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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当前涉税违法行为的手段、成因及对策

日期:2006-03-13 11:40:46  来源:江苏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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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各级稽查部门近几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看,当前各类纳税人偷税行为仍普遍存在,偷税手段日益隐蔽,并开始呈现出一定的智能化、科技化趋势。 

  一、当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作案手段 

  (一)少列或不列收入偷税。目前,存在比较普遍的仍然是企业采取实现收入不入帐、资金直接划转拨付等形式少列或不列收入进行偷税。一是多行开户、隐瞒收入。有的企业在多个银行开户,同时使用,却只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中的一个账户,通过未提供的账户将大量的实际收入隐瞒起来。为了避免检查时露出破绽,他们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既不留存根,也不留银行兑单,使税务稽查很难发现问题。二是有的企业将收到的价外费用等收入冲减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帐户,从而少列收入。三是建立“账外账”偷税。账外偷税,是指纳税人将实现的各项应税收入不在账上反映,而是设置两套账甚至多套帐,采取体外循环的方式,以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账外偷税一般发生在销售环节,其具体表现为:收入不全额入账,只记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售价,不记价外收取的各项费用,甚至有意分解销售收入,转移部分销售款到账外;收入项目不全面反映,只记主营业务收入,不记附营业务收入,或只记主要产品收入,将副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残次品和下角料等收入转到账外;设置两套账甚至多套账,购销均不入账,形成账外经营。这样,企业就有了两本甚至多本账,一套真账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一套假账应付税务检查。制作假账不仅在个体、私营者中大量存在,而且在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中也存在。 

  (二)销售收入延期入帐偷税。企业不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人为调节税款的记账时间,企业在货物发出或者开票后,产品出库以白条抵帐或发票在帐外滞留,待收到货款后才作销售处理,形成了销项滞留票。具体手法为:当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差不大,或者是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时,企业就将当月实现的收入延期,从而少缴税款;当进项税额大时,再做收入,实现了人为的调节税款。利用这种手段调节应纳税款现象呈蔓延势头。有的企业甚至不及时申报,长期挂帐,试图拖掉应纳税款。 

  (三)多记进项税或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偷税。有的企业将不应记进项税的项目记了进项税,主要表现在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等。有的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计提了进项税。有的企业发生应转出进项税的项目,而未做进项税转出,主要表现在企业将购进货物用做其他用途,如生活用电、用水、用煤等,未做进项税转出或是转出数额不足。部分商业企业利用返利进行偷税,这个问题表现的比较突出。按照税收法规企业应按照实际收到的返利做进项税转出。目前,汽车、摩托车、家电、空调、医药等企业要求商家按厂价甚至更低的价格销售以赢得市场,而厂家则以广告费、促销费、宣传费、样品费、投资等返利形式弥补商家损失。某些企业对返利收入不入帐或不相应冲减当期进项税,造成大量进项税挂帐,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 

  (四)以销定进偷税。即根据本期的销售额来确定本期申报的进项发票抵扣额,前提条件是商家或者厂家对外销售时有的要发票,有的不要发票。因此就出现了在进项环节有可供抵扣的发票。而在上报环节只上报开具发票的销售业务,以随意调节税款。有些企业甚至在专用发票名称栏用某某一批或清单代替,也为此提供了方便之门,特别是中小商贸企业,经营方式灵活,人为调节的余地大,当月有销项则当月进货。 

  (五)利用发票进行偷税。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虽然不断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但发票管理过程中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企业利用发票偷税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主要利用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或是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偷税。有的企业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或是在部分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要求开票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付给对方一定的“手续费”“好处费”,特别是随着各地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此类法违法犯罪活动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情况。如犯罪分子采取通过招商引资的渠道进行虚假注册,并采取团伙作案的形式,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单、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等非法抵扣进项税,然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此类犯罪一般采取团伙作案形式,内部分工明确、作案手段隐蔽、且往往短时间内疯狂作案后,迅速逃遁,案件查处难度很大,对稽查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二是利用运输发票偷税。个别不法纳税企业人为地把货物销售额和运费分割开来,减小货物销售额,增大运输费用,运输费既按3%缴纳营业税,又按7%提取进项税,企业可少纳、多抵税款,同时,降低了货物实际销售额,减少了应纳增值税。还有的将购进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差价款等开具运输发票,多抵进项税,个别企业则直接用取得虚开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方法进行偷税。三是利用废旧物资发票。个别不法分子通过注册虚假企业,大量虚开废旧物资发票骗抵进项税或出售谋取非法利益。四是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偷税。购进农产品时,有的企业将本应开具普通发票或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了收购发票,按10%提取进项税,多抵税款。或直接采取大量虚开的形式,违法抵扣进项税。五是利用自制票据偷税。部分企业利用自制的“出库单”或内部收据替代货物销售发票,偷逃增值税。 

  (六)利用虚假纳税申报偷税。纳税人通过对企业的生产规模、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逃税的目的。有的企业的帐簿记载正确,但却故意将纳税申报表个别月份数据调剂成与帐簿不一致,或高或低,以达到全年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的目的。要求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耐心细心,才能明辨真伪。 

  (七)通过假联营、假合资、伪造企业性质获取税收优惠偷税。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是假中外合资企业之名,骗取国家优惠政策。二是企业采取联营或挂靠方式,利用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缺乏监督,以联营企业名义销售产品,虚开发票。三是一些企业通过将自己伪造成福利企业、校办工厂、高新技术企业等形式,骗取国家的退税和减免税。 

  二、目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当前,偷逃税的成因是一个综合性、深层次的问题,既有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也有税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征管手段不力,同时稽查工作也受到执法环境、自身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盲目追求利润,整个税收法制建设没有得到完善。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仍比较淡薄,其中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的社会背景。在小集体主义、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等错误思想的影响下,少数人把“偷税”看成有能力、有本事的行为。在这种心理支配下,一些纳税人格外重视对切身利益的占有和追逐,生产经营者的第一目的是利润。但是,一些企业不是通过改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来实现其目的,而是在税收上做文章,通过多种违法手段来偷税,以增强其竞争力。从管理的角度看,一些基层国税部门只是突出了对重点税源企业和重点行业的日常征收管理和稽查,特别是在稽查工作中,受人力物力等条件限制,只能进行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处,检查面比较低,难以对偷逃税犯罪分子构成震慑。企业偷逃税行为得不到严厉、及时的惩处,无形中助长了其侥幸心理。 

  (二)财务制度不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财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管理规定不完善,或者说是基本上无具体规定,完全是金融机构自己的规定,纳税人利用金融结算或管理上的漏洞,进行大量的现金交易和货币资金体外循环,使增值税税源失控,税基受到侵蚀。现行财务制度对存货的管理偏重于对存货的范围、计价等方面的监控,而对购入、领用和发出等环节的监控缺乏严密的规定。如有的企业将货物未入库直接运给了购买方或消费者,账务上如何操作,具体的存货地点(仓库)的规定,财务制度未做规定。税务稽查部门在实施稽查时,无法从其账上找到存货核算的有效的原始凭证,也无法通过盘查库存来取证。因为此类企业多数无固定的货仓供盘存,即使有仓库,对已经发生过的货物销售是很难取证的。根据我国的财务管理体制,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有关财务事项的审批权。事实上,财政部门侧重点放在对企业发生的有关财务事项的审核批准上,这样客观上使企业财务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部分纳税人则利用这一漏洞,弄虚作假,甚至账外设账。税务稽查部门在对此类企业实施稽查时,很难获得“帐外帐”证据,取证难度大。 

  (三)金融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使部分企业有机可乘。一方面,对现金的收支和使用没有完善的规定。《现金管理条例》已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要求,纳税人使用现金的额度和范围各金融机构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大额现金交易的存在为纳税人利用现金交易进行偷税提供便利。另一方面,银行监督不利,部分企业多头开户,造成大量应税收入账外循环。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为了拉客户、争储蓄,对纳税人的多头开户、资金使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现金巨额流通及资金体外循环等现象普遍。同时,各种信用卡的出现,为企业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保护伞。 

  (四)少数税务机关征管稽查力度不够,人员素质偏低。从日常征管分析,税务机关审核把关不严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一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不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办理。有的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了解,没有对其建账建制情况进行检查,仅凭一张申请表就办理了资格认定。二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审核不严、代管监开流于形式等方面。从税务稽查分析,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存在的“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现象,执法不严,有失公允的现象时常发生,使得偷税犯罪分子有恃无恐。他们通过偷逃税占有大量不义之财,由于我们的检查面实际上比较低,偷税企业被查处的概率比较小,且查出后又一般只是补缴税款或者罚款了事,不可能触及其痛处,他们宁可冒着偷税要被查处要补税罚款的风险也要进行偷税。另外,内设稽查取消以后,稽查人员相对不足,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具有较强业务素质的人员没有能够充实到稽查队伍中来,而个别业务骨干调离了稽查岗位,真正能够独立担负查帐任务的很少,大部分人员经验不足,不能独当一面独立开展工作,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能查深查透,不能保证稽查质量。检查人员专业知识的更新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计算机操作水平比较低。主要存在对日常使用软件操作不熟练的问题,目前稽查人员特别是基层稽查人员的素质还不能满足要求。 

  (五)部分税收政策不完善,税收监控难度较大。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废旧物资和农产品扣税政策上。由于这两个行业的生产经营点多面广,基层国税部门控管乏力,税务稽查难以取证查实,客观上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虚开可能带来的高额非法利润也直接刺激了不法分子的非法谋利欲望,敢于以身试法。 

  (六)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尚未制度化、法制化,难以形成治税合力。在实践中,许多涉税案件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有些时候还会由于要求有关部门配合而增加处理的难度。如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无法追究相应责任,与他们合作往往只是靠感情、靠面子。配合不力,导致了对有些偷税案件处罚不够,力度不足,最后不了了之,甚至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三、关于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征管,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偷税行为。为更好地打击偷税行为,应该从税收征管的基础抓起,抓好税源监控,抓好发票审核,特别是各种进项发票的审核,从源头上防止偷税行为的发生。要用好税源监控的各种手段、方法,建立有效的审核、监督机制,认真掌握各种报表数据的变化和勾稽关系,及时发现问题,发现异常要及时进行核对和纠正。同时加大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使偷税企业得不偿失,形成强大的威慑力。用足用好《征管法》赋予的“两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及时曝光,对该移送的案件要坚决移送,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使纳税人不能偷税,不敢偷税。只有这样,才能对纳税人具有威慑力,减少偷税行为的发生,才能真正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经济公平竞争,推动社会的进步、稳定与发展。当前,各级征管和稽查部门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要切实加强对偷逃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即时研究和分析,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发票、运输发票等领域出现的涉税违法犯罪的新特点、新规律,要及时抓好剖析和总结,尽快制定出相应的对策,事前有效防范,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具体的征管措施;事后严厉打击,从快、从重、从严查处一批涉税大案要案,通过税务稽查的威慑力,促进和保障税收秩序的不断好转。 

  (二)完善财务制度和金融管理制度,建立起有效的监控体系。要完善对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合理确定现金使用幅度、范围,从严控制现金结算,限定现金流量。对账户的设立、撤消、变更等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对存货的购入、领用、发出等环节监控做出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不入库”类型的存货要做出严格规定。要充分借鉴其它国家的一些成功做法,加强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加强对企业开户情况的审批检查力度,有效防止多头开户、资金账外循环等现象的发生。为做好对企业监控,要考虑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赋予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核查纳税人银行账薄的权限。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配合税务机关查处涉税犯罪案件的规定,共同筑起防止偷税的屏障。 

  (三)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稽查管理信息化,提高稽查手段的科技含量。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电子计算机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经营管理,从而偷税手段也逐渐向高技术方向发展。而目前税务稽查部门在确定稽查对象的选择上,大多数仍由人工来完成,主要是根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来确定稽查对象。这种做法,往往会出现凭主观意志,盲目稽查对象,已不适应新的政治经济形势发展需要。因此,必须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争取以较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获得最佳的稽查效果。同时,面对各种财务软件、电子记帐等先进会计核算方式的推广及普及,积极开发计算机查帐软件,提高稽查效率。还必须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加快金税工程建设,不但要实现税务机关内部的电脑联网,而且要与财政、银行、工商、邮电、企业等有关部门联网,以提高税务监控的覆盖面和高度自动化,提高税务稽查的科技含量。 

  (四)加强稽查队伍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有效应对和打击日趋狡猾的涉税犯罪分子,必须进一步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一方面,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注重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实战技能,进一步拓宽思路,综合运用检查方法,提高查假帐、假票和假申报的能力。重点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财会知识、经济管理和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加强对稽查执法权的监督,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力度,增强税务稽查人员的责任心,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为税不廉行为的发生。 

  (五)强化相关部门联合,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在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单依靠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依靠各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同公安、地税、工商、银行等部门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相互通报,相互交流,便于及时查处有关涉税犯罪案件。要尽快实现各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增强各部门之间的互动能力,真正做到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 

  (六)全方位开展税法宣传,为打击偷税创造良好氛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对税收法律的宣传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在宣传内容上突破重视正面宣传忽视反面典型曝光的局面,做到多视角、多层面。典型曝光所起的警示震慑作用不可忽视,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大要案进行曝光,使税法真正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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