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在形式上是无偿的,每一个纳税人总是按照税法的规定,以无偿的形式缴纳税款,这与一般商品购买的形式完全不一样,似乎没有得到任何回报。但纳税人缴税,实质上是在购买公共产品。从类别来看,公共产品包括规制性公共产品和物质性公共产品,比如国家对公共规则的提供、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维护,以及由私人厂商无法提供的公共设施等。这些公共产品都是为每一个公民或纳税人所需要的,公共产品与税收间反映的是一种特殊的供求关系和有偿交换规则,这也正是税收存在的合法依据。我们不能因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获得的社会福利无法对等,甚至不均衡而否定税收的有偿性特征。如果我们在认识上和宣传上还过多地强调税收的无偿性,那么人们的纳税意识何以能够得到有效的提高?另一个方面,提供公共产品的部门又何以能更好地珍惜纳税人的血汗钱,增强自己的责任感呢?因此我们应当注重征纳双方的双向互动关系,强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宣传,同时提升纳税意识和用税意识。
市场经济的建立是以与之相适应的各种观念的形成为先导的。当前我国正在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这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而我们所强调的税收有偿性又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观念之一。公共财政的效益要提高,必须提高政府购买的质量,也就是各个用税部门的效率必须提高,对于不适时宜、臃肿庞杂、效率低下的组织机构必须进行改革。由于“交税??提供公共产品”这种交易的预付购买形式存在,公民交税的预期收益随时可能受到影响,要真正体现税收的有偿性,让纳税人得到优质的公共服务,必须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以改变有关部门“门难进,脸难看”的作风,使纳税人花钱买气受的现象不再发生。
税收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法律性上,税法是对人们行为在税收方面的强制性规范,依其合理性和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税法后,每一社会个体就应遵照执行,而不能随心所欲。然而一些人总想搭点便车,免费享受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违背税法偷逃税款,对于这些过于“理性化的经济人”,以法律的形式采取强制的措施,加以控制和惩罚是完全必要的。而对于多数人,则要唤起他们的自觉性,自觉纳税应当是现代税收征收的主流趋向,许多地方逐步推行纳税大厅办理送税上门的税款征收,效果比较好,大大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提高了征管效率。要继续做好这一工作,形成自觉纳税的长效机制,税务部门要转变征管思路,把重点放在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上。
当然税收的自愿性应当建立在税收征管的制度创新方面,比如在美国,个人纳税记录与个人的社会保障相挂钩,从个人利益的角度激发了自愿纳税的原动力。同时,要做到纳税人自愿上门报税,首先应建立公平明确的征纳机制,其次要形成疏而不漏的税收信息系统和源泉控制的办法。
在处理征纳关系上,一味地强调国家政治权力,强调国家无偿地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可获取和分配社会资源,是无济于事的。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跑、冒、滴、漏”现象严重,除有纳税人自身的原因外,国家财政资金在一些部门挥霍浪费,腐败漫延滋长,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我们不能把税收看作是对纳税人的单向行为,仅仅从“收”的方面强调无偿性和强制性,还要从“用”的角度强调有偿性的实现问题。
税收政策具有固定性,税收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但税收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的,税收的适变性则是绝对的。税收政策调整的周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节奏而变化。我国社会正处在快速变革的时期,从一定时限来看,税收领域的调整变化比较频繁是正常的,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1994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工商税制的改革是有目共睹的。根据形势发展,新税种会开征,老税种会取消,一些税种的类型、计征方式和征管办法会进行重大调整。如果某一具体的税法长期得不到调整,对社会经济的阻碍性将会很大,比如我国农业税制的固定性比较突出,农业税制的改革和调整严重滞后,与此相关的混杂不清、主次不分的农村收入分配关系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当把握正确的取向,使税收制度和政策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而改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