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源税的随意缓征、减免和资源税税率设计的不合理,降低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益,助长了这些企业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等破坏和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资源税征税对象的确定,是以矿山为标准,并不区分某一矿山的富、贫,为了充分利用各地对矿产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优惠期内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部分企业就很可能采取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的方式加大矿产资源的开采率,尽最大可能增加资源税的实现数量。因为对大部分矿山来说,其开采期一般都在5年~10年之间,探明的大储量的矿山并不多,因此企业往往寻求最大的短期经济效益。加之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资源税的随意缓征、减免和资源税税率设计不合理,直接导致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益降低的结果,助长了破坏和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
3.政府出售资源开采权后,在资源开采权有效期内对其资源开采使用情况失去监督,造成资源税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控管。如新疆富蕴县可克塔拉富桂一家铅锌矿,在办理了资源开采证后,目前与它共享资源开采权的还有两家关联企业,它们之间开采矿产品的数量各自统计,加之其他两个企业是以选矿为主营业务,有自行开采的矿石,也有从关联企业购进的矿石。这些关联企业调节税收,提前或推后核算销售和移送矿石时间,使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企业的开采数量,虚报和少报资源税。
4.零散资源税管理不到位,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未向开采、生产、销售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索取《资源税管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