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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政策怎样更具可操作性

日期:2006-04-13 14:51:06  来源:中华财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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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了做好各地方农业特产税的征管工作,使到征管工作中有法可依,从1994年起中央和广东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纳税义务、征收范围、税率、计征办法、纳税环节、减免税范围及审批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操作起来往往比较困难。如:

  实际收入问题。《规定》中解释: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

  公式: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公式中,实际产量是明确的,问题在收购价格上。目前,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和市场收购价格存在一定的差距,就是市场价格本身,同一个县,不同的乡镇,不同的村,收购价格也不一样,以哪个地方的收购价格为标准?对财政机关来讲,为了增加当地财政收入,一般以县城的乡镇、村收购价格为标准;对收购者来讲,会以边远的乡镇、村中较低的收购价作为标准。于是出现了矛盾,在价格问题上出现了争议,给征收带来了困难。

  应征税额问题。《规定》及广东省的《实施办法》中解释:“农业特产税的应征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农业特产品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由于收购价格难以确定,导致特产品实际收入出现偏差,应征税额难以确定。同时,“农业特产品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也不明确,是再生产加工的单位(个人)支付的金额?还是收购后再销售的单位(个人)支付的金额?如果两者中,只存在一方就好处理,但两者同时存在,而且是收购销售的一方所向农民收购的特产品,转手销售给再生产加工的一方,形成了两个收购价格,那么,收购销售者所支付给农民的农业特产品收购金额,必然少于再生产加工者所支付的收购金额,这个时候,该以哪一方支付的收购金额为标准?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形成应征税款难以确定下来,导致了征管工作上的矛盾冲突。

  收购者缴税问题。广东省《实施办法》规定:对收购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的应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这里所述的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既是生产环节上的特产税,同时,代扣代缴人还需缴纳收购环节特产税,即同时缴纳两个环节的特产税。这里收购者(扣缴义务人)缴纳收购环节特产税可以理解,但缴纳生产环节特产税时,是以第一次销售(支付给予农民)的价格来计征生产环节特产税,还是以再生产加工者的收购价计征生产环节特产税?扣缴者与征税者对此不同的理解,产生征管矛盾。

  对一些农业特产品征收两个环节的农业特产税问题。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特产税政策问答》中答道:所谓征收两个环节的农业特产税,是指同一应税农业特产品,对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对收购单位和个人按照农业特产品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而在征收工作中,一些实际问题不好解决,如对生产环节的征收税基难以确定,难以确定受委托代扣代征单位缴交两个环节特产税时的计税价格的差距。

  税费改革后,特产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的问题。一是从生产环节征收,实际上没有减轻农民负担,只是有利于收购者。首先,农民(生产者)始终要缴税,而且附加比原来增加了10%;其次,收购者原要缴纳收购环节特产税,现不用缴税,对收购者有利;再次,税收是发生买卖后才出现的,现在是买卖过程中的主导者即收购者反而不用缴税,税负不公平。二是减少了当地财政收入。在生产环节征收特产税的计税价格比在收购环节征收特产税的计税价格低,因此,当地财政收入相对的减少了。

  对纳税人偷税行为的处理问题。

  偷税手法是多种多样的,特别是特产品经营,由于其不确定性,变化性较大,偷税手法呈多样性,如:营运者偷运特产品,对这一偷税行为,由于目前征收机关不能设卡检查和上路巡查,税源漏失严重。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修改特产税征收规定。现行有关特产税征收规定,是一九九四年制定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征税的需要,应按照现时的实际情况作适当的修改。内容包括:

  明确特产品的收购价格——市场价格。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应以市场价格作为特产品的收购价格(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只能作为参考价格),各地方的市场价格,又以各地的中心地点的市场价格为标准。

  明确收购者纳税的界定问题。收购者有二:一是收购后再销售的单位(个人);二是收购后再生产加工的单位(个人)。前者是贩运者,后者是真正的收购者,因此,应确定以收购后再生产加工的单位(个人)的收购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即:收购后再生产加工的单位(个人)是收购环节的纳税人。

  针对特产品的特殊性,明确对偷运特产品而偷漏特产税行为的查核办法(或赋予监察机构查税职能,或设立稽查小组),财政征收单位接到举报有偷运特产品行为时,及时到事发点或有目的地上路巡查稽核,应列入规定中。

  建议费改税后,把特产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收购环节征收,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地方税源。

  加大农业特产税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将特产税有关规定宣传到镇(乡)、村以及个人,使特产税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对税源进行调查了解及做好跟踪征收工作。特产税源范围广且分散,因此,年初就应深入做好税源的调查了解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确定征收目标和要求。同时,针对经营特产品者的随意性、变化性,对税源进行跟踪检查,加大征收力度,落实征收工作责任制,确保税款足额依时入库。

  建立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各地建立特产税征收档案,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完善申报纳税制度,防止税源的漏失。

  严厉打击偷、漏、抗税行为。制定具体的有关防止偷、漏、抗税的办法,以及查核偷、漏、抗税的措施,在特产税的征收规定中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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