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税务咨询信息网
北京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
回 执 表
单位名称(盖章):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移动电话
税收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北京地方特色印花税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5]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宣传北京2008年奥运会,总局特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行一套具有北京地方特色的印花税票(以下简称“北京印花税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印花税票限量发行,在北京市销售,全国使用。
二、北京印花税票一套9枚,面值(图名)分别是:100元(北京胡同-砖塔胡同)、50元(北京胡同-南锣鼓巷)、10元(北京胡同-大栅栏街)、5元(北京胡同-国子监街)、2元(北京胡同-烟袋斜街)、1元(北京胡同-帽儿胡同)、5角(北京胡同-丰富胡同)、2角(北京胡同-白塔寺东夹道)、1角(北京胡同-钱市胡同)。9枚票规格均为40×30mm,图案下角印有“北京印花税票.BEIJING CHINA”和“2005”字样,并按票面金额大小顺序印制有“9-X”序号。
三、北京印花税票采用以下防伪措施:一是全部采用雕刻技术和防伪纤维纸印制;二是四角边孔采用“十”字异型孔。
四、北京印花税票自2005年4月1日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请示有关对以黄金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是否比照出口黄金首饰政策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考虑到目前国家对黄金实行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实际情况,自2005年5月1日起,对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50%以上,下同)加工的出口产品,如氯化金、氯金酸晶体或三氯化金晶体(其海关商品编号为2843300090,标准商品名称为“其他金化合物”,出口货物报关单打印的中文名称为“三氯化金晶体”)、AU-Si型纳米级导电胶(其海关商品编号2003年为3824909090,标准商品名称为“其他编号未列名的化工产品”,2004年为3824909030,标准商品名称为“电极浆料”,出口货物报关单打印的中文名称为“AU-Si型纳米级导电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即出口上述产品,对黄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对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税。
上述规定的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凡黄金原材料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80%以上的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的交易有无异常之处、供货企业进项发票是否正常及纳税等情况,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0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
的通知
国税发[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银投资公司直接向北京市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另向其他各地税务机关申报。
二、建银投资公司直接向北京市有关主管税务机关集中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另向其他各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建银投资公司在全国各地财产所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由该公司的受托代理人向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9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5年4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国税发[200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与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取消了营业税免税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因此,自2004年5月19日起,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者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项下技术转让费时,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税务证明,但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税务证明。
2005年3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5]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铁道部和各国税局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对列明的临管线、新线运费允许抵扣,未列明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不能抵扣。由于我国铁路建设发展较快,新线不断投入使用.没有列明的临管线和新线运费不能抵扣,导致铁路运费增值税抵扣政策不平衡。为解决上述问题,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
二、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几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3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啤酒汉中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汉斯果啤”有关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4〕2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中国酿酒协会啤酒分会了解,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份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市企业集团: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以下简称900号文)中,有关项目确认书的出具依据和权限等事项必须相应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确认书出具依据
对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项目,出具确认书时,要分别审核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其他要审核的材料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
(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二)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部分国务院部门不再具有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精神,上述单位今后不再办理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其免税确认书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三、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层层下放和违规出具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尤其是拆分项目、随意扩大鼓励条目的解释范围等。
(二)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三)关于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其他要求,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四)对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出台前审批的项目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68502556
传真:68501657
电子邮件:wangbc@sdpc.gov.cn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
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5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2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二、生产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外,还须附送生产企业与外方签定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各项凭证,分析核实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严格把关。
三、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出口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收入与出口合同上签定的销售收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收汇核销单实际收汇金额及企业出口销售账等进行交叉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最新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10起涉税违法案件的案情及查处情况
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曝光10起涉税违法案件。这10 起涉税违法案件是:“7?26”黑龙江、天津、河北等地部分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浙江长兴“1?0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江苏涟水“2?2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案;浙江杭州“12?4”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深圳鄂尔多斯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特大系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案;福建“9?03”骗税案;加拿大海外移民服务中心偷税案;大连康大船务公司偷税案;深圳市廷苑酒店有限公司偷税案;四川成都“8?15”非法制售假发票案。
这10起涉税违法案件的案情及查处情况如下:
一、“7·26”黑龙江、天津、河北等地部分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04年7月,黑龙江省国税部门发现4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向天津、河北、内蒙古等地24户企业虚开709份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涉及税款6490万元,此外还有大量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失控。案发后,此案即被列为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督办案件。
经初步检查,天津市共有19户企业接受黑龙江4户企业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户企业接受虚开并抵扣税款1.64亿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869份,税额1.67亿元,涉及28个省市区1120户企业。河北省保定市有11户企业接受黑龙江4户企业中的3户企业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328份,税额818万元。11户企业对外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91份,税额732万元。在此案查处中,又发现保定冀华废旧金属回收站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8542份,税额8484万元,共涉及受票企业73户,其中保定市68户。内蒙古自治区有1户企业故意接受黑龙江4户企业虚开的5份发票,涉及税款45万元。
税务机关已完成了对接受天津市19户企业虚开发票企业的检查和处理,共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2.34亿元,并将19户企业全部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
此外,通过各涉案地区反馈的检查情况,税务机关又发现了黑龙江省30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情况。目前,税务机关正在根据新的线索对受票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在检查中,涉案地区税务机关已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3.86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案企业51户。公安机关已抓获29名犯罪嫌疑人。
二、浙江长兴“1·0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04年1月,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国税局稽查局对全县商贸企业进行进项抵扣凭证检查时,发现长兴汉龙纺织有限公司、长兴隆腾纺织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有虚抵增值税的重大嫌疑。湖州市税务、公安联合立案进行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也联合组织了协查取证工作,查清了13户企业的涉税违法犯罪事实。
现已查明,自2001年以来,张光伟、吴国晃(2人已被逮捕)等一批不法分子,通过各种虚假手段,在长兴注册了13户纺织有限公司,没有进行任何生产和货物交易,专门非法接受进项抵扣凭证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赚取手续费。13户企业自2001年10月至2003年12月间,以支付1.5%至3%的开票手续费为代价,通过中间人从全国19个省市538户企业取得进项抵扣凭证5785份(包括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3份、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5份、真增值税专用发票5517份),抵扣税款8730万元;同时,按票面金额4%至5%收取手续费,通过中间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242份,金额5.13亿元,税额8722万元,涉及全国22个省市。经协查发现,福建省共有895户企业接受了长兴13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568份,已抵扣税款6159万元。经福建省国税局组织检查,现已查实并认定为故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税的企业880户,涉及发票5255份,税额5755万元。该涉案地区现保全金额8224万元,已预缴入库税款7103万元。浙江306户企业接受长兴13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31份,涉及税款1418万元,全部确定为故意接受虚开发票,应补缴税款1418万元、罚款1447万元,已入库2823万元。同时,对浙江省内218户企业为长兴13户企业开具的30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4632万元,全部确定为未按规定开具,处罚款4666万元,已入库4596万元。此次协查,共向公安机关移送中间人93人、95户企业,公安机关已抓捕19人(其中起诉14人),网上通缉12人。
三、江苏涟水“2·2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案
2004年1月,浙江省温州市国税稽查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对温州查理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根据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交待及协查取证,查实温州查理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凯士箱包有限公司从江苏涟水县永生皮革有限公司、迦南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取得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价税合计182万元。此案引起国家税务总局的高度重视,并商请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的部署下,江苏省国税局调集力量,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对涟水县12户制革企业及2户与这些企业有关联的牲畜皮收购企业,一并立案检查。
经查,这些企业成立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注册资金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人员都是浙江温州人,主要经营皮革及皮革制品的加工、生产、销售。14户企业共对外有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万份,开具销售额8.74亿元、税额1.47亿元,开往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1208户企业。共领购江苏省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12.3万份,已开具10.57万份,开具金额10.1亿元,抵扣税额1.31亿元,涉及江苏、浙江、山东等23个省市1000多个开具对象。14户企业共计申报销售额8.74亿元,销项增值税额1.47亿元,申报进项税额1.31亿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835万元。经核实,12户皮革生产企业根本不具备与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符的生产能力;企业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收购对象绝大多数已被证实属于虚构;其与受票企业的资金往来也是虚假的。
目前,已认定14户企业共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凭证8.2万份,涉及金额8亿元,税额1.04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356份,涉及金额7.17亿元,税额1.22亿元。已追缴入库税款、罚款及滞纳金7114万元。公安机关已对24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已到案14人,其中9人已被起诉。
四、浙江杭州“12·4”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03年10月中旬,浙江杭州市下城区国税局排查发现,杭州金裕物资有限公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12月4日,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公安经侦支队抽调人员,组成“12?4”系列税案专案组,进行立案查处。案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高度重视,将此案列为联合督办案件,并于2004年2月20日在杭州联合召开案件协查会,向涉案的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4个计划单列市部署案件的协查取证工作。
经查,浙江台州籍犯罪嫌疑人陈周熔、杨美周、陶青青、李昌春、周万林等5个犯罪团伙共计16人,利用杭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持伪造的身份证,先后在杭州市注册42家商贸公司,注册资金均为50万元。这些企业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用伪造的303份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01份海关完税凭证作进项抵扣(共计价税合计1.3亿元,其中税额2100万元),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6125份,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63份,价税合计4.04亿元,税额5866万元。
目前,税务机关已入库税款、罚款3559万元。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
五、深圳鄂尔多斯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特大系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案
2003年12月初,青海省西宁市国税部门发现该市三兰制衣有限公司取得虚假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并向深圳市鄂尔多斯实业有限公司和浙江金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外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违法犯罪嫌疑。据此,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部组织涉案地区开展了联合查处行动。
经查,“三兰公司”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用假海关完税凭证非法抵扣税款205.37万元,然后采取虚构经营业务、虚假资金流转等手段,于2003年6月至12月向深圳市鄂尔多斯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税款191.28万元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未遂);向浙江金华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税款60.28万元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未遂)。
深圳市鄂尔多斯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2003年5月至2004年5月,申报出口销售收入25617万元,申报出口退税3913万元(未退)。期间,该公司取得包括“三兰公司”在内的7 个省(市)32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30份,涉及税款4215万元。
浙江金华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六部大量接受 “三兰公司”、江苏南京盛世华依服饰有限公司、安徽滁州宏业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在延伸检查中,税务机关又先后发现了江苏南京盛世华依服饰有限公司、安徽滁州宏业制衣有限公司、山东枣庄瑞邦经贸公司、河南莲花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市福裕祥服装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江苏南京盛世华依服饰有限公司与南京商厦相互勾结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海南顺兴等4户废旧物资收购企业为自己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然后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外贸企业骗税等案件。
该案共涉及全国11个省市205户生产企业,6户外贸出口企业,涉及虚开各类发票(凭证)41167份,涉及税款43033万元,骗取出口退税1亿多元(部分未遂)。目前,税务机关共追缴税款及不予退税4.3亿元,公安机关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84人。
六、 福建“9·03”骗税案
2003年8月,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接福建省国税稽查局转来的福胜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从事骗税活动的线索,初步分析后认为,这是一起有货物出口但采取低值高报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案件。该案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视,被列为两部局挂牌督办案件,福州市国税局遂提请福州市公安机关介入侦查。
经查,福胜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于1998年8月在香港注册成立,苏立胜为董事,在招商银行总行离岸部开立离岸账户,1999年至2003年9月在福州设立实际经营场所,从事劳保手套和劳保服装的出口业务,案件涉及广东、湖北、江西等9个省75户生产厂家、5个外贸公司和13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该公司于1999年至2003年9月期间,出口劳保手套6113万双,报关金额6402万美元,实际成交价为2473万美元,高报出口3929万美元;指使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税款2585万元;已取得出口退税款1305万元。福州市国税局已做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其骗税款1305万元,处以2倍罚款2610万元,现已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将该公司离岸账户的240万美元追缴入库。同时决定追缴涉案外贸公司已退税款1043万元,外贸公司未退税款1506万元不予办理退税。其余骗税款正在由涉案地税务机关追缴,公安机关已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8名,苏立胜已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七、加拿大海外移民服务中心偷税案
2004年5月,广东地税局在对广州美致蓝出国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代办出国业务并从中收取服务费,业务遍及全国24个省市,但未发现企业有纳税申报记录,签订合同与收款的方式五花八门,案情复杂特殊,有重大偷税嫌疑。案情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后,总局稽查局将此案列入督办案件,并于2004年6月,在广州召开了涉案地区地税局参加的案件协查工作会议。
经查,该中心是我国在加拿大的留学生白宁1994年10月在加拿大注册成立的。从1995年10月起,白宁先后在天津、北京、上海等24个城市成立了加拿大海外移民服务中心代表处,从事赴加拿大投资考察、经商、定居、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咨询服务。2001年,白宁将加拿大海外移民服务中心各地代表处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了“美致蓝”等公司,法人代表白宁换成了王屹南(白宁的哥哥)、朱桂卿(王屹南之妻),继续从事原来业务。
王屹南、白宁等人在经营期间,有计划、有目的地实施偷税行为。现已查实的证据表明,加拿大海外移民服务中心自2001年10月以来在国内注册的美致蓝等公司共办理出国人数5035人,合计偷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地方各附加费402万元。税务机关已做出处理决定,追缴其税费402万元,加收滞纳金43万元,罚款382万元。目前王屹南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朱桂卿在押。
八、大连康大船务公司偷税案
2002年8月,大连市地税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转去的一封群众举报信,反映大连康大船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截留大量收入,偷逃国家税款。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大连市地税局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并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的查办工作。
经查,大连康大船务公司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一是不列、少列船上服务收入,将船上服务收入(包括餐饮、录像等)直接计入小金库,未申报纳税,共少计服务收入为378.3万元。二是对部分售票收入采取降低船票等级的手段截留票款33.2万元,不列、少列票款,直接计入小金库,未申报纳税。三是收取代收费用,部分未如实申报纳税。1994年至1999年期间共少计应税收入2343.3万元。四是以购置燃油和支付维修费的名义套取现金273.1万元,并转入小金库,少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五是利用虚假评估虚增固定资产原值,从而多提折旧,少缴企业所得税。1994年至1999年共计多提取折旧805.1万元,多提取利息2868万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2004年3月31日法院最终认定大连康大船务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总额为842.86万元,并作出的一审判决:大连康大船务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900万元。张康辉和郭大庆犯偷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分别处罚金900万元。
九、深圳市廷苑酒店有限公司偷税案
2004年7月,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深圳市地税局对深圳市廷苑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立案稽查。该公司是一家集餐饮、旅游业、娱乐、桑拿于一体的综合性酒店,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
经核实,2001年至2004年6月,该酒店主要采用设置“真假两套账”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国家税款。即会计人员先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归集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制作报表,形成一套反映酒店真实经营情况的“真账”;然后从“真账”里抽取一部分原始凭证,再制作一套“假账”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而,隐瞒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合计3411万元。深圳市地税局已依法做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该酒店各项税费3411万元,加收滞纳金935万元并限期入库。因涉案金额及比例已达到《刑法》中偷税罪标准,税务机关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十、四川成都“8·15”非法制售假发票案
2004年8月15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关于打击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成都市地税局与市公安局抓获了批发出售假发票的成都市民张成学、温江区金马镇清泰村三组农民杨术根,并在其印刷假发票窝点收缴圆盘印刷机三台,切纸机一台,收缴所有排版、印制发票成品、附属用品和设备。此次行动收缴的假发票涉及吉林、云南、四川等省 40个市县,发票种类包括“云南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吉林省地税定额发票”、“四川车辆通行费定额发票”、“四川省成都市公路运输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餐饮娱乐业等定额发票120余种。
根据张成学的供述,在云南省昆明市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办案人员截获了其从成都零担托运批发至昆明的假发票车,当场收缴昆明市餐饮娱乐业定额有奖假发票506本,面值422万元。之后,又将张成学在郫县团结镇双桂村的印刷窝点一举起获,收缴奥德牌胶印机一台,手摇印刷机两台,切纸机、晒版机、制版桌各一台,查获近万张“四川省交通违章罚款收据”、“吉林省地税定额发票”封面印刷品,以及大量印刷纸张、印刷制版用品、油墨等非法印制假发票物品。
8月26日,在吉林省税务、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下,办案人员对从成都发到大安市的数次假发票邮件的收件人进行了查证核实,查找出假发票邮件的徐增元、朱九江和周炳新3人。9月3日,吉林省大安市公安机关将徐增元抓获。此后,税务和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继将从事贩卖假发票活动的陈涛、秦天兰、张际候抓获。目前,6名涉案人员全部落入法网,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刘太明指出:虚开增值税发票是骗税“多发地带”
目前涉税违法案件都有哪些新特点?今年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重点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刘太明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回答。
刘太明分析,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是涉税违法活动的主要形式。特别是利用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骗抵税款的案件明显增多。其主要原因是这几种票证尚未进入税控防伪系统和金税工程,是增值税链条中的薄弱环节。
在骗取出口退税上,骗税呈现出团伙化、网络化的特征,涉及地域范围更广,案情更加错综复杂。在偷税手法上,做假账、设置两套账,搞账外经营依然是偷税的主要形式。利用各种假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虚列成本的现象较为突出,由此形成了制售假发票市场,导致制售假发票案件屡屡发生。
刘太明表示,今年税务机关在依法严厉查处虚假发票开票方的同时,突出打击利用虚假发票骗抵税款的买方市场,重点查处了故意接受虚开各类发票和凭证骗抵进项税款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纳税人存在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将对其前三个年度的纳税情况及发票往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增值税骗税的多发环节,重点查处利用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骗抵税款的案件。
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通知 股票期权下半年征个税
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哪个环节缴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在“行权”时,当日“施权价”与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国内多家国有控股公司、高科技公司等上市企业进行了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的试点,财税与证券领域要求有关部门尽快明确针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呼声日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下发《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是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定、应纳税款的计算、征收管理等方面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据介绍,“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即为“行权”或称“执行”;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则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据了解,这是财政部、税总首次对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1998年,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问题作了规定。相关专家解释,“股票期权”具有特殊内涵,不能视同“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为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被授予人有选择放弃或实施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所以其收益较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更具有不确定性。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该项政策出台,体现两方面的意图,其一,政策针对的是“企业内部职工股”,而非股民在流通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所得。对于普通股民在流通市场的所得,基于保护资本市场及其投资者利益的考虑,目前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二,企业员工由股票期权获得收益,与流通市场获利不同,基本没有风险可言,对这一部分所得征税,也体现税务总局在进一步收紧税收征管篱笆,这是逐步加强个税征管的一个步骤。
北京正在制定不动产税征收办法 抑制房价上涨
国家统计局昨天发布了2005年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数据显示,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9.5%,全国商品房价格上涨了12.5%.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郑京平表示,中央政府将通过征收较高税率的不动产税、投资交易所得税,抑制房价过快增长。
北京市房地产投资同比下降28.7%
在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2324亿元,增长26.7%的环境下,一季度,北京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91.2亿元,增速比上年同期下降28.7个百分点;其中用于住宅投资的比重为44%,达到83.6亿元,增速同比下降6.8个百分点。
北京一季度房价增幅6.5%
记者从北京市统计局了解到,一季度北京市销售各类商品房353.8万平方米,实现销售额184.4亿元。(住宅销售327.3万平方米,销售额158.3亿元)北京市房屋销售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6.5%,其中,商品房、住宅和二手房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6.5%、7.2%和6.6%.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的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8%和8.9%.
北京拟征收不动产税
中国房地产蓝皮书副主编李景国教授表示,国家将在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他说:“我国房地产税费主要集中在开发投资环节,但最终被房地产商摊入了成本。而对个人占用多套房产几乎不征收税费,客观上刺激了房地产的投机行为。”李教授向记者透露,“目前北京正在制定征收不动产税的具体办法。从理论上讲,开征不动产税能够形成‘买房容易、养房难’的形势,对控制投机购房能够起到一定作用。”
李景国教授特别提出,“在欧美等国家,由于工作变动较大,30%的居民会选择租房。一季度北京房屋租赁价格同比上涨2.4%.其中,住宅租赁价格同比上涨3.6%.所以,北京市政府正在考虑向市民推广租房或购买二手房。”
政策解读
财税[2005]25号文件解读:出口企业是否免缴城建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出台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重点关注该文件的最新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我们以前一直明确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我们也明确了对于出口产品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其内销货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出口货物符合规定的免缴出口环节增值税,并退还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材料的动力包含的进项税。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后,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用内销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抵减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额后计算的。而出口货物这部分应退的增值税按规定是不退还其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所以,这些生产企业如何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
财税[2005]25号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文件规定:“将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文件对于执行时间和追溯时限也进行了明确,即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主要涉及以下4个数字:当期应纳税额(按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下面我们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1)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应纳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的差额作为下期留抵税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当期实际没有用生产出口货物环节所耗用的材料和动力所包含的进项税去抵减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所以免抵税额为零,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这时,生产企业应特别注意。虽然企业当期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仍要按当期的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用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材料和动力所包含的进项税去抵减了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使当期实际应纳增值税变小,甚至变为负值,实际意义上这部分出口货物进项税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被退还了。所以,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应补缴这部分免抵税额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当期应纳税额>0,则不存在退税问题,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企业这时需要注意,当期不仅要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按当期免抵税额计算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实际原理和(2)一样,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当期内销比例较大,出口货物应退的进项税在内销环节被全部抵减了,企业如果按免抵退税方法实际计算的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上述出口货物进项税所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被退还了。
总结以上情况,企业在会计上应检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两个科目当期的借方发生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咨询解答
1、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是否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2、问:增值税征收范围里所包括的“修理修配”业务和营业税征收范围里的建筑业的修缮有什么区别?
答:建筑业中的修缮与工商企业的修理修配都是对目的物进行修复、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业务,性质基本相同,但是从国家对行业归类来看,二者归属于不同的行业: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饰装修属于建筑业;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范畴。在具体工作中是不难划分的,到底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主要看修理、修缮的对象是什么,如果修理、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应征收营业税,如房屋大修;对货物进行的修理,则应征收增值税。
3、问:改制后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问: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是否也按千分之五和千分之三的比例执行?
答:根据财税[1995]56号文件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
5、问:小李在一家中央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担任会计。去年企业刚刚参加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资产盘盈与损失相抵后净盈余120万元。
对这笔盈余,小李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记入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在最近开展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人员告诉小李,按照规定资产净盘盈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142号)的规定,企业清产核资中应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盘盈资产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增加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账价值确定计税基础,据以计提折旧等;净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对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产生的资产净盘盈,可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增加国家资本金,而不需要直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问:我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份,主要经营家用电器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某知名品牌电视机的独家经销商,我公司与生产厂家签订的购销协议规定,我公司按照厂家规定的市场价格销售其生产的电视机,每销售一台,厂家返还我公司资金150元,按季度实际销售量结算。10月份,我公司取得返还收入45000元。请问,取得返还收入如何计算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同时,其第三条又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因此,你公司取得45000元返还收入,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6538.46元[45000.00÷(1+17%)×17%].
7、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8、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印刷业的企业,1997年12月,公司新购置了一条生产线,购置成本为560000元;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价的5%,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但是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为10年,为此,我公司在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均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了纳税调整。2004年6月,由于该设备已经超过实际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公司按规定进行了报废处理。请问,我公司已经调整的折旧差额是一次性税前扣除,还是按剩余4年分期税前扣除?如何进行税收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你公司每年已经提取折旧的金额为:560000×(1-5%)÷6=88666.67(元),6年合计已提取折旧532000元;而按照税法规定,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为:560000×(1-5%)÷10=53200(元),6年中,合计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为319200元。按此计算,你公司从1998年~2003年,每年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466.67元(88666.67-53200),合计调增212800元(35466.67×6)。该数额正好等于你公司已经提取的折旧额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金额之差(532000-319200)。也就是说,你公司的问题是这部分已经调增的212800元应纳税所得额能不能确认为财产损失、该如何进行税收与会计处理的问题。
如果该项固定资产没有报废,仍然在2004年以及以后3年继续使用的话,那么,每年还是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3200元,4年合计调减212800元(53200×4)。但是,由于该项固定资产实际已经在2004年度报废,确实属于发生了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但是你公司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财产损失,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因此,经税务部门按规定审核批准后,你公司可以一次性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如果你公司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核算,则直接将减除2128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相应的所得税金额后,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额”;如果你公司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由于平时每年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时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因此,当年一次性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当年正常核算所得税外,还要与前面对照调整账务,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