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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文集 > 减税文件怎么成了“空头支票”?
近日,河南省洛阳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向本报反映,称该公司在开发洛阳百年家具建材城建设过程中,当地税务部门不落实地方政府给予该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到底如何?记者赶赴洛阳进行调查采访。
洛阳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向记者提供了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政府2月28日瀍政[2004]8号《关于洛阳百年家具城建设过程中有关优惠政策的批复》。在这份文件中,记者看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政府答应减免该企业的所得税。批复第2条为“开发企业自营及入驻的大型企业、商户免征一年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收,第二年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收减半征收”。第3条为“开发企业及入驻的大型企业享受省豫发[2003]18号文件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洛阳百年置业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反映,他们虽然有区政府的文件在手,但国税部门并不认可,坚持要求他们补缴300多万元的税款。
据洛阳市瀍河区国税局有关领导介绍,2004年4月,瀍河区国税局管理人员在日常巡视管理中发现,内资企业洛阳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在百年家具建材城建设中发生预收房款情况,该局领导研究认为,此收入应视同销售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通过查看该企业的发票、账簿等有关凭证资料,瀍河区国税局发现该企业实际应税收入为63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11.85万元。但该企业实际只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10万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83号文件规定,瀍河国税局认定该企业还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1.85万元。
在瀍河区国税局催缴税款过程中,洛阳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出示了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政府关于减免该企业税收的批复,认为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瀍河区国税局认为,作为内资企业的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因其所从事的经营属“房地产开发业”,并不具有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条件;百年置业有限公司也不是生产性企业,也不具备外商投资企业条件,不适用“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瀍河回族区政府《关于洛阳百年家具城建设过程中有关优惠政策的批复》文件是无效的,税务部门不能依照上面的规定给予企业减免税,洛阳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必须依法补缴税款。
对税务局这样的处理,洛阳百年置业有限公司感到十分困惑:区政府的减免税文件难道只是一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记者想了解瀍河区政府的态度,但区政府有关人士表示不愿接受采访。
瀍河区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据了解,洛阳市瀍河区国税局发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政府下发的文件中有违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内容后,及时向上级机关进行了反映,并建议瀍河回族区政府进行纠正。同时,瀍河区国税局相关领导、税源科负责人及税收管理人员多次深入洛阳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宣传税收政策和有关文件规定,并以书面形式对企业提出的问题一一解答。目前该企业所欠的301.85万元税款已全部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