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济南市某公证处的一位公证员认为,由于过去公证机构属于“官办”,强制性的公证业务比较多,公证机构多是“等客上门”。因此,对于公证业务的宣传比较少,老百姓接触公证的机会较少,对公证的优越性不了解。再者,借贷双方往往认为,有了借条就可以了,不必再花钱办理公证。其实,一旦发生争议,有了借条也需要再通过诉讼程序明确责任。
济南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董强认为,爱面子是阻碍借贷双方办理公证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借贷通常是熟人间的事情,债权人不好意思提出债权文书公证。此类公证对债务人是个有力的约束,债务人往往也不会提出。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就只能通过长时间的诉讼来解决。这样不但伤害了双方的感情,而且还增加了当事人的各种负担。
王华认为,通过法律的手段来预防纠纷的发生,远比发生了纠纷后再解决好得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会通过公证等法律手段,来预防纠纷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