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建委下发关于《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施行中有关抵押登记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担保中心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发放贷款的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在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时,存量房、已购公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委托书可不公证。
该通知还指出,抵押权人、抵押人按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在签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担保中心公章后,不再核对原件。一份房屋抵押合同涉及两个抵押权人的,由两个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申请抵押登记,抵押的房屋为全部贷款金额提供担保。2006年3月1日后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确定房屋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申请抵押的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房屋价值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