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两级公证处面临调整
本报讯 (记者罗爱萍)3月1日,我国第一部《公证法》正式施行,该法明确了公证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第一次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法人性质。这部法的很多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证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记者特地采访了江门市公证处有关负责人,就一些焦点条款进行解读。
两级公证处违背新法精神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也就是说,同一城市中不再出现两个层级的公证处。
江门市公证处的有关负责人说,目前江门市区的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三区均有区级公证处,加上江门市公证处,就属于在设区的市有两个层级的公证处。这种状况与“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精神是相违背的;《公证法》施行后,这种状况必须进行调整。
但至于怎么调整,目前尚未有指导性文件或规定出台。该负责人还说,调整之后,江门市就只有一个层级的公证机构,但为了方便群众办理公证业务,可以在各个地方设立办事机构。
出示虚假公证材料将受处罚
据了解,旧的《公证暂行条例》对当事人提供虚假公证材料并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遭受损失的人不告就不理。
《公证法》对此明确了三种责任:如果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还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发现,在国内骗取虚假证件出国的行为,给我国公证机构的声誉造成很大的损害,因此有必要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公证的效力更明确
据介绍,《公证法》对公证的效力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如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需要先对公证书的效力作出裁定,再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判决,保障了公证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