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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资讯(第2005.5·总第51)2005年05月30日

日期:2005-11-03 14:53: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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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瑞动态
房地产行业及建筑施工单位
税收专项检查及最新政策解析纳税筹划专题研讨会
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及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税发[200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房地产企业仍被列为2005年税务稽查工作重点。房地产企业管理及检查有三个阶段,一、建设期对预收款预征所得税.二、竣工清算确定单位成本对已预征税款多征少补.三、主要针对日常经营或销售活动核算情况进行检查。房地产开发及建筑施工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业务复杂多样、资金占用量大等特性,企业可针对其经营特点,通过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有利经营方式、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投资策划等方法来缩小税基、降低税率和增加抵扣税额,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为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筑施工单位获取科学的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并能得到税务局的认可顺利通过税收专项检查,我们聘请中国实战派财税专家及领导共同出席主讲房地产企业及建筑施工单位税收专项检查及最新政策解析与纳税筹划专题研讨会,为您出谋划策指点迷津,欢迎各相关单位踊跃报名。

会议主题:
第一部分 业内现状与稽查重点      
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房地产行业各税种的税收风险分析
三、 2005年房地产行业稽查的重点内容、方法
第二部分 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
一、利用转让定价方法的筹划          二、利用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三、利用空白点进行纳税筹划          四、利用国际控股公司纳税筹划
五、利用企业设立环节纳税筹划         六、企业投资业务的纳税筹划
七、企业销售业务的纳税筹划          八、公司架构设计的筹划
第三部分 最新政策调整解析及纳税筹划  
一、营业税筹划及政策解析           二、土地增值税筹划及政策解析
三、房产税的有关政策解析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第四部分 现场答疑

专家介绍:
孙 炜:青岛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青岛总瑞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特聘专家。多年来致力于税收政策研究,精通房地产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先后为全国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成功进行了税收筹划工作。孙教授现阶段主要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公司及管理咨询机构讲授《纳税筹划》、《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及处理》、《企业财务管理及成本控制》等方面的课程。
丁 芸:首都经贸大学城市经济系主任、硕士生导师,中国税务学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理事、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近年主要讲授的及科研成果有《房地产业租税费研究》、《房地产业租税费体系构建》、《房地产经营管理》、《首都居民财政贡献研究》和《物业管理案例教学研究》等。
贺志东:全国著名税务筹划专家,大学客座教授。资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在国内最早明确提出税务稽查风险、征税筹划和广义纳税筹划概念并作出系统、深入研究。自1995年起专门从事税务筹划研究与运用,为数十家大中型公司成功进行过纳税筹划;在全国举办过个人专题报告会数十场,反应甚佳;担任数家公司高级税务顾问。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纳税筹划操作实务》、《教您纳税——办税员必读》、《税务代理操作实务》、《最新节税方法手册》、《怎样避税》等个人专著8部及《建筑安装企业纳税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等行业性税务著作17部。
王作清:中华税务咨询信息网北京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咨询部经理,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为多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筑施工单位做税务顾问,有着多年税收筹划审计实战经验。

北京参会时间:2005年6月22—23日 
北京参会地点:北京国家税务总局金三环宾馆 (南三环木樨园环岛东边路南 乘300、特8)
北京参会费用:980元/每人(资料费、会务费、午餐费、等)

青岛参会时间:2005年6月23—26日    
青岛参会地点:青岛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博学厅
青岛参会费用:2880元/每人(资料费、会务费、食宿费、考察费、等 ) 

报名电话:010-83534433 83532244 83556041 83556042 

主办单位:北京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   承办单位: 青岛总瑞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中国房地产报 
协办单位:招商周刊社                北京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
     财经日报社                   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回   执   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手  机
参会人员(1) 职务 参会人员(2) 职务
参会人员(3) 职务 参会人员(4) 职务
交款方式 报名人数       
费用总额 是否预订房间
如需转帐的,请在回执表注明报明人姓名、人数、交费方式。开户行:北京银行报国寺支行开户名:北京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帐 号:1001201051845-21
联系人: 刘佳 联系电话: 010-83532244 传真 010-83534433-126 121

税收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税则号7208、7209、7210、7211、7212、7213、7214、7215、7216、7217、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发改[2005]197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2005年2月5日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京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其他金融企业经批准可参照执行。
  二、对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金融企业职工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可单独计税,即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
  四、按照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金融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
  六、金融企业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企业职工按不超过其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受月缴存额上限限制。
  金融企业按本市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金融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七、对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京的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二、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全面掌控税源信息。契税征收机关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全面掌握、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一)规范契税申报管理。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要填报总局统一制定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另文下发),并附送购房发票、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征收机关要对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征缴手续,开具统一的契税完税证明。
  (二)契税征收机关要及时整理、归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信息。包括:转让方、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转让价格、转让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
  (三)要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征收契税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土地使用权承受方及其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开发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房地产转让方及其房地产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转让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要将房地产承受方及其承受房地产的有关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保有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征收契税的财政部门要将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集中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分解传递给有关税种的主管部门或岗位。同时,各税种主管税务机关或部门也要将实施有关税收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信息,及时传递给契税征收机关。
  (四)各地可根据信息化水平、信息量大小、信息存储方式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信息传递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网络或软盘等电子介质传递信息;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用纸质的形式传递信息。
  三、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信息,加强房地产各环节的税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加强有关税种税收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有关信息,明确责任人,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情况,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一)要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了解或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源,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对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及时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要跟踪了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设施工进度等情况,掌握从事建设施工、装饰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税源情况,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
  (三)要跟踪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并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的税收管理。
  (四)要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单位、个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将转让方名称、识别号码,转让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漏缴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切实加强在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收的管理。
  (五)要采取多种方式跟踪了解承受方承受的房产的装饰装修情况,对承受的新建商品房还要跟踪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及时掌握有关税源,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实施装饰装修施工和物业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纳税收的征收管理。
  (六)要利用房地产转让信息,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变化情况,将承受方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转让价格、类别等信息,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对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催报催缴。要将契税征收中获取的房地产信息资料,作为长期的税源资料及时归入税源管理档案。
  (七)要综合利用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对房地产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的管理。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应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管理,如委托街道、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员管理机构等组织代征有关税收,并按规定付给手续费。实行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定期检查了解代征情况,及时研究代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各地征收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纳有关税收。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凡可在一个窗口一并征收的,可在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或缴纳契税时一并征收。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掌握二手房交易价格情况,可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财产转让销售发票。
  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场所开设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争取将金融机构引入征收场所,以节省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五、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比对堵塞税收漏洞。各地要利用税务机关现有的设备和资源,以当前契税征管中积累的信息为基础,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根据各地实际以省(市、区)或地区(市)或县(区、市)为单位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充实、完善房地产企业户籍资料和其他纳税人户籍资料,做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方便查询,比对分析,促进管理。
  各地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比对,开展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纳税评估,分析筛选存在的疑点,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发现漏征漏管的,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征收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狠抓落实。要紧紧抓住契税征管这一关键环节,充实契税征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改善征管条件。要注重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广泛收集、有效利用涉税信息。各地要按照总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情况,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由点到面,扎实推进,全面提升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
  七、本通知从2005年7 月1 日起实行。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意见及时抄报总局。总局将选择部分省市跟踪了解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5]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总局下发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办法》),对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方式方法进行统一规范,其中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为切实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998年以来,为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先后推行了较为规范的汇算清缴、审核评税和涉外税务审计等办法,同时对跨区域经营涉外企业试行了联合税务审计办法。多年的实践证明,上述办法是加强税源管理的有效手段。随着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的需要形成一个信息共享、运转有序、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通过整合管理资源形成管理合力,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各地要以推广纳税评估为契机,有机融合上述管理办法,在纳税评估中既发挥好各自优势,又避免出现相互掣肘、重复工作的现象。
(一)将审核评税工作纳入规范的纳税评估工作之中。《纳税评估办法》是针对近年来税源管理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在总结涉外企业审核评税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的更为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更为科学的分析指标体系,对申报资料进行深层次分析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纳税评估也是对审核评税工作的拓展,各地应把审核评税工作纳入到纳税评估工作之中。
  (二)将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纳税评估的部分环节结合进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既包括企业填写年度申报表并按时缴纳税款的事项,也包括税务机关对企业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税款多退少补的事项。因此,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一般性审核与纳税评估的初评和案头分析有相同的要求,两者应该结合开展。
  (三)将涉外税务审计作为纳税评估的重要手段。《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审计规程》)
  体现了现代的审计技术和科学的工作流程,是税务机关对涉外企业实施日常检查和提供优质服务的有力手段,各地要继续发挥好涉外税务审计的作用,做好《审计规程》的推行工作。在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为提高对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的能力,无论是案头分析还是实地调查核实环节都应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将纳税评估与涉外税务审计有机结合起来。
  (四)对大型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可由更高层级税务机关负责。大型涉外企业特别是跨区域经营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生产经营较为复杂,对其实施纳税评估应运用更为规范的技术手段,也需要更高层级税务机关的协调和处理。各地可以按照《纳税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对大型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在基层税务机关实施初评的基础上,需要进行案头分析和实地调查核实的,由更高层级税务机关的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具体工作
  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工作环节较多,既要开展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又要利用《审计规程》实施日常检查,因此,要在将上述工作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做好纳税评估有关环节工作。
  (一)纳税评估初评。初评是指对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的过程。这一阶段要在确保申报表逻辑关系准确性的基础上,注重收集整理纳税人各方面申报信息,并为形成基础数据提供素材。各地应在5 月底以前,对所有参加汇算清缴的涉外企业的申报资料逐一进行初步评核,并注重审核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2.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纳税申报附属资料,如报批手续等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4.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二)纳税评估案头分析。案头分析是指利用涉外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审核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合理性的过程。这一阶段要求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的当期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价,发现疑点问题,确立实地调查核实项目;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也可以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以后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1.审核的主要对象。重点对以下企业进行审核:大型涉外企业,亏损企业,免税企业,减税企业,零申报企业,税负率偏低企业,跨区域经营企业,利润率偏低企业以及有关联交易的企业
  2.审核的方法。应充分运用《纳税评估办法》中的通用分析指标和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同时可利用《审计规程》中的分析性复核方法对相关指标进行趋势、比率和比较分析,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为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提供线索,以确立实地调查核实项目。
  (三)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实地调查核实是指针对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问题,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实施现场审核的过程。实地调查核实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以后实施。对财务会计制度相对健全、经营规模较大的涉外企业应运用《审计规程》中现场审计的相关技术和要求,以提高调查核实的科技含量。同时,对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的纳税评估,需要实施实地调查核实的,应按照总局下发的《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四)纳税评估案件移送。对于按照《纳税评估办法》要求需要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和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处理的税收违法和避税行为,各地应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数据资料等信息的移送工作。总局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案件移送的具体工作程序。对于在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前已发现企业避税疑点的,各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可以在纳税评估调查核实阶段一并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
  三、措施保障
  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措施,各地必须把纳税评估作为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切实提高工作质量。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行业税负的监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指标预警值的测算、具体评估方法的制定和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领导,各级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该采取切实措施,履行好上述职责。  
  (二)积极试点,完善指标。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附属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是在总结部分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提炼而成的。鉴于各地涉外企业在注册类型、经营规模、行业特点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存有差异,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还需要更大规模的实践来验证。因此,各地应在充分运用已有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注重收集并及时向总局反映实际操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建立与完善更加科学和合理的指标体系提供决策依据,总局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具体办法。
  (三)强化考核,提高绩效。各地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形成书面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见附件),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总局将对各地工作予以考核通报。同时,各地要建立层层考核的工作机制,把纳税评估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43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生产线、集成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进口料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追加投资项目所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合并、分立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在财税字〔2000〕0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
  (二)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三)企业发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数额,分别在分立后的各企业延续抵免。分立协议没有约定数额的,分立后的企业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资额。
  (四)分立后的企业凡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 (企业分立时分得的帐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 ) * 分立前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立后的企业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 (企业分立时分得的帐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 * 分立当年度企业(分立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 分立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最新信息
仍靠团险避税? 国税将惩罚进行到底
  4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强调,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以前,如果企业把钱直接以工资、奖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免不了要缴一大笔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拿这笔钱投保团体保险,通常可以计入福利、成本或是补充养老保险等账目,从而免去一大笔税费,这也是各大保险公司团险的主要来源。那么国税总局批文下发后,这些避税的行为真的杜绝了吗?为此,记者暗访了北京几家保险公司
  “只要等上一年半载”
  北京某国有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道:“在五一前这件事情很好操作,但现在比较难了,不过只要能等半年或一年也还是可以的。”他解释道,“只要公司能把账目做好,不被税务部门查出来,那么钱到了我们保险公司,转成个人单半年后,再以个人的名义退保,就可以安全地避税了,也不会产生任何损失。”
  记者询问国税总局下发的文件时,他说:“是有这么一回事,要不干吗说五一前好办,现在就不好办了。不过你要是想避税只能这样,再想冒风险的事情我们就做不了了,真被查出来保险公司就要关门了。”
  记者在暗访另外两家大型保险公司后,得到的结论基本一致。也就是说,北京的保险公司目前还在为企业避税“开后门”。从中,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收入,并获得5%-8%的手续费。
  国税总局:要将惩罚进行到底
国税总局的有关人士透露,批文下发后,各地的税务部门都已经加大了查处力度,对于有这类不合理避税行为的企业,在罚金方面,把罚款金额从原先规定的未缴税款的50%提高至未缴税款的2.5倍;对于保险公司的惩罚也有所增加。税务部门还将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查处利用保险避税违法行为的力度。


房地产最新政策调整解析:抑制房价 严禁炒地
  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等七部门4月30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国家将对个人购房不足2年即转手交易的行为加大税收调控力度;今后"炒地"行为、转让"期房"行为都将禁止。这表明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进一步细化以及抑制房价过高的决心。
  一、政策出台背景分析
  去年以来,中国各地房价不断上扬,2004年房价上涨14.4%,2005年一季度,房价又同比上升12.5%,在经济发达的上海,市、郊区住宅均价已经超过了每平方米一万元。各方观点认为,商品房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推动了房价进一步上涨。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高层频频发出调控房价过高的信号,此次出台新政策明确指出了当前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过快的问题,提出各地要把调控楼市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税收政策调整分析——加大税收调控力度
  新政策调整目的之一在于鼓励支持普通百姓自住住房需求。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供应结构不合理,商品住宅供应中,中低价位住宅比例偏低。全国经济适用房投资同比出现负增长,非住宅、高价位住宅供应增长快于中低价位住宅供应增长是带动房价上涨的原因之一。
  1、房屋转让营业税政策有较大调整
  新政策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而现行税收政策对营业税缴纳的要求是,个人购买自用一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出售时免征营业税,不足一年的差额征收。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的调整,主要目的在于增加短期炒作成本,遏制投机炒作。
  2、其他与住房有关的税收政策未作调整
  本次政策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因此,对于对以自住为目的的广大老百姓的普通住房需求,政府仍保持鼓励支持态度。
  我国从1999年以来陆续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在新政策出台后将继续保留。如,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购房的,视新房价值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转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3、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标准
  由于过去政府对什么是普通自用住房并没有严格界定,导致一些地区在执行中把针对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扩大化,一些不该享受优惠的也享受了,这就使得普通百姓的自住住房需求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这次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特别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明确了认定标准,即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此外,考虑到各地区情况的差异,还要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并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三、土地政策调整分析——制止"炒地"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症状"就是部分地区投资和投机性购房需求增长过快,一些机构和个人用大量银行贷款及私募资金进行短期炒作;严重的房市投机,使得房价越来越背离其实际价值和普通百姓的实际承受能力,阻碍了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的步伐。
  为了遏制这种现象,新政策也加强了对土地政策的调控,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四、住房转让下禁令——严禁转让期房
  为防止某些机构和个人的投机性购房需求,新政策对期房转让下了"禁令".所谓期房,是指商品房预购人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
  新政策明确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五、新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建设
  房地产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极不完善,导致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的现象时有发生。
  新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的建设,目的在于提高各类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能逐步形成反映房地产真实供求关系的房地产价格。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内容:严格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具体为: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电子签名凸显“电子”税制真空
  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4月1日实施。面对即将来临的电子商务发展高潮,税务专业人士表示,中国现行税法存在的“电子”税制真空亟待填补,否则将无法堵住利用电子商务交易偷逃税的漏洞。
  利用税收区域优惠逃税
  目前,在中国不同地区,一些税种的实际征收税率是不同的。例如,在西部地区从事某些行业的企业,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同是沿海城市,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就要明显低于开发区外。在传统的商务行为中,由于纳税人的经营地点是固定的,因此纳税地点也比较容易确认。
  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商务主体所在地难以确定。实施电子签名法后,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身份虽然得到了确认,但是对纳税义务发生地仍难确认,电子交易的集约化程度还会加剧这种现象的产生。交易行为所涉及的买方、卖方纳税人可以任意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纳税地点,少缴税或者不缴税。
  与此同时,同一税种的纳税主体不同,适用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也不同。例如转让所得,如果是企业,就要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则需要征个人所得税。而税率为33%的企业所得税比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20%还要高出许多。在传统转让过程中,纳税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比较好界定,不太容易“钻空子”,但此类行为如果在网上进行,税务部门就很难判定主体性质,造成税款流失。
  缺乏配套“电子”税票
  目前,中国使用的票证中绝大部分是纸制的,网上纳税申报也只是下载报税表格。当电子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后,纸质票证和网上报税表格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的需要,急需推出能够反映纳税人实际经营和缴纳税款情况,统一规范、适应多种需要的“电子”税票。
  银税企认证亟待统一
电子签名得到认可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交易双方共同认可一家认证机构,由这家认证机构提供一个经过认证的密钥,在网络上确认双方的身份,从而实现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性。但是,由于中国现行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划分,税务机关、银行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税务、银行、企业要实现彼此共同认可一家认证机构十分困难。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同认可的认证机构,能否得到银行的认可,会直接影响纳税人能否通过网上银行缴纳税款,最终影响税务部门应用电子签名法实施完全网上申报缴税。
减法旨在为中国纺织企业减压-—访发改委张燕生
  今年年初和5月20日加征纺织品出口关税之后,昨日关税税则委员会又决定取消部分纺织品的出口关税,出口关税的加或是减究竟意味着什么?其背后又有什么意义?中国将如何面对美欧对中国纺织品的设限?
  对此,记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经济研究所张燕生所长(以下简称“张”)。
  特保措施引发贸易转移效应
  记者:您是如何看待此次取消部分纺织品出口关税所带来的系列影响的?您认为美欧对中国纺织品出口设限的影响会是在哪里?
  张:最近一段时间,先是美国对中国的纺织产品实施特别特保,随后欧盟跟进,这无论对中国的贸易环境还是纺织产业来说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在国际上,一旦一个国家采取贸易“特保”措施,存在一个“贸易转移效应”,也就是说,在这个地方遭到限制后,产品出口就会转移到非限制国家,如此以来,就会产生许多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市场和相关产业而跟进,采取“特保”措施,从而建立“特保墙”,如果不但是发达国家,而且发展中国家也建立其“特保墙”,使中国在进入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和一体化以后,仍然受到了不公平的新的贸易壁垒限制,不仅使得中国纺织品的国际贸易环境变坏,而且对中国的纺织产业来说使非常不公平的。
  从中国企业来看,为了迎接纺织品贸易的一体化,中国的企业增加了产能,扩大了投资,提高了技术,改进了质量,希望在一体化之后能够有大的发展。但这种贸易壁垒使得他们一下子拿不到订单,这直接就影响了中国1900万从业人员的就业和上亿个提供棉花等原材料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企业要消化出口税、提升产品档次以及升级技术等还需要时间。此外,一些上游行业如棉花、石油、电力等成本上涨很快,给企业带来很大压力。
  因此,在这个背景下,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行业的发展和出口的增长,争取到一个好的发展环境。
  提高关税两大原因
  记者:5月2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曾决定大幅度提高相关纺织品的出口关税,您认为那次提高关税的目的何在?
  张:我觉得当时国家提高纺织品出口关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2005年年初开征出口税以来,效果得到了初步显现,纺织品出口的数量和结构都在朝着好的方向转变。但由于原来的出口税率比较低,力度不够,因此要考虑加大力度使出口税的效果更加明显,从而进一步调节中低档纺织品的出口和改变纺织品在国内外粗放型的增长方式,从而提高效益。
  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在纺织品贸易实现自由化和一体化之后,如何逐步探索能够在新的国际背景和环境中建立新的出口协调机制,以避免给贸易伙伴带来巨大冲击,从而为自己争取一个更好的贸易环境。在中国加入WTO所签署的文件中确实有一个“特保”的条款,因此,国际上确实可能以“扰乱市场”的名义来对中国纺织品的出口实施特殊保障的调查和制裁,这对我国优势产业出口存在着不利的影响。
  因此,如何在新的环境下加强国际沟通和协调,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中国对自己产品的出口进行自动协调,建立新的出口协调机制,争取更好的贸易环境。
  取消关税利于企业走出困境
  记者:那这次停征出口关税又是什么原因?
  张:征收出口税本来就是一种自愿性的限制措施,中国调高和取消纺织品出口关税都是有道理的。纺织品出口关税由提高改为取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内国际环境的变化。从内外两个角度来看,都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取消部分纺织品出口关税,表明中国政府非常了解纺织企业目前面临的巨大困难,有利于企业走出困难时期,比较顺利地实现纺织产业的结构调整。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曾两次主动加征纺织品出口关税,但是很可惜,美欧对中国的诚意并没有作出积极回应,美国和欧盟仍然坚持采取设限措施,先是美国先后两次对中国共7种产品设限,随后欧盟也对中国2种产品设限,这无疑对中国和中国的纺织品企业是非常不公平的,会导致纺织业内外交困,因此在此情况下停征相关纺织品出口税可以说是“明智之举”,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此外,中国取消部分纺织品出口关税,也有利于增进欧美消费者的福利。通过国际的交流和沟通,甚至相互之间的博弈来为中国纺织产业的发展争取一个更好的环境。
  以沟通谈判取代实施特保
  记者:您认为解决中国纺织品的贸易争端的可行之道在哪里?
  张:在国际贸易的历史上,类似的贸易争端也曾出现过,比如日美之间的汽车、半导体争端。从历史的经验来看,最好的办法还是双方回到谈判桌来进行交流和沟通,进行谈判,而不是动不动就实施特保。
  对于中国来说,要击破“特保”以及反倾销的贸易壁垒,必须首先听取企业的意见,充分了解特保对产业、对企业乃以及相关产业的损害度。此外,在法律上也要据理力争,因为美欧实施“特保”也不符合相关程序的,比如美国并没有允许90天的磋商期。
  另外,事实上,在美国也不是只有一种声音,比如消费者从中国价廉物美的产品中也享受到福利,进出口的贸易商也获益。
  因此,希望双方能够各退一步,通过沟通和协调达成协议,妥善解决纺织品贸易摩擦问题。而不要出现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贸易战,这样可能造成两败俱伤,也不符合增进全球的福利的自由贸易原则。
  应当承认,通过谈判解决争端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我相信,经过双方的工作,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智慧的途径来解决相关问题,而无需采取“特保”等贸易壁垒方式。
  重要事件链接
  2005年1月10日欧洲纺织服装协会已向欧盟提出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保申请,欧盟贸易委员会将在1月中旬做出正式答复。

  2005年4月4日美国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CITA)宣布,美国已展开一系列针对进口中国纺织品及服装的贸易调查。
  2005年4月6日欧盟委员会计划在6日出台一项抑制进口中国纺织品的贸易保护草案。
  2005年4月6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对中国纺织服装类产品实施“特保”措施的方针,明确了欧盟启动纺织品“特保”措施的必要条件、相关程序和相应措施。
  2005年5月13日美国政府决定对三个类别的中国服装产品重新实行配额限制,分别为棉质裤子、棉织衬衫和内衣裤。
  2005年5月17日欧盟称要对从中国进口的T恤和麻纱两类产品启动“紧急特保”程序。
  2005年5月18日美国追加对四类纺织品设限,商品包括男式儿童纯棉和合成纤维梭织衬衫、合成纤维裤子、合成纤维针织裤子和精梳纯棉纱线。
  2005年5月20日中国政府宣布自6月1日起大幅度提高74种纺织品出口关税税率,多数纺织品的税率为原来的五倍。
  2005年5月23日欧盟表示中国提高某些纺织品出口关税有助于欧盟与中国早日解决纺织品贸易争端。
  2005年5月23日欧盟纺织品委员会同意对由中国进口的T恤和麻纱启动“紧急特保”程序。
  2005年5月24日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与中国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就纺织品问题举行谈判,但双方未能达成共识。
  2005年5月25日布鲁塞尔电欧盟纺织品委员会日前通过了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的提议,同意对由中国进口的T恤和麻纱启动“紧急特保”程序,要求与中国方面就这两类纺织品的进口问题进行正式磋商。
  2005年5月25日欧盟委员会宣“紧急特保”程序的日期推迟到5月31日,但如果在5月31日之前中欧双方就此问题达成协议,欧盟将不会启动对两类中国纺织品的“紧急特保”程序。
  2005年5月26日国家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司长鲁建华表示,目前让欧美放弃设限的这种可能性比较小,可以说他们现在是一意孤行。对此,我国将对欧美滥用贸易保护主义进行严正的交涉,对其滥用设限行为准备诉诸世贸组织(WTO)。
东盟七月全面降税 出口企业莫失良机
  7月1日起东盟全面降税,不但涉及税目面广,而且幅度大,将给我出口至东南亚产品带来实质性利好。山东出口企业应充分把握良机,促进山东对东盟出口大幅增长。
  自今年7月1日起,中国与东盟10国开始正式实施《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协议规定,中国和东盟中的6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应不迟于2005年7月1日将正常类税目中40%税目的关税削减到0-5%,不迟于2007年1月1日将正常类税目中60%税目的关税削减到0-5%,不迟于2010年1月1日取消大多数正常类税目的关税,不超过250个6位税目的关税延迟到2012年1月1日降低到0.东盟新成员(即越南、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在2015年将多数产品关税降到零。
  记者从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今年1—4月份,山东对东盟出口7.13亿美元,同比增长110.83%.其中出口货值超过1亿美元的有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出口货值同比分别增长310.3%、110.3%、81.77%和57.08%.
  而且,在山东省出口东盟的商品中,出口货值超过1000万美元的有金属及制品、印染布、蔬菜、坯布、无机化工品、木材、家电、调味品等众多产品,增长幅度都在50%以上,有的甚至呈4倍增长。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人士介绍说,泰国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的主体。以前,泰国税率是所有东盟国家中最高的,税率高于20%的产品比例达46%.7月1日后,该国农产品中的咖啡、茶叶、香料、糖、油脂、蔬菜、罐头、肠衣等;以及工业品中的塑料、橡胶制品、纺织品玻璃制品、钢铁制品、机电产品、汽车及零部件等都是降税的主体。其中,胡萝卜、香菇、肠衣、蘑菇罐头、水果罐头的关税将从60%降至20%;汽车零部件从40%以上降至20%;DVD和VCD的关税从30%降至20%;照明装置、液晶显示板等也都大幅度降税。省外经贸厅亚洲二处处长宋振华说,除此之外,新加坡、马来西亚也将是东盟市场开拓的重点。
  记者了解到,根据协议规定,中国出口至东盟的产品需提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方能享受关税减免待遇。该证书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发,申请签证程序与其他产地证相同。因此,山东省出口企业应尽快、全面、准确地掌握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的有关知识,合理运用区域性优惠政策扩大出口。
8%营业税成民营医院焦点 300家医院拟联合上书
  近日,中国医院管理追踪调研办公室主任周志奇向记者确认:300多家民营、合资医院的负责人,将在税收问题、广告投放两份建议书上联合签名,并递交国务院相关部门。
  6月18日,这两份建议将在广州由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民营管理分会和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等组织的“2005中国民营医院年会暨民营医院诚信发展论坛”(下称“诚信论坛”)会议上递交给有关部门。
  税收问题将成头等议题
  周志奇介绍,与国家公立医院相比,民营医院确实缺乏许多市场优势,比如同样作为医疗机构,我国民营医院不像公立医院那样是由卫生部门主管,而是要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接受工商部门管理。因此,民营医院的税费就等同于,社会餐饮酒店服务业的缴税机制,除了上缴所得税之外,还要上缴8%左右的营业税,而公立医院则不必缴纳这8%的营业税。
  周志奇说,民营医院该不该缴纳8%的营业税一直都是争论的焦点,普遍认为医疗服务是特殊行业的服务,国家不应该收取民营医院这个税收,而事实上,所有的民营医院都会如同餐饮酒店服务业一样,设法把这个税费转嫁到病人身上,实际上增加了病人的负担,因此美国的医疗机构是不收这个税的,税收问题将会是这次会议上重点讨论的问题之一。
  周志奇透露,《民营医院税收问题建议书》将会被联合签名,并递交给国家相关部门。而牵头该联合签名事件的为国内几大民间医疗投资集团,广东天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天枝实业”)便是其中的一家。
  知情人士透露,天枝实业以背后人的身份目前已经在国内投资了28家民营医院,其中杭州博爱医院和广州长安医院则是广为人知的两家。随后,记者辗转联系到天枝实业常务副总经理涂孝明,涂孝明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确认,天枝实业确实是联合签名的发起人之一。
  涂孝明说,中国不应该存在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之分,只应该存在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之分,二者只不过是投资主题不同,但同样担负着医疗服务的重任,所以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应该享有同等的待遇,但按规定,尽管民营医院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享受有条件的3年免税待遇。但要收回投资,一般需要5~8年时间,所以3年期一过,民营医院必须面对较高的税收问题,而与此同时,营业税是只要医院有交易就必须缴纳,所以民营医院一直在公立医院的夹缝中生存,目前我国民营医院占总医院数的60%,总收入却不足3%,民营医院生存环境堪忧。
  希望保留医疗广告投放政策
  周志奇透露,今年初国家卫生部一位领导提出,拟禁止医院在媒介投放医疗广告,如果这个文件一旦实施将给民营医院重大打击,所以300多家民营医院代表正在酝酿自定一个行业规范,以清除乱投医疗广告的害群之马,同时尽量希望国家继续保留医疗广告投放政策。
  据周志奇介绍,欲起草建立行业规范之事,也是由几大主要的民间医疗投资集团发起的,总共发起单位有10家,其余发起者为谁他目前不方便透露。但是记者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奥理德(中国)医疗投资集团是其中的另一家。该集团部门经理李刚向记者证实确有此事。
  李刚认为,20世纪90年代开始,民营医院主要由小诊所发展起来,当时的民营医院乱投广告现象严重,但是随着市场的成熟,国家政策的不断引导,大集团甚至国际医疗集团越来越看中中国市场,如明基电通股份有限公司(BenQ)在南京投资9亿元建医院,而王永庆也一直觊觎着中国医疗市场,并正在大力投资,所以目前许多民营医院的规模和档次并不比公立医院差,但是此前民营医院乱投广告,造成目前民营医院经营环境不好,所以我们决定自己建立一个行业规范,呼唤民营医院诚信的回归。
  李刚告诉记者,日前《民营医院医疗广告规范问题建议书》和《中国民营医院诚信倡议书》均已草拟完成,届时只等联合签名完成就递交国家相关部门。
高速公路营业税由5%下调到3% 12家公司受惠
  近日,深高速、宁沪高速、现代投资、中原高速等8家高速公路类上市公司不约而同地公告宣布重大利好,高速公路的路费收入的营业税将由5%下调到3%.
  公告中称,最近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税率由原5%调减为3%.该通知将从今年6月1日正式执行。目前国内A股市场一共有12家高速公路领域公司,记者初步统计这12家此类上市公司2004年路费收入为103亿元。如果以2004年标准计算,12家上市公司将减少营业税2亿元,而这笔资金在扣除33%所得税后,将全部转化为公司净利润。即使不考虑收入增量,在今年的6至12月中,12家高速公路上市公司将凭此一项减少营业税1.1亿元,增加净利润7000万元左右。
  利好消息公布后,昨日高速公路类公司全线飘红,但涨幅普遍不大。楚天高速(600035.SH)涨幅最高,为4.11%,涨幅最小的宁沪高速则波澜不惊,涨幅为0.49%.大盘飘红加上利好,高速公路类上市公司表现为何如此平静。深圳市场一位资深投资者认为,高速公路公司旱涝保收一贯盈利能力较好,投资者更多地考察公司本身的经营能力、业务发展,对净利润率格外关注。这是小额利好没有激起强烈反响的原因。
  国信证券交通行业研究员周立恒介绍,高速公路上市公司中,净利润一般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5%左右。此次减少2个百分点的营业税,将提升主营业务净利润水平。对这类上市公司整体而言,税改将提高每股净利润5%~6%左右。其中毛利率水平低的公司,每股净利润提升更高。
  关于此次税收通知,各上市公司都宣布调整的是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由于高速公路类公司往往同时投资建设大桥、一级公路等,至于此类通行费收入是否也享受税收优惠并没有明确。周立恒介绍,此次通知是针对各公司高速公路企业的,一级公路、路桥收入等也将计算在内。
政策解读
“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的税前扣除解析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不仅关系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还事关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也是调节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的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2、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也就是要实行"孰低"原则。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不再受计税工资800元的限制,只要是在"两低于"的范围内均可税前扣除。
  一、"工效挂钩"的行政审批。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方案必须报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为了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规定:取消该项审批,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方案。
  二、"两低于"原则的把握。企业工效挂钩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职工积极性的提高。税收政策正是为了迎合这一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而制定的相应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根据《工效挂钩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工效挂钩企业不仅要符合"两低于"原则,同时还要"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而税收政策仅是规定"两低于",对企业经济效益或劳动生产率出现负增长时,企业工资的扣除是否也一并调减?笔者认为:国家"立规"的原意是挂钩企业效益和劳动生产率高,相应工资可多提、多发,并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反之,则少提、少发,甚至于挂钩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并且在所得税的扣除上应当不受下列调节因数的影响:1、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要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2、有的规定企业新增效益工资为负值时,扣减工资总额基数应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等。
三、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的计算工资总额增长比例(或幅度)=(本期应计提的工资-本期核定的工资基数)÷本期核定的工资基数×%.本期工资基数的确定:1、新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后确定;2、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1)、上年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可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2)、上年成建制划出人员工资,按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核增核减。
  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企业实现利润、实现利税为主要指标,目前还有个别企业实行复合挂钩指标、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的,亏损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这里以税利挂钩方案来加以说明:企业实现利税基数是由流转税、费用型税金、所得税、税后利润等项组成。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比例(或幅度)=(当年实现税利-核定当年税利基数)÷当年核定税利基数×%.当年税利基数的确定:当年税利基数一般以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和不合理部分,并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核定。
  1、新挂钩企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
  2、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1)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按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举例说明:某市巨能公司2004年经济效益核定基数即税利为100万,当年实现税利110万,则其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为:(110-100)÷100×%=10%,当年核定的工资基数为200万。要使工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必须使(本期应计提的工资-本期核定的工资基数)/本期核定的工资基数×%<10%,由此计算应计提的工资总额应当不得超过220万。
  四、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计算当年实际工资平均增长幅度=(本年实际计提工资÷职工人数-本年核定的工资基数÷职工人数)÷本年核定的工资基数÷职工人数×%.劳动生产率是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个劳动者提供劳动成果的数量,劳动生产成果既可以用实物量表示,也可以用价值量(工业总产值)表示。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增长比率=(当年实际产值或实物量÷职工人数-上年实际产值或实物量÷职工人数)÷上年实际产值或实物量÷职工人数×%举例说明:巨能公司2003年工业产值为1000万元,2004年工业产值为1200万元,职工人数均为200人。则该公司的劳动生产率为:(1200÷200-1000÷200)÷1000÷200×%=20%.要使职工工资平均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幅度,则必须使(本年应计提工资÷职工人数-本年核定的工资基数÷职工人数)÷本年核定的工资基数÷职工人数×%<20%.由此计算本年应计提工资总额必须不得超过24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必须是"两低于"原则,所以允许巨能公司2004年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必须是在220万元以内(不包括220万)。
  五、挂钩外单列工资总额的确定:企业当年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成建制划入人员的增资,可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在应提工资总额外单列。
  六、企业在汇算时,如有关部门未办理年度工资总额的,经税务部门同意,其工资可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基数暂作扣除;办理工资结算手续后,其审批数与实际扣除数的差额在次年汇算时作相应调整。(省局文件)
  七、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该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八、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详解“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作为《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进口管理的具体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出台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并从4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关税司负责人就此政策的实施进行了解读。
  三条标准决定是否构成整车
  这位负责人说,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特征,有三条标准:一是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汽车的;二是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包括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三是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第三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
  有利于规范汽车零部件进口秩序
  这位负责人指出,《管理办法》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生产组装汽车销售的,所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海关实施先保税加工、后征税清关的管理制度。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并计征关税。
  实施这一《管理办法》,有利于规范零部件进口秩序,打击非法拼装等不正当竞争,保护企业守法经营。由于《管理办法》规定,海关在企业生产组装汽车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才实施征税,可以有效遏制通过化整为零、分散进口等不正当竞争方式,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既保证了国家税收,又维护了公平竞争。
  违反《管理办法》将依法严惩
  汽车生产企业如果违反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如何处理?
  这位负责人指出,《管理办法》第六章对两类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一是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即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备案时,未如实申报进口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或者采用分散进口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进口前未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的,由发展改革委暂停有关车型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待汽车生产企业纠正后,再予以恢复。
含金产品出口退(免)税
  目前,我国对黄金行业的发展和有关黄金商品进口实施鼓励和支持政策,在税收政策上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在黄金产品出口退(免)税的问题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9月12日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文件的第三条对黄金产品、黄金首饰产口的出口退(免)税作出了规定:因为考虑到目前国家对黄金实行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实际情况,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的原料部分不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但是,此项法规对一些含金产品(如一些含金化工产品)的出口是否按出口黄金首饰的政策办理出口退(免)税并无明确说明,这对企业和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4月5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对这个问题给予了明确。
  一、可按财税[2002]142号文件出口退税的含金产品,必须符合文件中的一些规定,这些条件包括:
  1、对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
  2、黄金为主要原料的含义为: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50%以上;
  3、对一些较常见的含金产品加工出口产品,文件作出了列名并附海关商品编号、出口货物报关单打印的中文名称,这些产品为氯化金、氯金酸晶体、三氯化金晶体、AU-Si型纳米级导电胶;
  二、符合规定的含金产品出口退税的规定:
  1、对含金产品的中的主要原料黄金部分不退税;
  2、黄金原料的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
  3、对含金产品的中的除黄金原料外的其他材料和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税。比较与财税[2002]142号文件第三条相关规定:"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中出口黄金饰品相较,含金产品的出口除黄金原料外的其他原料(如一些化学原料、化工原料)可以退(免)税,而出口的黄金饰品中除黄金原料外的其他珠宝、玉石等原料不能退(免)税。
  三、文件执行日期:自2005年5月1日始。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在为含金产品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前,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一些相关企业进行检查,有骗税嫌疑的企业将暂不予退(免)税。主要规定为:
  1、检查的企业为: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80%以上的)加工出口产品的出口企业
  2、方式为: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
  3、调查事项: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的交易有无异常之处、供货企业进项发票是否正常及纳税等情况;

  4、调查结果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五、我国现行的黄金税收政策:从现行的政策和本通知的内容看,目前国家对黄金的生产、冶炼、流通等环节实行的是鼓励的政策;黄金原料进口和黄金饰品、含金产品出口持鼓励的政策,而对黄金原料的出口则不鼓励的政策。
  1、对黄金原料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黄金原矿产品根据其种类和等级不同,征收1.20-2.50元/吨的资源税,并实行减征30%的优惠政策;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务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务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金银首饰减按5%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我国从1995年起,规定金银首饰(包括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消费税按5%的税率向零售环节征收。
  4、对黄金及相关商品进出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黄金原料、工业及实验含金产品进口关税实行优惠税率;,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的原料部分不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出口含金产品,对黄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对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税。
  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对黄金产业发展的积极鼓励导向,使黄金行业具有一定利润水平,保证黄金行业的稳定发展。
咨询解答
1、非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并收取资金占用费,怎样缴营业税?
  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营业税里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有什么区别吗?
  问:营业税里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有什么区别吗?
  答: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业。建筑业完全是物质生产部门,属于第二产业;房地产业则兼有生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多种性质,属于第三产业。
  房地产业主要进行房地产的前期开发(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等)和销售,而建筑业是提供建造建筑物的劳务,通常不销售房地产,也不负责房地产的前期开发。
  通常房地产企业是不自己建造房地产的,他将房地产的建造发包给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此时只涉及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如果房地产企业取得建筑资质,也可以自己开发,自己建造并出售,此时就要缴纳两道营业税,建筑业的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3、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能否作为业务宣传费的计提依据?
  问:无形资产的出售收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作为确定业务宣传费计税标准的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业务宣传费按年营业收入净额5‰以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而《税法》认定的营业收入是以会计核算确认的营业收入为准,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无形资产的出售一般是指出售所有权,其收益应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而无形资产使用权处置的收益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就是说只有对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处置收益才可以作为确定业务宣传费计税标准的依据。所以说,无形资产的出售收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作为确定业务宣传费计税标准的依据。
4、劳保用品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问:我公司为职工够买的劳保用品,如洗衣粉、肥皂、卫生纸等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劳保用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外单位与我方结算其代交水电暖费时用收据还是发票?
  问:我公司是交纳营业税的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支付给其他单位为我方代交的水电暖费,或者我方为其他单位或本单位职工代交的水电暖费,应交什么税?怎样计算应交税种?双方用普通收据还是用国税普通发票结算?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销售额包括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因此,你单位为其他单位代收或者代垫的款项,应并入销售额缴纳营业税。目前关于代收水电费只有银行、物业管理公司有明确的规定,以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代收的水电暖费等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房产评估后如何纳税?
问: 我公司用房产进行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请专业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了抵押评估,我司按评估值将房产抵押给了银行,但我司并未按评估值调整房产帐面值,请问我司是按评估值纳税还是按房产原值纳税,依据? 
答:你公司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不涉及税收问题,则无需调整房产帐面值。但是如果你公司到期无法还清本息,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则视同销售,你公司按评估价销售则你公司应按评估价计算缴纳营业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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