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近年来,我们的一些税收政策法规和一些地方及一些人,似乎过于强调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而忽视经济调节和公平分配的作用,给人以税收工作有些错位的感觉。
近年我国为扩大内需、剌激社会经济发展,采用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但与此同时,许多地方,又在“加强税收征管”,超经济增长地增加税收,常以税收增加多少作为税收征管部门业绩和行政机关政绩大小加以宣扬,使许多有关部门和人员都在“为国家努力增收”。政府的财政扩张作用部分被不太相协调的税收工作所抵消。
我国继续坚持生产型增值税制,并实行越来越严格的抵扣限制(其中部分规范是必要的),这直接加重企业投资成本,抑制社会投资需求;二手房产交易和租赁,征收过重的税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许多规费),成为房地产业低迷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内资要求过多:税率高于外资,纳税扣除限制过严,包括折旧和“四项计提”、职工工资及职工福利费等纳税扣除标准过低等,实际结果等于在名义税率基础上再提高税负。加上准税收的各种地方性行政规费和摊派,如地区性规定的特种就业指标折算规费负担、强制性职工养老保险的超额缴纳(部分被调用于偿还老职工历史养老负债)等等,使民间投资要么冒险违法偷漏税,要么忍负重税(费)徒辛劳,造成许多人有资不愿投。
在税费问题影响投资方面,厉以宁教授曾举有例子——据徐州市委书记介绍:他们将房地产税大幅度调低后,虽使市财政直接减收3个亿,但因此剌激房产需求,既全部卖掉原先积压,还直接带动相关产业大发展并增加了就业机会,间接增收5亿元,使当年该市财政收入净增2亿元。
据说,最近国家规定将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由营业额6%调低到4%,但同时又相应调高其计税基数,结果是减税率不减税款;有的地方通知对个体户“双定”纳税人实行“最低消费”,规定每个业户的最低起征点。类似这些“加强税收管理”的规定,对事实存在的虚报营业额而少交税款的纳税人,也算是一种公平,而且维护了国家利益,增加税收收入。但这种“一刀切”的简单化做法,实有偏离国家税收功能之嫌,也与国家目前致力起动经济、增加就业机会、鼓励下岗和失业人员自谋出路再就业等政策方向不相一致。
由于税收具有单方的强制性,征纳双方地位悬殊,征收机关和税务人员客观上居高临下,加上我国税收制度等法制不完善,多具有较大的操作弹性,这在目前国家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廉政建设尚强差人意,纳税人涉税会计核算规范性不强等大环境下,只要征税机关和税务人员有“努力增收”意向,在相同的涉税行为中要增加税收是不难的。只是如此在客观上加重了纳税人的经营成本,降低投资收益率和投资意愿。
近些年,我们的税收工作(包括税收政策制定和税收政策执行)都在加强征收、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中,充分利用税收增长的收入,增加国有资本投资,或注资于已有国有企业,帮助它们“解困”,或创办了许多新的国有企业。这其中的一些税收收入形成的国有资本投资,按投资专家钟朋荣先生的看法,是以高成本征收的税款,再以高成本分配出去,后以低效率进行投资国有企业;更有甚者,一些高成本征集的税款被少数人用于浪费性消费。而且,这些高成本征集和分配后,低效率投资形成的国有资本,与中央已确定的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社会经济资源基础性作用的改革方针并不协调。
笔者认为,国家的税收工作,应该立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走小财政、低税赋、大市场之路,着眼于调节经济和公平分配的税收功能和税收根本目标,配合当前急需有效启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并非税款征收越多越好,也不是税收增长率越高成绩越大、越有利于税收根本目标的实现。当然,如果税收增长是基于经济有效增长而丰富税源,基于打击走私和真正的偷税漏税行为,那自然是值得肯定的。判断税收工作优劣的基本标准,还是要坚持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而不能片面依据短期的税收增加额或增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