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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资讯(第2005.1·总第47)2005年01月30日

日期:2005-11-03 14:42: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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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瑞动态

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纳税操作技巧
2005年所得税政策走向及检查重点培训通知
企业财务负责人:
  为配合纳税人做好2004年度所得税纳税工作及年末财务决算工作,应广大客户需要,北京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决定举办第三期“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纳税操作技巧2005年所得税政策走向及检查重点培训”。 
一、培训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操作实务
1、2004年北京市国、地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与要求;
2、2004年北京市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条例新旧变化对比分析;
3、《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总局取消的69项涉税审批项目对所得税的影响;
4、所得税税务检查案例解析及2005年企业所得税税务检查重点;
5、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的最新动态趋势与应对;
6、准予税前扣除项目详解与难点分析:房屋装修、财产损失、一次性补偿金等;
7、按标准进行税前扣除的项目详解与难点分析:借款费用、工薪及三项费用等;
8、不准税前扣除项目详解与难点分析:预提费用、罚款、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纳税难点解析、操作技巧详解;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审核及应注意的问题;
(四)、如何做好企业财务分析,为公司领导决策服务。
二、培训时间: 2005年1月12日(周三) 8:30报到,9:00正式开课
三、培训师资:中华税务咨询信息网专家及北京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多名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共同讲解及现场咨询解答与筹划。
四、培训地点:总参第三招待所。白广路北口,两广路路南,菜百新世纪商场西侧
斜对面(乘6、57、40、715、854、741、38、19、特5路均可到达)
五、收费标准:280元,含午餐、场务、培训、资料。参会人员可半价加入中华
税务咨询信息网(http://www.ctax.com.cn),享受一个月免费咨询电话服务。
※会后选择金瑞君安承做汇算清缴业务的,享受八折优惠。
六、报名电话:83534433、83532244、83556041、83556042(传真转126、128、100)

                 中华税务咨询信息网                          
北京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回 执 表
单位名称: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税收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的精神,近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函,商请研究解决期货行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就期货经纪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应以期货经纪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1号  2005-01-24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13号   2005-0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明确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就财政部归口管理的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华财政合作项下的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的免税申报审批程序,补充规定如下:
  一、由财政部归口管理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按照财税[2002]2号文件所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在项目确立之后,由援助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方(以下简称购货方)通过项目单位共同向财政部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交免税采购申请,内容包括:援助项目名称、援助方、受援单位、购货方与供货方签定的销售合同(复印件)等,并填报《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供货方在销售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复印件)送交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财政部主管部门在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后,对项目有关内容的真实性、采购货物是否属援助项目所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申请内容无误的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申请以及财政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出具证明材料,如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财政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有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主管部门、购货方和项目单位。
  二、其他免税事宜均按照财税[200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增补财税[2002]2号文件的《国际组织名单》
  增加: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简称EIB)
  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简称:GEF)
  四、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此外,财税[2002]2号文件的《国际组织名单》中的个别国际组织的名称英文拼写有误,现更正如下:
  1、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的英文拼写为: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IBRD(World Bank)
  2、国际金融公司英文拼写为: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简称IFC
  3、亚洲开发银行的英文拼写为:
  Asian Development Bank简称ADB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国税函[2005]54号   2005-01-18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内段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2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0号  2005-01-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04〕163号)和《关于供热企业生产用房产、土地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函〔2004〕2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4-12-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山东、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青岛、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部分地区询问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适用范围等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此通知下发之前,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实现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按本通知的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其已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4]228号   2004-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财税208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该政策在贯彻落实营业税优惠政策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为了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二、财税208号文件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三、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6号   2005-01-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民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坯具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1〕2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最新信息
审计署首次开展对国外援助项目执行情况调查
据《法制日报》报道,1月31日,审计署公布了该署外资司对政府外债铁路设备购置、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效益审计结果,这是审计署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第一个被确定为“效益审计”的项目。审计结果显示:这个项目中有大型施工机械闲置和浪费以及设备采购招投标违规操作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同时,去年在外资审计中依法查处了违纪违规问题金额110多亿元。
据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介绍,对政府外债铁路设备购置、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效益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03年底,铁路行业利用政府外债建设的铁路项目共68个,贷款协议金额89.9亿美元,折合人民币411.6亿元。审计抽查设备金额209.2亿元,其中外资设备金额106.3亿元。审计中发现,由于设计论证不充分、使用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大型施工机械、养路机械和通讯设备利用率低、闲置和浪费的问题,同时发现设备采购招投标违规操作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审计署说,审计揭示出的问题引起了全国铁路行业的震动,受到了铁道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年全国外资审计将继续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开展公证审计,其审计项目总数将在500个以上。首次开展对国外援助项目执行情况的审计调查。据商务部国际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自1980年起,陆续接受了国外援助项目1000多个,项目总金额56亿美元,其中70%用于中西部贫困地区。
税收优惠不会刺激直接投资
  在有关中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并轨问题上,反对者所持的主要理由是担心由此会影响外资的流入,从而影响到中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探究清楚外资流入一个国家的动因。
  在一个越来越全球化的世界中,对跨国公司来讲,问题不在于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进行生产,而在于在哪里配置生产设施的效率最高。因此,作为外国直接投资的需求方,其要下的功夫应该主要集中在如何确保与提高投资者经营效率所需的条件和政策上。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国际上,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投资继续构成国际投资的主体,而那些制定了大量优惠政策、具有区位优势的发展中国家反而不如发达国家对跨国公司更具有吸引力的重要原因。事实上,这种情形在中国也广泛存在,跨国公司对经济发达城市和中心经济区的投资热情,要远远高于新制定了许多优惠引资政策的中西部落后地区的投资兴趣。
  我们可以将各国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政策归纳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的引资政策是最初级、最原始的政策,采取的手段主要是优惠政策,比如减税、免税等等。这也是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时采取的吸引外资的主要手段,但是这个政策作为一个量的政策很容易被各国所竞相仿效。第二阶段的引资政策,是各国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中间,有针对性地根据本国的要素条件所形成的产业化政策,然后通过一系列的公关、联络等互动过程吸引这些公司或某一家跨国公司到本国投资。也就是说,对一个国家和地区来说,在采取政策优惠以后,还要提供一个非常优良的基础设施和便利的商业环境。而第三阶段的引资政策发生了重要调整。因为许多跨国公司在战略调整中间,一个重要的趋势就是把着
  眼点放在它本身的核心能力上面,而把其他很多产品和工序外包出去,让其他厂家来做,这样就减轻了许多负担,而且提高了公司本身的灵活性和适应多变的世界市场的反应能力。如果哪一个地区的企业能够迅速成长为跨国公司外包的合作伙伴,那么这个地区就成为吸引跨国公司,或者某个行业的跨国公司的热点地区。
  而商务部研究院于1月14日发布的“跨国公司对华产业投资趋势调研”报告显示出,中国吸引外资的方式已经进入第三个阶段。该调查显示,跨国公司未来扩大对中国投资的关键因素在于中国各产业的市场规模和高增长率。
  的确,大型跨国公司由于其目标利益具有长远性,因此格外注重东道国的投资环境,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市场规模和政策的稳定性与透明度等对其长远经营活动影响较大的因素。对东道国的优惠政策他们却缺乏兴趣,因为一般说来优惠政策越多,东道国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越差,越不利于他们的发展。
  我们同时要注意的是,跨国公司作为一种经济实体,往往追求增强自己的竞争力和利润最大化,而东道国的出发点更多是为了本国产业、部门发展的需要。当跨国公司的目标与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出现不一致,甚至冲突时,就会对中国的社会经济造成消极影响。
  而要使两者重叠、利益的交叉实现最大化,就需要中国制定相关合适的政策,促使其跨国投资行为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而旨在将对外资的普惠制改成特惠制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显然就是这样一个中国主动出击对外资进行选择的政策。
北京二手房交税将执行新规 建成年代将影响计税价格
  北京市个人二手房交易的计税价格将从2月1日开始执行新规,昨天,北京市地税局出台了第55号通知,对个人二手房交易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做出明确规定。据了解,二手房交易主要涉及缴纳契税、印花税等。
  新通知规定,对于个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对于成交价格低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手册》中确定的指导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此价格作为核定的基数征收税款。
  税务人员举例说,如果成交价格是每平方米5000元,但指导价格是每平方米4000元,将把5000元作为基数征收税款。如果成交价格是每平方米5000元,而指导价格是每平方米8000元,双方不能给出正当理由,将把每平方米8000元作为基数征税。
  从2月1日起,二手房交易在征税时,如果采用了合同中的成交价格,就将按照成交价格来计算税款。但如果采用了指导价格,将根据二手房的建成年代不同,乘以相应的百分比,确定计税价格。
  对于指导价格划定的典型区域以外的房地产交易,其计税价格应以指导价格确定的区县平均成交价格的70%为基数,并按房地产的建成年代作为原则,核定计税价格。
  燕山地区、怀柔区在指导价格未公布前,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平均成交价格基数,并按上述原则,核定计税价格。
  从2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按照新通知的规定来做好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征收工作,堵塞漏洞。指导价格的二手房计税价格
  20世纪80年代:指导价格
  20世纪70年代:指导价格的90%
  20世纪60年代:指导价格的80%
  20世纪50年代及以前:指导价格的70%
江苏年终审计查出违规资金166亿 71官员被严惩
  “审计风暴”不是一阵风。在昨天召开的全省审计工作会议上,江苏省审计厅厅长朱尧平向社会公布了2004年的审计“清单”。大批原来藏在角落里的违规违纪案件浮出了水面。据统计,2004年江苏共审计54
  86个项目单位,查出各类违规问题金额166.45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310.17亿元,损失浪费金额11.38亿元。通过审计,已上缴财政21.11亿元,调账处理46.53亿元,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225.03亿元。“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是多年来的审计方针。今年,江苏将突出抓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国有企业审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财政预算审计等四个方面的工作,把“审计风暴”继续推向深入。
  财政性资金“审计”违规金额61.26亿元
  据了解,去年江苏各级审计机关围绕跟踪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深入开展预算执行审计。江苏省审计厅除了对江苏省财政、税务和地方金库进行审计外,还对江苏省科技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外经贸厅等10个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南京市预算执行审计资金量达到其本级财政支出的67%,盐城市对183个预算单位、近百亿的财政性资金进行了审计。据统计,全省共对2825个本级财税部门和预算单位进行了审计,查出违规金额61.26亿元,增加财政收入12.3亿元。此外,各级审计机关除了搞好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外,还加强了对下级政府的财政决算审计,全省共审计项目单位322个,查出违规金额32.27亿元,增加财政收入6.43亿元。
  洪灾救济补偿资金违规342.87万元
  专项资金审计也是去年审计的重点之一。
  据悉,去年,江苏省审计厅在全省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偿资金、农村改水专项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救灾建房和草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等农村五件实事进行了专项资金审计。其中,最严重的就属宿迁市及泗洪、泗阳两县的洪灾救济补偿资金,查出违纪违规金额342.87万元。同时,还狠抓了淮安、宿迁两市四县洪灾救济金的整改工作,追究了54名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其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
  此外,审计厅还参加了“三河一湖”水污染防治资金专项审计,发现并揭露了少征欠税、挤占挪用排污费、污水处理费、重点水污染项目进展缓慢等问题。
  重大工程审计“核减”工程款11.32亿元
  工程建设是违规额度最大的地方。去年,江苏省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加大固定资产审计力度,突出抓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据悉,江苏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1056个,审计的项目投资总额460.49亿元,完成投资总额248.67亿元,核减工程款11.32亿元。据了解,审计厅去年继续做好对十运会场馆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同时,对苏通大桥建设项目、沪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还对徐宿、京福、锡宜等3条高速公路的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对工程招标、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工程决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揭露处理。
  “审计”出国有资产流失1.34亿元
  为最大程度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审计也是每年审计的重点。去年,省审计厅对省报业集团、舜天集团、东恒集团、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和宏图高科、信息化投资公司等国有企业进行了审计。徐州审计局对徐工集团、徐钢集团资产负债损益进行了审计。
  据统计,江苏去年共审计国有企业351个,查出各种违规金额48.45亿元,其中虚报隐瞒转移收入6.25亿元,国有资产流失1.34亿元,账外资产0.45亿元。在加强对国有重点企业审计的同时,审计厅还会同省财政厅、农发行、粮食局组织对全省95个县(市、区)、1821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进行清查审计。据悉,此次清查审计采取异地交叉的办法,共有879名审计人员参加。
  71名领导干部被免职、降职、撤职
  领导干部在任也要审计。去年,江苏省各级审计机关共对1505名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党政领导干部1439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人员66人,查出各类违规金额40.38亿元,审计后有886人平调,82人晋升,71人被免职、降职、撤职,2人被建议给予党纪处分,52人涉嫌经济犯罪被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去年,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继续扩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达100%,大部分省辖市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达50%。据了解,2000年至今年6月,江苏省共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688个,占全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10.5%,其比重由2000年的7%上升为2004年的12%。通过对6528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违法违规金额99.6818亿元,损失浪费金额3.7919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214.0234亿元。其中,由领导干部直接经济责任造成的违法违规金额3.4523亿元,损失浪费金额1553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1.4162亿元。
  2005年审计工作的重点
  “跟踪审计”正在成为江苏审计工作的新亮点。去年,江苏审计的大部分成果都是“跟踪审计”的功劳。江苏省审计厅厅长朱尧平称,今年江苏将进一步加大跟踪审计以及其他审计方式的力度,突出审计重点,改进审计手段,注重审计效果,最大程度提高审计的质量。
  1.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重点由收入审计转向支出审计。要抓住那些掌管资金量大、有预算资金分配权和下属单位多的部门,有计划的重点审计;对重要部门要组织力量连续审计,不仅审计本级部门,而且要审计下属单位,促使各部门合理分配使用财政资金。今年,省厅除对财政、税务部门审计外,还对教育厅、水利厅、信息产业厅等10个部门进行财政预算审计。
  2.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今年,省厅将继续开展对奥体中心、苏通大桥、沪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等3个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同时对宁杭、通启、江太、常澄、扬州西北绕城高速公路和宿迁三线船闸、泰东河一期工程等建设项目的竣工预算审计。
  3.专项资金审计:今年,审计厅除根据审计署的要求对南通市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以外,将对扶贫资金、水利建设资金、高速公路建设资金进行审计,同时继续组织农村五件实事专项资金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4.国有企业审计:今年,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摸清家底,核实盈亏,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注企业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导致国资流失的问题,严肃查处内外勾结、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今年,审计厅安排对省出版集团、汇鸿集团、开元集团以及省国防工业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5.经济责任审计:着力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今年,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突出三点。一、逐步加大任中审计的比重,把好监督关口,实行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二、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水平;三、搞好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政府放出信号房地产税收改革势在必行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GDP5%左右的贡献,投资比重已占全国投资规模之首,在建面积和销售面积的逐年增加的情况下,涉及房地产业的税费总量也在逐年递增,在全国有18个省份房地产投资增速超过50%,35个大中城市有10个房地产投资增速超过70%,有些城市连续两年房价每年上涨20%,有的甚至上涨30%。在全国各大城市,尤其是北京、上海、广东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房地产业已经越来越成为地区和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与其同时,与蓬勃发展的房地产行业相比,现行的房地产税费政策和具体的征收措施弊端渐渐凸显,“费”也成为房地产发展中的一个顽疾。发展商将越来越多的资金积压在在建项目上。投资的回收周期的延长,又使销售收入和现金收益难以实现,开发商的资金链条吃紧——由于大量涉及房地产业的税费是在开发商开发前期投入的,视销售情况而征收的营业税也实行多退少补的先期缴纳政策,在这样的情况下,占开发商项目成本相当比例的房地产税费几乎都是前期缴纳,这就让房地产税费在开发商的成本比例中的压力越来越大。
  统计调查,中国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和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所要交的税累计起来应该占房价的27%。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系主任丁芸则测算,目前开发商要交的税费加起来要占到房价的40%左右,其中约有15%是税,25%是费。
  目前,估算在房地产价格中仅税收一块就占到20%左右,“其中一部分是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的预交,还有一部分是重复税收和行业税”。
  “税”“费”混谈是房地产税费征收的一大弊端,即便很有经验的开发商和业内人士也很难说清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作为开发商考虑和计量成本的一种方式,将房地产税和费统一计算自然有其合理性,但作为上缴财政的“税”和各级政府及办公单位自行支配的“费”,其征收和使用途径多有不同。长时间“税费”混称,无助于房地产税费问题的澄清和解决,甚至税费问题会给房地产行业健康成长制造障碍。
  政府管理层已经放出税改信号
  在12月6日的“2003年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发表《从税收改革的趋势看城市土地管理》主题演讲时就指出,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试行财产税改革,将对未来中国城市土地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一是将来会逐步推行增值税的转型,二是将在适当的时机选择试点实行财产税(一说为地产税或物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言人指出:从财产税角度看,实际上涉及两种不同的城市管理方式:一种是城市土地采用批租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政府必然希望土地能够卖出较好的初始价钱,以便于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另外一种,是土地的供应和交易基本上没有限制,但是作为土地的使用要定期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征收财产税,会使土地初始价格比较低,但是事后从流量来看,每年都要承担一定的财产税。另外,财产税的做法有利于承租人的优化配置,城市的某些特别资源由于基本设施的变化而升值(比如公路、地铁通车后,沿线的土地价格就会提高),从而财产税也会跟着提高。
  另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权威大法还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尽管后来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做过各种各样的补充和修改,但作为上位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变化和需求。为了弥补法律层面的不足,一些省市开始出台施行细则。从中可见,对房地产税费的改革势在必行。
  房产税费已超过房价的1/3,房地产企业难承其重,在开发商强烈呼吁下,尽管有关“动态”与税收政策有的放矢,但征收的具体措施仍不明朗,我们可以预期,开发商长期呼吁的“动态”与税收政策有望实现,同时税政要人和房地产界共识税改的必要性。
咨询解答
1、问:我是一公司的会计,最近看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播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我们正准备向当地红十字会捐一笔款,听说向红十字会的捐赠一律可在税前全额扣除,不知是这样的吗?
  答:不一定,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向红十字会的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规定:
  (一)向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的捐赠可税前扣除。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向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的捐赠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税前扣除。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是指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2、问:我单位有外籍中工,不知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第21号)文件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人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问:我是一家外资企业,因股权变动成为内资企业,且其未达到经营期限,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怎样处理?原外资企业按规定享受15%的税率,在“两免三减半”的减半征收期,税率是执行10%还是7.5%?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在企业股权重组过程中,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并使得该企业成为内资企业,如果重组前外资企业实际经营期未满适用定期减免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其已享受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经批准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两免三减半”的减半征收期应按15%减半即7.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而按10%税率征收的情况一般是企业在开业初期“两免三减半”政策执行期满之后,符合条件可继续享受减半缴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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