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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遗嘱 公证员耐心释法

日期:2006-04-18 15:00:26  来源:法制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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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张女士来到公证处,要申请撤销她老公的一份公证。

  据介绍,她与老公在去年结婚,婚后生活很幸福。可是最近因为一些房子的事情夫妻的关系有了很大的矛盾。

  她说:“现在居住的这套房子是老公的父母在他们婚前以老公的名义购买的,并且办理了房产证,现在她老公办理了遗嘱公证,表示如果在以后的生活中发生意外,这套房子归他的弟弟所有。”张女士怎么也想不通。

  公证员认真地听了张女士的讲述,向她耐心地解释道:依据我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二)的规定:“父母为子女婚前购买的房产为儿女一方财产,父母明确表示房产归儿女共同所有的除外。”

  从您上述向我所说的情况,这套房屋应视为老人将房屋赠与你老公的,因此该套房屋已经成为你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你丈夫进行的遗嘱公证,属于合法地处理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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