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工薪阶层是纳税大军,但纳税主要针对工资收入,而对于兼职收入,自觉纳税并不那么普遍。
兼职大军中,不少是教师。来自新华网的一条消息说,教师“灰色收入”的纳税状况,并不容乐观。像北京市海淀区,院校云集,教师数以万计,其中除部分正规办班学校已代扣代缴了教师讲课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外,今年一季度,仅有两位大学教师主动向地税局缴纳了32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广州地区的教师,通过做家教等方式兼职赚钱也不太少。但他们的纳税状况到底如何呢?笔者不敢妄下断语。一方面是教师兼职者众,一方面是兼职后纳税少,强烈的反差现象,应该不只出现在北京一地?
业余赚钱当然无可厚非。教师通过做家教等方式挣取职业外的收入,少数人的“灰色收入”甚至比工资还高,这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因此,2002年,当国家税务总局将教师列入九类高收入人群,作为重点管理对象时,社会对此一点也不意外。问题是,由于交易的现金化,兼职收入的隐蔽性特征,对包括教师在内的兼职收入纳税,要做到行之有效的监管,确实不太容易。
但能够兼职的教师,在大学,无非是那些社会上热门专业的教师。在中小学,也主要是两大类人:一是名校像数学、语文、英语等主课老师;一是像音乐、美术等艺术类教师。这些是教师队伍兼职的主力军。
因此,在把教师作为纳税重点管理对象之后,首先应该缩小这个重点管理对象的范围,通过这种方式,应该能避免绝大部分教师兼职后大规模普遍逃税的现象。这样,也可为社会上其他兼职人员依法纳税,带个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