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统税收理论的质疑
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认为应税所得应当具有合法性,这其中以马国强先生在《税收学原理》中的论述为代表。他们认为“税收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凡列入征税对象的物件和事务,都意味着国家承认了他们的合法性。由此决定了,只有合法的所得才能列为征税对象,而那些非法所得,……,则应加以没收或取缔,不应列为征税对象。”我认为这一段话在逻辑推理上不能必然成立。税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这无庸质疑,但税收的合法性是不是就一定能够推出课税对象的合法性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那么我要问了,对非法所得加以没收或取缔也是法律规定的,这是不是也就可以推出列入没收或取缔的对象(如走私所得,贪污所得等)也是合法的呢?由此可见,这种“行为合法则对象合法”的逻辑推理是不能成立的,因此,税收合法不能证明课税对象合法。
有关问题请教
l、就是否违反道德伦理请教。《非》文认为“将‘非法所得’与‘合法所得’等同起来一并征税有违社会道德与伦理”。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在以“应税所得应当具有合法性”,即“纳税=合法”这一命题作为判断标准的前提下产生的。人们认为将非法所得纳入征税范围违反社会道德,不是认为对非法所得征税违反社会道德,而是在“纳税=合法”这一命题的误导下,认为将非法所得纳入征税范围就是承认了非法所得的合法性,这违反社会道德。而实际上,我们主张对非法所得征税,并不意味着承认纳税人取得非法所得的行为和结果是合法的,更不意味着对取得非法所得的行为容忍和放纵,我们的意思是“税要征,非法的性质依旧,惩罚依旧”。讲清了这一点,我想,认为将非法所得与合法所得一起征税违反社会道德的观点可以打消了吧?
2、就“非法”与“合法”请教。《非》文说“正如罪犯在被法庭宣判之前,在法律意义上准确地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一样,在一项所得未被有关的执法或司法部门确定为非法所得之前,税法和税务机关应当将其认定为合法所得,对其课税。”税务机关的确可以在确认某一项应税所得为非法之前假定其为合法,但我要问的是,这项非法所得在本质上会因为我们认定它合法而“改邪归正”,变得合法吗?如果能的话,那我们干脆将每一种非法的丑恶的东西认定为合法的美好的东西就行了,它们会自行变得合法和美好的,我们还需要什么法律和规范呢?事实证明这是典型的“意识决定存在”的唯心论。如果说不能的话,这不就正说明了非法所得可以纳入征税范围吗?
3、就税收的本质请教。《非》文认为“社会成员之所以要纳税是因为享受了国家执行公共事务职能所带来的利益,从而具有了纳税义务,因而是正当的和合法的。”进而推出“应当将应税所得界定为合法所得”。我认为这里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纳税行为合法并不能推出应税所得的合法(这在对传统税收理论的质疑中已有论证);其二,合法所得的取得有赖于国家执行公共事务职能,非法所得的取得难道就没有享受国家的公共服务吗?为什么都享受了国家的公共服务,我们却只对合法所得征税,而不对非法所得征税呢?这样的做法才是真正的有违社会公德和社会正义,因为我们正在用部分合法所得为非法所得的获得提供免费的便利!
4、就税法的功能请教。《非》文说“税法不具备承认某一项所得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功能。国家征税并不意味着国家承认已纳过税的所得具有合法性。”笔者对第一句话表示赞同,但有一点需要讲明,我们应该明白,我们所讨论的“非法”和“合法”是经民商法等法律法规判定的“非法”和“合法”,而不是税法中的“非法”和“合法”。同时,正因为税法不具备承认某一项所得合法性的功能,所以在它的面前只应有“所得”的概念,而不应有“非法”和“合法”的划分,也就是说它应对所有的所得征税,而不应仅对“合法所得”征税。另外,“国家征税并不意味着国家承认已纳过税的所得具有合法性”不是正说明了非法所得可以纳入征税范围吗?
5、就能否体现“税收公平”请教。《非》文认为“非法所得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不公平,就是对公平原则的否定。”“在现实生活中非法所得很难或者说根本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课征的。”对于第一个理由,我认为非法所得本身固然是对公平原则的否定,但我们难道就能以此为理由让它产生新的不公平(对合法所得课税而对非法所得不课税)吗?至于第二个理由,则有两点需要言明,第一,我们一直讨论的是应不应该的“纯粹的理论问题”(见《非》文),而不是应如何课征的问题,易不易征和该不该征是两码事。第二,即使退一步讲,要考虑实践问题,王先生也不必如此悲观。诚然,我们现在不能对非法所得进行有效课征,但是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随着储蓄实名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税收征管手段的发展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对非法所得的有效课征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非法所得应纳入征税范围
笔者认为,无论是合法所得还是非法所得,在税法意义上都是“所得”,它们在税法上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且合法所得的取得和非法所得的取得都消耗了公共产品,因此,若只对合法所得征税而不对非法所得征税就是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否定,有违社会正义和道德,这等于是用合法所得分担了非法所得的成本,方便和促进了非法所得的取得。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而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在个人所得中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占了极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将非法所得纳入征税范围,所得税的税基将得到极大的扩展,这也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