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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未入库前计算滞纳金的做法不妥

日期:2006-03-06 13:49:28  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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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经常在一些地方报刊甚至是全国主流媒体上看到类似这样的报道:某局以《催缴税款通知书》令某公司缴纳应交税款23200元,滞纳金100元,罚款200元,限当月30日前交清。

  又如: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

  像类似这样,在税款未入库前计算税款滞纳金具体数额的做法都是不妥的。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中也明确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因此,滞纳金数额在税款未入库前是一个动态的指标,在税收征管实际中,税款未入库前计算税款滞纳金的具体数额会导致后续的滞纳金正常征收和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

  本人认为,对税款未入库前计算税款滞纳金的处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滞纳金台帐,实行两栏式登记。第一栏登记未入库滞纳金情况:对每笔未入库的税款,要按登记日期、税种、税额、所属日期、税款滞纳的起始日期、资料来源、登记人等逐一登记。第二栏登记滞纳金征收入库情况:包括征收日期、税款金额、滞纳金金额、征收滞纳金票据号码、征收人员等逐一登记。该台帐在年度结转时要对未入库税款的滞纳金要按第一栏内容进行结转登记。

  二是在有关税务文书中不要出现税款未入库前滞纳金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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