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同时建立重大经济事项公证审查制度:办理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协议公证、失地农民安置协议公证等批量性公证事项和遗嘱、赠与等特殊类公证事项,须严格按程序办证。主办公证员办理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济事项公证,须经公证处主任审批出证;办理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经济事项公证,须经公证处案件审查委员会或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审查后,由主任审批出证;公证处签发100万元以上的公证强制执行证书,须经公证处案件审查委员会或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审查决定,任何公证员不得擅自签发。
本文地址:http://www.4so.net/project/notarization/mix/52878.html 将本页加入收藏夹 将地址复制到剪贴板发送给好友 若发现本文有误或版权问题点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