“市场过程(Market as a Process)”,的看法由于东欧及俄国1989年以来的改革过程遇到的困难,已经备受注意。人们现在承认“市场经济”远非朝夕之功可成。但是奥地利学派尤其是米塞斯和哈耶克关于“知识的分工”与自由市场功能的论述并没有被结合到经济分析中来,就我所知,只有杨晓凯和黄有光在北荷兰出版社出版的他们那本专著里试图以博弈论中“过程均衡”(又叫“序贯均衡”)的概念来证明哈耶克思想的正确。然而他们为了要使用数学工具(为了要进入“主流经济学”),不得不放弃哈耶克思想中更重要的部分,那就是“道德传统”的作用。 博弈理论家们一直对博弈均衡的基础存疑,例如克莱珀斯(David Kreps,1990b)谈到“囚犯悖论”时反复告诉我们,两个囚犯甲和乙,他们之间的多次博弈有两个均衡,一个是两人都选择“合作”,一个是两人都选择“不合作”。前者是博累托最优,后者是纳什均衡,我们先以最简单的纳什均衡来说明博弈论中“公共知识”的概念。为了明确,我把甲的推理过程逐步列出:(1)甲选择“不合作”的理由是什么呢?如果他认为乙将会合作,他必定不会选择“不合作”的策略。所以他必将是认为乙将不合作。(2)为什么甲认定乙将不合作呢?甲必定是已经设身处地在乙的位置上认定了甲将选择“不合作”策略;因为否则乙必定会选择“合作”,而不是“不合作”;(3)为什么乙认定甲将不合作呢?在甲的推理中乙必定是已经设身处地在甲的位置上认定了甲认为乙将选择“不合作”,所以甲将选择“不合作”,所以乙才选择“不合作”。(4)归纳原理可以推出,甲选择不合作的理由是,甲认为:“乙认为:“甲认为”……这是一个无限回归推理过程。这个推理链条中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假设以前所有环节所需要的假设。凡是见过相对论艺术家艾舍尔的画的人都会同意,这就是我们从相对而立的两面镜子中看到的“无限”现象。上面的推理过程所需要的全部假设或知识,就被定义为“公共知识”,因为这部分知识一定是甲和乙共享的,否则无限推理就会在某个环节中断,而任何环节的中断都会使博弈达不到相应于那部分公共知识的均衡状态。克莱珀斯代表的博弈理论家们长期以来在问的一个问题就是,这部分“公共知识”是从哪来的。他发现并提供了至少三个类似的解答:(1)公共知识是在博弈进行前的信息交流中建立起来的某种共识或事前同意的玩儿法。可是难道信息交流不应当被纳入博弈过程吗?这是一些人的批评。根据这个批评,信息交流做为一种博弈也需要“公共知识”,所以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回答。(2)公共知识是博弈者们从事前存在着的一些“习俗”学到的,或者,“习惯行为”。这个回答与哈耶克关于“道德传统”在一般均衡中的作用的思想是一致的。(3)公共知识是由博弈者所在的文化环境提供的,所谓“焦点理论”,这个解释已经与上述哈耶克的思想非常接近了。
新制度经济学所理解的交易成本就是协调人们在分工时发生的利益分歧所费的资源的价值。与这个理解相关的是贝克尔(Becker and Murphy,1992)的“协调成本”概念,协调分工的成本可以有两类,其一,在一人经济中发生的协调成本,例如学习各种不同知识所费的时间。这时,协调的主要成本在于克服把不同知识装进同一个头脑所产生的困难,如贝克尔说的,这里发生了学习过程的边际收益递减律,所以一个理性人在单一方向上的学习过程会在某个时刻停止。其二,在一个分工序列中发生的协调成本,也就是制度经济学所谈的交易费用。也是由于这个原因我没有使用贝克尔的协调成本的概念。
以上的讨论使我们确信,如果交易的环境是不变的,即给定了知识结构和基本权利结构,那么由知识结构确定的人们的偏好及知识与基本权利结构决定的各种可交换权利可能生产的好处(关于消费和生产的知识),和由权利结构决定的每个人的资源秉赋,这些就刻画出交易博弈所需的全部参数了。通常,为了好用,人们定义各种各样的合作博弈的均衡概念,然后证明均衡的存在性。例如我们可以接受斯卡夫(H.Scarf,1971)的“阿尔法―核心(core)”的均衡概念。在通常的“凸性”和“紧集”假设下,存在一个“不动点”集合,其中的每一个点代表一个可以被参与合作的人们接受的收入分配方案,同时这个合作不会被那些被排除在外的社会成员的反合作努力所瓦解或并入其他的合作计划。这样就等于初步解答了上面提到的第三个问题,即分工合作的协调是在交易的环境和权利结构限定的范围内完成的。而上面的讨论告诉我们,交换的环境是由一个社会在所考查的特定时点上的文化传统的内容(知识结构和基本权利结构)决定的。人们能够选择的不是传统,而是给定环境以后,从交易活动的许多可能的均衡点中选择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由于知识结构的限制,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看到或同意实现那个成本最小的均衡。事实上,个人选择的过程是这样的:他在所有可能的人群组合中任意挑选一个,然后计算他能够从组合生产中得到的利益(他掌握的有限的知识片段应当提供给他有限但确定的信息)。然后再挑选其他组合和计算出从中得到的利益。最后他选择一个带给他最大利益的人群组合。假定那个组合里其他的成员都同意接受他,一个均衡点就实现了。但是在合作博弈中事情往往不这么简单。这个组合里每一个可能的成员都会(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片段)计算接纳这个人可能产生的价值。只有当全体可能的成员都不因为他的参与而退出组合时,均衡才实现。这里全体可能的成员常常包括了全体社会成员。关于这些计算,在标准的合作博弈教科书里可以找到许多工具,例如夏利值(Shapley value)的计算等等。我在这里感到兴趣的只是结论而不是过程。这个结论是:一群人能够被协调在一组分工序列里,当且仅当这群人的知识结构和权利结构能够提供出相应于该均衡所要求的知识权利的初始分布。 除了一些明显和简单的情况,大部分制度选择都包含契约的事前费用与事后费用之间的权衡。例如张五常(Cheung,1970)批评德姆塞茨关于“以私有产权内化外部效果”的观点时指出,私有产权的界定也有成本,所以正确的经济分析应当是在界定产权的成本和由于没有产权而发生的外部效果之间做“边际成本”权衡。后来杨晓凯再一次(用数学模型)说明了张五常的这一思想(Yang and Wills,1990)。正像巴塞尔(Barzel,1989,65―67页)指出的,任何产权的界定都会留下一个“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由于这样的权衡包含时间跨度,它本质上是一个动态决策。在讨论这类决策时,人们通常象哈特和摩尔(Hart and Moore,1990)那样,把生产过程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契约签订和投资的阶段。第二阶段则是收获和利益分配的阶段。不确定性表现在人们在签约阶段不可能知道双方在下一阶段的行为和守约的程度。考虑到这个风险,人们在第一阶段的投资活动受到影响。而由于投资减少第二阶段的总收益,理性的人们会在第一阶段讨价还价,通过产权交换改变权利结构和通过讨价还价改变知识结构,达成可以实现均衡的协议。均衡应当是全部两个阶段决策的总的均衡。容易看到,权利结构的变化就是选择制度(边际演变)的过程。而制度选择是与资源配置(在这个例子里是投资)同时完成的,是同一个均衡状态的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