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的顾海兵教授认为,依据我国的税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是由国家制定法规,但由地方财政、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所得收入归入地方政府所有的税种。据《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统计,2000年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合计为400多亿元,约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的2.5%左右。其中,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大体上各占一半,就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在我国税收总额中的份额而言,为了保护弱质农业,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为了缩小城乡差距,即使取消这两个税种,其对我国税收总额的影响也是极其有限的。如果考虑到近5年我国税收总额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则停征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从总体上讲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顾海兵认为,农民,特别是以种地为主的农民,其收入相对是较低的。通常我们说农民真穷、农业真弱、农村真苦的时候,实际上是指以种地为生的纯农民。就全国而言,在农民人均年纯收入(2002年为2476元)中,来自种植业的占1/3,为800多元,农民人均税费支出高达78元,几乎占到种植收入的10%。相比之下,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7703元,其税费支出为474元,占其可支配收入的6%。可见,纯农民收入低而税负比重高,城市居民收入高而税负比重相对较低。因此,从缩小城乡差距,确保农民达到小康方面看,应该取消农业税。
针对一些地区停征缓征农业税的做法,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副司长丛明说,从上海、浙江、厦门农村税费改革调查情况来看,这些地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这些做法,对于彻底解决农民税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丛明也指出,上海、浙江、厦门属于自费改革,都是东部发达地区,完全有财力解决取消农业税后的缺口。从全国来看,还不能照搬上海、浙江、厦门的做法。因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重点是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他们主要集中在中部地区,而中部地区的财力有限,需要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转移支付,完全取消农业税还做不到。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按照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明年要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烟税除外),平均降低农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以后拟逐年降低农业税税率。丛明指出,真正解决农民负担问题,还要与县乡政府机构改革与职能转换结合起来。要进一步精简基层政府机构和人员,转变政府职能,这样可从根本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在采访中,专家们普遍认为,农村税费改革的步伐还应更大更快一些,不仅应当取消农业特产税,而且应将农业的各项税收都予以取消。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农业各项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高,取消农业各税对国家财政影响不大,而且可以避免成本浪费和违规截留。与其他发达农业国相比,我国农业的税负明显偏高。各国虽然在税收制度上不尽相同,但基本上不把农业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来设立,农民作为纳税人,不但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税收制度,而且往往享有很多税收优惠,甚至有很多国家对农业实施零税率。
一些专家则认为,取消农业税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需要。按照经济发展规律,工业在发展初期需要农业提供原始资本积累,但发展到一定阶段就转入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现在取消农业税会极大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国家取消农业税,直接受益的是农民(据估计,如果取消农业税,农民人均可以增加70元~80元的纯收入)。取消农业税还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农民是我国最广大的人群,也是最贫穷的人口,农民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而取消农业税,国家虽然为此会减少几百亿元的税收收入,但由于农民收入增加,农民的边际消费倾向提高,他们会购买更多的物品,从而使整个社会物品销售量增加,销售量的增加将会促进投资以更快的速度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