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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资讯(第2005.2·总第48)2005年02月30日

日期:2005-11-03 14:46: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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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国船舶公司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34号  2005.01.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协定》的规定,对泰国船舶公司因从事国际运输业务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所附“国际海运收入减免税情况一览表”有误,特此更正。本文文到之日起生效,此前已经免除的税收不予补征。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财政部第23号令 2005.01.10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月4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金人庆
                      二○○五年一月十日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财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中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负责人指定,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作出的财政行政处罚,其听证主持人由该专员办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第六条 财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三)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撤销会计师事务所;
  (六)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七)较大数额罚款;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事项。
  财政部以及专员办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送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当事人的权利等。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财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财政机关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录在案。
  第九条 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通知听证参加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由听证参加人在《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组织听证的财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代理权限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财政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听证的,应当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财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听证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负责人决定。
  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由当事人于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由财政机关审核后确定。
  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允许公众旁听。
  第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已掌握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处罚意见。
  (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再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六)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再次征求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听证参加人可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五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审阅、签名。
  第十六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者扰乱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准确和公正的,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扰乱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制止无效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中止情形载入听证笔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提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提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条 延期、中止听证由负责听证事项的机构负责人决定。
  延期、中止听证的,应当通知听证参加人。
  延期、中止听证情形消失后,应当于7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终止听证由财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财政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听证事由;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行使权利。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机关对依法应当听证的行政处罚事项不组织听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二十四条 因组织听证所发生的费用由组织听证的财政机关承担。
  当事人参加听证所发生的费用,组织听证的财政机关不予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法字[1998]1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4年度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61号   2005.0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现将铁道部直属企业以及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其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的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汇总(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铁道部和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信息中心关于下发2005年版出口退税软件的通知
进便函[2005]17号   2005.0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和适应2005年出口退税清算工作需要,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完成了2005年版出口退税软件升级(包括: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7.0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5.0版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5.0版),现正式发布全国使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软件调整的主要内容
  本次调整涉及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产企业申报系统、外贸企业申报系统。
  (一)审核系统跨年度处理
  审核系统将2005年数据与以前年度数据融合,并行处理清算业务及2005年退(免)税业务,不再采取按年度设立审核系统的方式。
  (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调整
  按照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文件的规定,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分年度处理,先行计算2004年清算的退税额、免抵额,再计算2005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免抵额。
  (三)其它系统功能调整
  1.为了处理跨年度业务,在退税登记表、海关商品代码表中增加有效时间段项目;为了提高系统查询效率,在历史数据表中增加企业相关统计属性、商品属性等项目。
  2.增加审核系统和申报系统的按年度反馈和接收的功能。
  3.审核系统外部数据转换设置中,增加收汇核销数据的纳税人识别号转换功能。
  4.取消审核系统外部数据分解下传功能,转由“国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处理。
  (四)表证单书调整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增加“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前期单证收齐”和“前期信息收齐”栏;并增加附表,用于分别统计2004年和2005年数据。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增加“所属期标识”项,用于区别2004年度退税清算申报和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3.调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有关项目。
  4.针对年终清算要求进行部分报表的数据结构调整。
  (五)生产企业及外贸企业申报系统的相关调整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不再按年度分设多个申报系统,改为由一个申报系统集中处理所有年度的申报业务。
  外贸企业申报系统调整较少,只调整了部分申报表的表式。
  (六)由于时间所限,本次软件调整重点放在确保年终清算顺利进行及新年度业务及时启动,其他因业务需求需要调整的功能将在今年3月底以前完成。
  三、软件发布及技术支持
  2005年版出口退税软件将于2005年2月17日放在“总局应用系统技术支持网站”及“总局进出口司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各地接收后,除了进行审核系统的安装外,还应检测申报系统,确认申报系统可以正常安装后,发放给出口企业;或通知出口企业登录因特网“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免费下载申报系统。
  请各地税务机关注意收集申报系统、审核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总局反馈,反馈方式如下:
  (一)综合性问题: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涂俭、王嘉诚。Tel:0411-84384076  E-mail:tujian@chinatax.gov.cn
  (二)审核系统技术问题:大连龙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发部。Tel:0411-84384076  E-ail:support_sh@taxrefund.com.cn
  (三)申报系统技术问题:大连龙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服部。Tel:0411-85865678-803/810   E-mail:support@taxrefund.com.cn
  (四)内部技术支持网站:有关审核系统和申报系统的技术问题,各地税务机关也可向“总局应用系统技术支持网站出口退税分站”(内部IP:130.9.1.248)反馈。
  (五)外部技术支持网站:出口企业办税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网站“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反馈问题,由软件支持人员负责解答。
  (六)各地退税部门对软件运行中碰到的问题及建议可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上报路径: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出口退税软件”。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2005年版出口退税软件的系统升级和系统操作的培训工作,相关操作说明见随系统下发文档。各地在培训中可以参考2005年版软件的教学材料《出口退税从入门到精通》,详见“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相关信息。
五、总局将于近期下发2005年度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请各地注意接收,及时更新审核系统商品代码库,并通知出口企业更新申报系统的商品代码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大主体应用数据整合第一阶段推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20号  2005.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初步解决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出口退税三大应用系统(简称三大应用系统)数据整合问题,满足基层管理的需要,总局对第一阶段数据整合问题解决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已在广东、山东、河南省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四个单位成功实现试点运行,各系统运行稳定,整合效果明显。下一步总局将分期分批推广数据整合第一阶段试点成果,并在2005年1月底前做好全国推广部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整合第一阶段已解决的问题
  经过前一阶段的工作,我们已整理出数据整合第一阶段需要解决的八个问题,并通过各项应用系统内部完善措施,初步解决了交叉稽核传输环节多、应为企业提供抄报税和认证电子信息以便申报、一般纳税人抄报税和申报环节繁琐以及“疑点信息”预警等问题。因此,本次数据整合第一阶段全国推广工作,主要解决一般纳税人基本档案信息重复、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复发售、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汇总表未能有效衔接,以及认证信息以单户导出到出口退税系统等四个问题。
  二、数据整合第一阶段全国推广实施策略
  (一)对于2005年初上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的十三个省,可以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的推广,同步进行整合升级各项工作。
  (二)对于采用总局现行综合征管软件(如CTAIS软件ORACLE版、SYBASE版)的省市,既可结合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的推广同步进行整合各项工作,也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先行启动整合工作。总局已统一组织开发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发票管理软件和出口退税管理软件的整合升级补丁,这些省市只要进行软件升级和相关数据清理,即可完成整合四个
问题的实施。总局将统筹考虑业务和技术支持。
  (三)对采用自行开发综合征管软件的省市,可根据《三大主体应用数据整合第一阶段技术解决方案》,完成其综合征管软件部分的开发工作,增值税发票管理软件和出口退税管理软件可直接采用总局统一开发的整合升级补丁,以完成整合四个问题的实施。
  三、各单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
  (一)确定整合推广工作组及工作计划
  各单位应成立整合推广工作组,负责数据整合推广工作相关组织协调及后勤保障工作,并结合总局统一进度安排,拟订本地推广工作计划,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总局。总局将据此制定推广工作时间表,统筹安排业务技术培训,并做好技术支持。此外,总局将在技术支持网站上设立专门的整合栏目,统一发布整合相关信息,请各地上网查询。
  (二)业务准备工作
  数据整合第一阶段四个问题解决方案的推广,涉及基层相关税收业务操作规程调整,请各单位遵照总局下发的《三大主体应用数据整合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具体见附件一),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作进一步细化,作为本单位数据整合推广工作的业务指南。
  (三)技术准备工作
  请各单位遵照总局下发的《三大主体应用数据整合第一阶段技术解决方案》(具体见附件二),并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需要完成的技术准备工作,制定相关技术方案。
  总局联系人及电话,陶然,010-63417695,柯琥,010-63417638.
附件:1.《三大主体应用数据整合第一阶段相关业务操作流程》
2.《三大主体应用数据整合第一阶段技术解决方案》(略)
附件1
    三大主体应用数据整合第一阶段相关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三大主体应用实现数据整合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发售、纳税申报、出口企业登记与申报的顺利进行,有效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档案信息重复、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复发售、纳税申报表和《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未能有效衔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以单户导出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等问题,规范税务人员相关岗位的业务操作,特制订本流程。
  第二条 三大系统整合完成后,综合征管软件应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网络连接,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和信息反馈。
第二章 税务登记与资格认定
  第三条 出口企业在办理登记认定业务时,退税部门应首先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通过待批文书模块对出口企业做退税标识,然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系统自动带出登记同步信息,退税部门手工补录未同步信息及其他需要补录的信息;出口企业申请变更税务登记,涉及出口退税资格内容的,应当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先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再进行出口退税资格变更,退税部门需进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同步变更覆盖的信息进行确认,保证企业信息的一致性。
  第四条 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对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先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通过文书审批模块的《防伪税控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进行审批,然后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发行子系统中发放防伪税控设备。综合征管软件自动将一般纳税人基本档案信息传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操作人员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手工录入未同步信息及需要补充的信息。
  第五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应当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先核定纳税人发票经办人信息,再通过待批文书模块先进行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申请审批,最后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的申请审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输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数量、最高限额等相关信息应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第六条 出口企业取消资格时,应首先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退税清算及资格注销的操作,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相应的取消资格操作。
  出口企业注销时,应首先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相应的注销申请,进入注销流程,然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清算和取消资格的操作,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完成该纳税人的注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未取消出口企业资格前,综合征管软件不能进行出口企业的注销。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取消资格或跨区迁移的,应当首先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注销报税、注销发行,收缴相应设备,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相应操作。如果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未进行注销发行或注销发行未成功,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取消时将提示该纳税人在防伪税控系统中的未办事宜,对没有办理结束的,不应注销。
对于撤并税务机关不需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如果需要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改变其防伪税控发行机关,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变更后的发行机关与原发行机关使用的发行金税卡级次相同,这种情况只需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变更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中的发行机关即可;第二种情况变更后的发行机关与原发行机关使用的发行金税卡级次不同,这种情况首先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变更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中的发行机关,再进行重新发行即可。
对于撤并税务机关不需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如果不涉及防伪税控发行机关变更,只涉及报税机关变更,在综合征管软件改变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后,该信息将同步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自动修改其报税机关。
  第八条 具有出口退税资格的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当首先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注销报税、注销发行,收缴相应设备,同时文书传送退税部门,由退税部门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注销操作,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先取消出口退税资格,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
  第九条 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时,综合征管软件可自动连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IC卡的同步发售,发票发售人员不需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做二次发售,事先也不需要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做发票入库操作。
  第十条 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执行“先申报纳税(抄税)后售票”和“限量限额、验旧购新”等制度。对于纳税辅导期内当月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25份并再次购买的纳税人,应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完成抄税处理,并根据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销售额,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按照4%计算并预缴税款后,税务机关才能再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或企业IC卡发生故障等问题而进行的发票撤消和回退等操作时,应在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和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相应操作。发票发售人员处理退票业务时,需要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完成发票退回和发票上缴两项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完成发票发售退票操作即可,不需进行退库处理。
  第四章 纳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申报
  第十二条 出口企业每月进行纳税申报,综合征管软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操作,如果该户企业为出口企业,在申报表保存之前,将自动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比对,核对不符的申报出现错误提示信息,由纳税人按上期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调整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每月进行纳税申报后,要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进行退税申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对企业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综合征管软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申报不予通过,由纳税人按照正确的纳税申报表调整后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定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批量导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 条本流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详细岗位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本流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9号  2005.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为进一步做好债转股工作,支持企业改革,现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债转股企业”),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
  上述优惠政策从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对债转股原企业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再退还。
  二、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具体财政返还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股权回购事宜按财政部资产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暂为2004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三、债转股新公司,是指债转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登记设立或变更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债转股原企业按以下规定确认:
  1、债转股企业在登记设立新公司后继续存在的,其存续企业为债转股原企业
  2、债转股企业在登记设立新公司后注销的,其原出资人可视为债转股原企业
  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债转股企业出资人权利与义务的,政府有关部门所设立或指定的有关机构,可视为债转股原企业
  五、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润,是指实行债转股后债转股新公司由于减少利息支出扣除相应增加的利润。
  利息支出数额根据国务院批准债转股方案中债转股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明确的实际转股额乘以5%计算;以后年度利息支出数额根据协议实际转股额扣除历年已返还所得税款后的余额乘以5%计算。
  六、债转股新公司停息增加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是指其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
  实际退还企业所得税税额以债转股新公司停息增加利润所计算的所得税税额为限;债转股新公司当年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少于其停息增加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则以债转股新公司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限。
最新信息
增城市举报税务员违纪最高奖励5000元
  增城市国税局推进廉政建设出新招今起试行奖励举报新办法
  增城市国税局今天起试行《对举报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鼓励市民对该局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举报。举报有功者最高可获得5000元的奖励。
  5种举报行为可获奖
  按照该办法,凡以真实身份署名,向该局监察室检举、控告增城市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存在的贪污、受贿、吃、拿、卡、要、报等违法违纪行为,并提供证据,经查证属实,符合5种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其中具体包括:对突破重大涉税案件起重要作用的;为国家挽回或减少重大经济损失的;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的;对推动该局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的;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对上述举报有功人员,增城市国税局将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酌情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最先举报者独得全部奖金
  该《办法》规定对同一违法违纪行为被多个举报人以同样内容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举报顺序以该局监察室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而对同一案件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由该局监察室根据举报者的“贡献大小”确定其奖金的数额。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奖金分配由联名举报人员自行协商解决。
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对举报人所提供的一切个人资料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姓名或身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物业税年内难开征 征收比例可能在0.1%
  元月17日,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上透露,物业税正在做模拟测算,估计不久将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此消息的披露,使得物业税的开征似乎“明朗化”,2005年是否会开征物业税?据了解,物业税,2005年还难以征收。
  税务专家称,物业税的计税标准不会每年评估,只会按照购房当时的不变价格计算,一直持续到建筑物消失为止。这样每年缴纳的物业税将变得合理而透明,开发商、买房人及国家税务部门将互不亏欠。与购房时一次性缴纳50年到70年的土地出让金(计入房价)相比,闲置土地或存量土地的税金收取,也被纳入了物业税的改革范畴。
  有关专家认为,是否将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如今仍无结论。目前国家就物业税征收方法、税收数据等问题展开调研,而该调研项目的名称即为“房地产模拟税评试点”。
  另外,此次调研并未涉及开征时间,但从目前调研进度看,物业税不可能在2005年内开征。即使开征,也是全国统一征收,不可能只对某个城市征收物业税。
  物业税的具体工作还没有细化,但财政部发出的信号,说明物业税改革是大势所趋。消息人士指出,物业税征收的比例可能在0.1%之间。而物业税的征收对象则以商品房为主,将对房价有直接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强化出口退税审核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82号)文件,这是2005年第一个出口退税方面的专业文件,微有寒意扑面之感。
  近一时期,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在审核办理部分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虽单证齐全,且有相关电子信息,但其出口增长明显异常,且货物多为集中从江西省九江、抚州市一些企业收购出口。
  经调查,发现这些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
  文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进行常规审核之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及增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强化审核,发现疑点,严防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借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之际骗取退(免)税。尤其对出口数量(特别是异地收购产品)突增或易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重点企业、重点货物、重点口岸,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更要加大审核力度,不能限于仅仅要求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单证及其信息的简单齐全,即审批办理退(免)税,要拓宽审核范围,进行重点审核。对经审核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决定是否予以退(免)税。
  自2004年全国实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出口退税基本能够做到及时到位,2004年全年办理出口退税达4100亿,新一届政府在退税问题上确实下了很大的力度,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还是受到全国出口企业普遍好评。但影响较大的“夏都”一案给出口退税蒙上了一个很大的阴影,江西部分地区问题更如雪上加霜。国税函[2005]82号文件的发布,也预示着国家将强化出口退税管理的决心,特别是“……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决定是否予以退(免)税”一句,不由得使我们想起“807”前夜所表现出来的“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的货物,必须严格根据……的规定进行发函调查,在严格审核并排除一切疑点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2000年2月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日益完善、三大核心应用数据整合(包括综合征管系统、增值税征管系统、出口退税系统)全面铺开、对四小票等非主流税收业务监管力度不断强化以及法制体系不断健全,骗取出口退税的投机风险将越来越大,出口企业应擦亮眼睛,对非正常业务(类似“四自三不见”)小心防范,珍惜现有成果,不做越轨之事,不生非分之想。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强化出口退税审核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82号)文件,这是2005年第一个出口退税方面的专业文件,微有寒意扑面之感。
  近一时期,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在审核办理部分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虽单证齐全,且有相关电子信息,但其出口增长明显异常,且货物多为集中从江西省九江、抚州市一些企业收购出口。
  经调查,发现这些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
  文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进行常规审核之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及增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强化审核,发现疑点,严防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借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之际骗取退(免)税。尤其对出口数量(特别是异地收购产品)突增或易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重点企业、重点货物、重点口岸,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更要加大审核力度,不能限于仅仅要求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单证及其信息的简单齐全,即审批办理退(免)税,要拓宽审核范围,进行重点审核。对经审核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决定是否予以退(免)税。
  自2004年全国实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出口退税基本能够做到及时到位,2004年全年办理出口退税达4100亿,新一届政府在退税问题上确实下了很大的力度,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还是受到全国出口企业普遍好评。但影响较大的“夏都”一案给出口退税蒙上了一个很大的阴影,江西部分地区问题更如雪上加霜。国税函[2005]82号文件的发布,也预示着国家将强化出口退税管理的决心,特别是“……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决定是否予以退(免)税”一句,不由得使我们想起“807”前夜所表现出来的“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的货物,必须严格根据……的规定进行发函调查,在严格审核并排除一切疑点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2000年2月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日益完善、三大核心应用数据整合(包括综合征管系统、增值税征管系统、出口退税系统)全面铺开、对四小票等非主流税收业务监管力度不断强化以及法制体系不断健全,骗取出口退税的投机风险将越来越大,出口企业应擦亮眼睛,对非正常业务(类似“四自三不见”)小心防范,珍惜现有成果,不做越轨之事,不生非分之想。
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将进行重大调整
  注册资本制度调整的两项原则是,简化和放松,但《公司法》修改草案并未就注册资本抽回列出详实解决办法。
  从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了解到,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将进行重大调整,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金数额要求降低。这些调整将体现在新修改的《公司法》中。
  据报道,《公司法》修改草案有望提交本月25日至28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
  分期缴付体现了注册资本制度调整的两项原则之一——“简化”。调整后的具体方案为:企业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后申办项目,注册资金按约定分期缴资,按注册资本数额不同,分为一年期与两年期,次数为两次。
  现行《公司法》强调投资者实缴的资本额,但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实行投资者认缴的资本额,外资可以先设立登记,根据自己的注资计划,按约定分期缴资,但内资企业则必须将注册资金一次缴足。在此次《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商务部汇总内资企业的意见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其中就有取消“内外差别”建议。
  “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使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起来,导致部分资金闲置或者用于非经营活动。”《公司法》修改专家组成员王保树认为,“有鉴于此,有必要仿效国外普遍的做法,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只要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了,公司即可合法成立。”
  “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间内募足。该期间的长短,由公司法明确作出规定。”王保树说。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已在北京、上海等地试行企业设立从审批制逐步向直接登记制的转变。此前,国家工商部门把太多精力放在对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所有制构成形式等方面的审批上。而企业设立登记的不同前置审批项目共有190多种。
  降低注册资本门槛则体现了注册资本制度调整的另一项原则——“放松”。
  修改草案显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8万元降为5万元甚至更低;若股份公司要申请股票上市,此前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调整后为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从15%以上调整为10%以上。
  王保树认为,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普遍高于其他国家,这意味着过高的投资“门槛”,将影响国外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国内投资者的积极性。
  但在公司注册资本减少问题上,商务部就此调研时,有外资企业对此表示疑虑。目前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经营期内减少其注册资本。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回其注册资本。而现行《公司法》原则上却允许公司在其经营期内减少注册资本,而修改草案并未就此差别列出详实解决办法。保树认为,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普遍高于其他国家,这意味着过高的投资“门槛”,将影响国外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国内投资者的积极性。
年将是审计问责年 金融继续成为审计重点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中国审计学会副秘书长、审计署科研所副所长崔振龙2005展望访谈
  2003年,“审计风暴”这一词汇,开始频频在媒体上出现;2004年,这个词汇出现得频率更高,风暴覆盖的范围更为广泛,所到之处也更能让当事人变色;2005年,审计风暴将刮向何方?公众的眼光又将停留在何处?
  “审计不一定总是风暴的形式,人们应更多地去关注审计本质作用的发挥,审计是关注责任,关注责任履行情况”,审计署科研所副所长崔振龙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风暴之后,审计将回归理性。因此,对审计领域来说,2005年的关键词汇,应该是“问责”。
  金融是国家审计持续关注领域
  按照审计署的规划,哪些领域、部门或者项目会成为2005年审计的重点?据崔振龙介绍,在依法履行法定框架内职责,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审计署会有所侧重的审计领域包括,第一,从预算审计的角度,重点是对有资金分配权的单位进行审计。各个政府部门职能权限不同,有的单位有资金分配权,比如财政部、发改委、科技部、教育部等;有的没有资金分配权,比如统计局、审计署。预算审计的目的是规范预算管理,检查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因此对有资金分配权的单位重点审计是毫无疑问的。
  审计署重点关注的第二个领域,是国家重大的建设项目,这是财政投资比较多的地方。近年来,政府重大建设项目体现比较突出的是高等级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也越来越成为财政支出的重要领域。此外,金融是审计机关始终关注的。不仅2005年,金融审计每年都是审计重点。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金融在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也是容易有风险的地方,而从以往的审计结果来看,该领域发现问题确实比较多。
  第三则是围绕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重点审计关注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资金。专门审计领域比如今年的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保障等。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审计结果将于年中出台
  国家审计署不久前证实,作为2004年的金融领域审计重点,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被查出巨额资金问题,违规67亿元;并发现案件线索38件。按照惯例,2004年的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将在2005年6、7月份出台。在审计公告持续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彼时的审计结果必然将引起公众的另一轮关注。
  除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2004年审计署还着重对土地、教育、医疗等进行了专项审计,其中包括对19所高校的审计。被纳入审计的高校共有19所,包括北大、清华、大连理工等。审计署对这些高校2003年度的财务收支、教育收费等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目前现场审计均已结束,整个项目还需研究处理措施,核实一些数据,有些政策尚需主管部门的裁决等等后续工作正在进行。
  崔振龙推测,由于教育、医疗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公众对其的关注度远远要超过同样在2004年进行的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项目、海河清淤工程等环保审计。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审计公告,除了同样暴露问题、案件,还可能会对国家金融政策的制定以及下一步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具体措施产生影响,包括不良资产的剥离与处置,在手段、管理方式上,以往的模式是否可行。对一份审计报告而言,后者比单纯地暴露问题更有价值。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审计问责提供依据
  就在2004年底,审计署署长李金华指出,审计要强化问责意识,要改变那种只要不装自己腰包就不算什么大问题的片面看法。并称管理混乱和责任不明是大量违法违规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2005年2月1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正式施行。针对目前各级政府财政行为,特别是财政支出活动中存在的大量不规范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权限。崔振龙说,公众期待审计问责,如果说2004年是审计风暴年,2005年则可能成为审计问责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审计问责提供了重要依据。
咨询解答
1、问,我是一企业会计,听说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2.5%的提取,想请问多提的1%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 :除部分省市已经明确可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以外,其他没有明确的省市,若按照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应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将多提的1%的职工教育经费在所得税前扣除。
2、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现在有几个问题请教:
  (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科目“已归还投资”是核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作为外商独资企业在分配利润、归还投资时,是否一定要通过“已归还投资”科目?
  (2)外资企业是否一定要计提“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3)“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可以用作利润分配吗?
  答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如在合同中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外国合作者投资的,企业在归还投资时应通过“已归还投资”科目核算;
(2)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按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外商投资企业应该计提的盈余公积包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
(3)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主要用途:弥补亏损、转增资本(股本)、发放现金股利或者利润。法定公益金则只能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
3、问: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来华定居,其从外国领取的退休金和我国领取的生活津贴、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1]第185号)文件规定: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来华定居,其从外国领取的退休金和我国领取的生活津贴、工资如何征税问题,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由于过去的雇佣关系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由我国安排工作,发给工资的,只就每月收入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安排担任技术顾问等职务,每月发给的津贴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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