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转税
从国内情况看,银行业不论从事何种金融业务,原则上统一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照规定的营业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税1996年为5%,1997年至2000年调高至8%,2001年降至7%,2002年降至6%,2003年降至5%;农村信用社2001年前与国有商业银行相同,2001年一步降为5%。而同为服务业的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 ,建筑业为3%,邮电通信业为3%,文化体育业为3%,代理业、饭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物资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为5%,娱乐业执行5%至20%的幅度税率。目前,我国的代理业、饭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物资业、广告业和娱乐业利润率普遍比银行业高。数字显示,银行业在我国服务业中税负偏高。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同样办理银行业务的邮政储蓄与邮电通信业税率统一为3%,其应纳税额为营业净收入(即转存款利息收入减储蓄存款利息支出),而银行业应纳税额为各项营业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收入),银行业税负比邮政金融税负要高得多。
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因纳税人所在区域不同,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税率为5%,其他区域的税率为1%。由于银行大都地处城市或者县城、建制镇内,所以实际适用税率为7%或者5%,教育费附加统一按照3% 税率征收。印花税则因交易凭据的不同,税率和税基都不尽相同。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的税率很低,但一般按照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额)全额向交易双方征收,所以从贷方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借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税负比例。
由于以下原因,我国银行业的流转税实际税负会更高。
(一)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对增值额征税,即金融服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所以实际上银行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
(二)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银行收入的代收费,如银行代收代扣凭证、开户费等,也被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我国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比较差,不良贷款率比较高,但是营业税原则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因此,应收未收利息比较高,银行实际的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虽然目前对此问题税收政策上已经有所考虑(银行2000年以前已经收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经过批准,在以后5年之内冲减营业收入,2001年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以后仍未收回,2002年在90天以后仍未收回,可以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从国外情况看,金融业一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且多数国家对银行信贷、保险、证券、期货等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不过免税一般是限于主要金融业务,对于金融机构的一些辅助性业务,如提供保险箱服务,证券或者收藏品的安全保管服务等,则按照一般情况征收增值税;对于出口业务或者与商品、劳务有关的金融服务,一般实行零税率,以鼓励出口。即使一些西方国家对金融企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也低,大都在1%以下。西方国家对合作银行业实行低税率,以扶持其发展,如美国对其合作银行业实行零税率。
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发达,对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而中国银行业发展还比较落后,金融市场发育还欠完善,迫切需要得到政府的鼓励,但却对金融业征收多种流转税,且税负较高。
二、企业所得税
中国的银行业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样缴纳税率为33%的企业所得税,而在中国的外资银行所得税率为15%,比中资银行低18%,比农村信用社税率还低3%—12%。银行业所得税负担不合理,除了中外银行机构税收待遇存在不合理以外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偏高,导致银行所得税名义税负过重。中国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分别从1991年、1994年开始实施,而这些年来,各国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呈下降的趋势。中国的税率虽然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如比利时39%、意大利为36%、法国33.33%、奥地利34%、西班牙35%),但高于韩国(27%)、泰国(30%)、巴西(25%)、俄罗斯(24%)等经济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也高于美国(30%)、加拿大(25%)、新加坡(20%)等经济发达国家。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较多。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但是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于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如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坏账准备的提取等。其中对于银行业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两项:
1. 工资按照规定的计提标准扣除。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最多可以上浮20%,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企业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因而加重了企业负担。银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比较高,因此工资扣除的限制对银行业的税负影响较大。加之此项规定仅适用于内资银行企业,外资银行业的工资支出不受任何限制,中资银行对此反映比较强烈。
2. 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标准过于严格。中资银行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可以冲抵当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未收本金按照有关坏账损失认定的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即原则上应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银行业经营风险较大,及时核销逾期不能收回的坏账,对保障银行业的抗风险能力有重要意义。贷款本金不能收回才能作为坏账核销,不符合银行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要求。
(三)贷款呆账准备金提取标准过低,虚增银行税前利润。我国现行规定,贷款呆账准备金按年初贷款余额1%差额提取,标准过低,不足以抵御风险。而国外银行业普遍按贷款 “五级分类法”依据不同比例提取,损失类贷款按100%提取,符合银行经营实际。我国贷款呆账准备金提取规定和标准虚增了银行税前利润,使银行承担较大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另外,我国银行业在承担国家法定税负外,还承担着其他一些额外的社会责任。各种捐款、摊派、赞助以及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如防洪费、扶贫费、咨询费、城镇维护建设费等,令银行业应接不暇,而外资银行则无需承担类似的额外社会责任。
从国内银行业看,商业银行所得税率为33%,农村信用社税率18%(所得额10万以下),27%(所得额10万以上)。在国债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上,城市商业银行还享受一定的优惠。如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国库券收入,可用于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以上比较看出,我国银行业税负较重,高于国外银行业税负水平,中资银行普遍高于外资银行和国外银行税负水平。在国内银行之间,国有商业银行普遍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税负水平。在国内银行业中,邮政储蓄的税负水平最低。
三、关于我国银行业税负改革的建议
(一) 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
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避免产生大的震动,银行业营业税率可在2003年降至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降低,直至国际银行业税负水平。在营业税率进一步降低的基础上,再考虑对所有贷款均按照净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减存款利息支出)征税,从整体上减轻银行业的税收负担。当前由于受历史及内外诸多原因的影响,我国地方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环境非常困难,因此建议对农村信用社的粮棉油、扶贫助学、消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加大对农村、农业、农民的信贷投入。
(二)统一并降低银行业的所得税。
1. 建立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均采用统一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取消单独对外资银行税收优惠做法,平衡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所得税负担。
2.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应按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设计,不合理的税前扣除规定应当修改。原则上与银行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当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工资和坏账核销等银行业影响较大的扣除项目,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计税工资的规定应当取消,坏账核销标准应适当放宽,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要按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标准进行,以增强银行抗风险的能力。
3. 为了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名义负担,顺应国际上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降低的趋势,建议适当降低银行所得税税率为15%、20%、25%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了简化、规范税制,平衡中外资银行税费负担,建议取消对中资企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为此而减少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可以通过规范、符合国际惯例的其他税种(包括中央税和地方税)筹集。
(四)将邮政储蓄营业税税负与商业银行统一起来。一是邮政储蓄的营业税税率与银行业相同;二是应纳税额计算与银行相同。以消除银行业之间征收负担不均衡的局面,有利于公平竞争。
(五)减轻银行业的各种费用负担。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帮助和支持银行业发展。应严格收费和罚款制度,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能乱罚款,不能只图短期利益而盲目扩大对银行的收费。同时,各级银行要积极与地方政府协调,争取支持和理解,对各部门不合理的要求要加以说明,并坚决予以抵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