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车辆购置税在2001年以前一直由交通部门以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形式征收。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从2001年起,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过渡期间仍由交通部门代征。
税务总局副局长钱冠林表示,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政策,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人员划转分流安置、业务财产划转移交接收工作。交接期间原则上不准停征车购税,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停征的,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本文地址:http://www.4so.net/project/tax/mix/35056.html 将本页加入收藏夹 将地址复制到剪贴板发送给好友 若发现本文有误或版权问题点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