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表现在许多方面:对于一般的公证书而言,它具有证明效力;而对于一些特殊的公证书而言,它还具有一些特殊的法律效力,如提存公证的提存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登记公证的对抗第三人效力、某些法律行为(事实、文书)生效要件的效力、涉外公证的域外效力,等等。只有符合办证实体条件和程序要件的公证书,才会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否则,就有可能被依法撤销或不被有关方面采用,从而不能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
当前,公证工作已经介入到了国有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国家重大经济改革和经济活动。一些现场监督公证事项更是直接面对群众、面对社会。这些涉及到公证当事方为大众群体的公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直接影响到公证的社会公信力,甚至动摇公证社会根基。因此,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必须坚守真实、合法的办证原则,坚决杜绝关系证、人情证,甚至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办证申请。
公证书是一种国际性的法律文书,它不受政治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公证文书已经发往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公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我国公民、法人等公证当事人的国际交往和经贸往来,直接关系到我国公证的国际形象和声誉。“涉外无小事”,涉外公证同样无小事,为此,必须注重公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