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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4月起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日期:2005-03-25 09:2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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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税局23日对外宣布,从2005年4月1日起,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将全面提高,并在全省实行统一标准,广州等市的销售货物起征点标准由原来的4000元/月提高为5000元/月。全省因此而受惠的纳税人达17万户,预计户均每年免缴增值税1847元,全省每年多减收税款3.14亿元。

  据了解,这是1994年广东省实施新税制以来对增值税起征点的第二次调整。2003年广东省第一次全面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实行两年来,每年免征增值税达5.5亿元,有近40万业户享受到起征点以下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目前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是按地区分类实行不同的标准,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惠州、广州、佛山、中山等市分别为4000元/月,3000元/月和200元/次(日);东莞、珠海、阳江、湛江、江门、清远、汕头、茂名等市分别为3000元/月,2000元/月和200元/次(日);潮州、云浮、揭阳、梅州、汕尾、河源、韶关、肇庆等市分别为2000元/月,1500元/月和150元/次(日)。(《经济日报》2005年3月24日第五版)

  关联文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3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上;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以上。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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