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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机关如何“维护单位形象”

日期:2006-02-21 11:09:05  来源: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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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一则非常“性感”惹眼的新闻出现在几大新闻网站的显著位置:浙江慈溪少妇谢丽君,因与其情人——慈溪市交通局公管所执法人员陈军反目,以在网站上公开与陈军性爱视频的方式,检举陈“违法乱纪”。

  诸如“网上公开性爱视频是否合法,是否涉嫌侵犯隐私”之类的话题,一时成为网友讨论的热点。

  不过,在这里,笔者更想关注的还是此事中涉及的公职机关的行为问题。据报道,对于谢的举报,当地纪检部门一方面虽答复:“陈因为乱搞男女关系,被课以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而另一方面慈溪公管所党支部负责人又表示,“由于谢在网上不断地发表帖子,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单位形象,正在研究下一步采取适当措施,维护单位合法权益。”

  公职部门工作人员“乱搞男女关系”被公之于众,说“严重损害单位形象”当然可以理解,但是慈溪公管所究竟应当如何维护或者说挽回“形象”呢?将矛头指向谢丽君,指责其发帖行为是恰当的方式吗?我想,回答应该是否定的。首先,谢所检举的并非作为单位的公管所,而是其具体工作人员,再者,既已承认了“陈乱搞男女关系”,那么检举就是属实的,而既属实,又需要向检举人维护什么呢?更重要的是,作为公共职能部门,接受公众包括检举在内的各种监督,难道不正是一种义务,岂能不欢迎反倒去指责的道理?

  当然,正如有律师分析的,谢公开性爱视频的检举方式有违法之嫌:如传播色情内容、侵害陈的隐私权,但即便如此,这些违法嫌疑显然又与公管所搭不上什么关系——在前者,那是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事情,在后者,更是陈个人民事权利,犯不着公管所来出面“维护”。

  因此,对谢丽君的检举,慈溪公管所正当的维护方式只能是,根据检举事实,严肃到位处理陈军的违法乱纪行为,而从报道中提供的信息看,陈的问题无疑不只是“乱搞男女关系”这么简单:利用手中的交通执法权勾搭车主(谢丽君),又长期和谢姘居并导致后者怀孕——说其“滥用职权”、“包养情妇”显然并不为过。

  在这种情况下,严格依照党纪国法办事,规范下属人员的行为,才是公职机关维护单位形象的最好途径,也是惟一途径,否则,恐怕只能适得其反,越描越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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