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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实行无限责任通知

日期:2005-02-18 09:4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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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0" align="center">  按照建立“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的要求,为支持北京经纪人协会对登记注册代理机构的自律管理工作,参照经纪人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自律规定,现就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实行无限责任组织形式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其组织形式应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已注册为承担有限责任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改制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二、合伙或个人独资组织形式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至少有三名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代理人。
 
  三、登记注册代理机构设立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证件。
 
  四、原有登记注册代理机构重组为合伙或个人独资形式的,应办理相应的改制登记注册手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注册代理机构及本市从事登记注册代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纳入此范围。

  (一)改制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的,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出资权属证明;
  5.合伙协议;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指定(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改制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及对资产处置的文件;
  3.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指定(委托)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
 
  原有登记注册代理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股东出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还应提交确认初始投资的审计报告。
 
  原有登记注册代理机构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还应按改制的程序提交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复、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资产评估报告。
 
  原有登记注册代理机构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还应提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文件。
 
  原有登记注册代理机构为集体企业的,还应提交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文件。
 
  企业投资者或其投资额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出资转让(出售)协议;涉及本市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产权交割文件。
 
  五、登记注册代理机构的名称统一核定为“北京ΧХ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对其经营项目统一核定为“企业(个体)登记注册代理”。
 
  六、登记注册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改制、设立分支机构时,由北京经纪人协会对代理人的资格根据协会章程和相关自律规定提出书面意见,提交登记机关予以参考。
 
  七、律师可从事登记注册代理业务,从事代理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任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证明;
  (二)投资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投资人既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也可委托律师)
  (三)律师证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八、登记注册代理机构的登记注册管辖不变,仍由市局办理。
来源:法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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