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社会保障税,政府筹集社保资金的必然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政府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通过调整政府预算支出结构,安排社保资金(近几年来,我国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有较大增加,已达10%左右;“十五”期间这一比例将逐步提高到15%—20%);二是征收社会保障税,这是主要的渠道。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开征社保税的讨论一直在进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也多次表示了开征社保税的意向,江泽民同志题写书名并作批语的《领导干部财政知识读本》和《领导干部宏观经济管理知识读本》中,也都谈及适时开征社保税的问题。因此,现在再讨论需不需要开征社保税似无必要,重要的是何时开征、怎样征收?
现行社会保险收费(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不可行
——它不符合完善社保制度的方向。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中,个人账户体现职工的自我保障和个人在社保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则是一种社会互助式保障,体现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障的一种责任。如果将社会保险缴费改为征税,则不同层次的保障功能和责任模糊了,而是把全部社会保障的责任推给了政府。各国的实践都证明,财政与社会保险制度合二而一,不符合社会保险追求自我平衡的要求,也不利于有效控制社会保险支出膨胀的风险,从而可能构成对财政正常运行的新压力,同时容易助长人们对政府的依赖心理,造成社会效率下降。
——费改税将面临许多难以逾越的技术障碍。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等多个项目,如改为征税,一时难以囊括这么多项目,此其一。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还分为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两个部分,失业保险虽不设个人账户但也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而税收的公共性与个人账户或积累的私人性质是不相容的,此其二。于是主张“费改税”者提出,先将养老、医疗、失业三大项分别改为独立的三个税种,或分别作为统一的社保税的三个税目,其它保险项目及三大项目中的个人账户部分仍采取缴费方式。按照这种主张,实际只是把现行的社保费分割成税和费两种方式,不说别的弊端,它给具体操作带来的复杂和难以掌握则是可想而知的。其三,由于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各地的统筹缴费比例也很不统一;再者社保统筹的层次都不高,由于各社保项目的财务机制不同,所要求的统筹层次也不一样:如改税,税率如何定?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包括分税目设税率),显然与各地的承受能力不相适应;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或有幅度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又难以与统一的社会保障服务相适应,造成地区间缴税与享受社会保障服务的严重不平。
——从筹资的角度看,将社保费改为税只是筹资的方式变了,并没有增加新的筹资渠道,这对于解决社保资金缺口、满足扩大社保覆盖面和增加保障项目的需要无实际之补。
国外的社会保障税模式,不可照搬
——以工薪所得税为计依据,以工薪阶层为纳税人,不符合我国13亿人口、9亿农民这一国情。目前我国广大农民基本上还处于社会保障覆盖之外,这不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要求,是一个将要和正在逐步解决的问题。当社保覆盖面扩大到农民,而农民不领工资,没有计税的依据而不纳税,这势必出现权利与义务的严重脱节,在道理上说不过去;而且注定了社会保障资金的入不敷出。
——如果前面所说社会统筹保险缴费改为社会保障税不可行的理由成立,那么既保留现行的社保费,又开征社保税,这样,同一项工薪所得同时要缴纳内容相近的税和费,是无法接受的。如要避免两者雷同,就不能照搬国外社保税的模式。
——目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统筹保险的缴费比例,企业一般为其工资总额的28%,高的达33%以上;个人缴纳部分一般为其工资收入的11%上下,比例已不低。如再按企业工资总额和收入总额计征社保税,其税率实难确定,定高了,企业和个人无法承受;定低了,又达不到筹资的目的,一句话,无法操作。
这样征收社会保障税,如何?
在大家熟悉的《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提出社会总产品在对个人进行分配之前,应从里面进行六项必要的社会扣除,其中之一是:“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这项扣除应发生在初次分配之中,而不是对工薪收入的再分配。那么,应以什么方式去进行扣除?这是一项社会的必要扣除,自然应由政府代表全社会来执行这项扣除,而众所周知,征税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最好方式。政府正是通过对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再生产活动征收流转税(生产税和进口税)形成政府的初次分配收入的。因此,我提出的另一种思路就是,依据生产和服务部门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征收社会保险税,而不以工薪所得作为计税依据;并作为价外税,收入纳入政府的社会保障预算,专款专用,按照基金方式运作。这样做,在理论上比较符合马克思提出的分配原理,在实践上也有以下好处:
不打乱经过多年不断改革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改变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不影响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持社会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有利于稳定。
这是一项新的筹资渠道,有利于逐步拓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如惠及农民)和保障项目(如基础教育),尤其是为入世初期可能带来的失业压力,从资金上作好应对的准备。
操作简便,有利于立即着手进行草拟方案、专家论证等实质性工作,力争尽早出台。
由于是间接税,不会明显增加群众负担,群众也易于接受,特别是在当前通货紧缩或低胀的条件下出台,只要税率订得恰当,不会引起大的震动。
与按工资总额计征相比,其税基宽(这有利于实行低税率),纳税人也广泛得多。不论城乡居民人人要消费、人人都要纳税,符合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对应的原则。
按工薪所得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属所得税范畴,在国际交往中将发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问题。而按商品和劳务征税,只行使地域管辖权,一般不涉及国际税收关系,从而可以避免国际间税收协调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