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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保全公证 让死者入土为安

日期:2006-03-28 11:32:27  来源:法制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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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初,公证处来了一位姓朱的中年妇女,手里拿着一份遗嘱,要求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公证员了解到,从香港返京的鲁某在北京因病去世,生前没有妻子儿女,去世后留下了一份可观的遗产。但是,关于这份遗产竟然出现了两份完全不同遗嘱,一份遗嘱在朱某的手里,另一份遗嘱在朱某的哥哥手里。

  双方各执一词,不允许葬人,致使尸体放在院中。为此村居委会和相关政府部门多次上门进行调解都无济于事,这件事在村子里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心理受了伤害的朱某说:“我一直照顾鲁某,在生活上给了他无微不至的关心,这份遗嘱也是他亲自给我的,他还在这份遗嘱上摁过手印的,可是为什么我哥哥也会有一份遗嘱呢?邻居告诉我,让我赶紧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这件事情才有个了结。”

  听完她的所说后,公证员向她解释:立遗嘱人已经死了,这个遗嘱我们不能办理遗嘱公证。朱某说:“我要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公证员介绍说:“我们建议你为死者的指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然后通过鉴别出遗嘱上指纹的真伪。”朱某当即表示同意,并向公证员提交了相关的申请材料。

  随后,两名公证员来到在场提取了老人的指纹,对此进行证据保全。之后向朱某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后朱某诉至法院,法院对公证处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予以了采信,并认定了朱某那份公证书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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