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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行业自律公约》出台

日期:2004-01-19 10:0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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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师网 

  为了纠正不正当竞争等行业问题,提高从业者的自律意识,中国公证员协会于2003年12月29日公布《公证行业自律公约》。该公约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公约规定了公证处、公证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禁止的八种行为。

  中国公证员协会秘书长江晓亮表示,加强行业自律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随着公证行业改革的逐步推进,行业管理的分量逐步加重,力度在加强。公证行业自律公约的出台,主要针对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等不良现象加强规范。


  《公证行业自律公约》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维护公证工作秩序,保护公证处、公证人员以及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依法履行公证职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证行业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证程序,热情服务,认真负责地办理公证业务,保证公证质量。
  第四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公证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五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第六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时不得为下列不当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三)在名片上印有曾经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
  (四)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
  (五)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公证处或者公证人员的声誉;
  (六)干扰其他公证处或者公证人员正常的公证业务;
  (七)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公证处未经有管理权限的司法行政部门同意,擅自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第七条本公约所称公证人员,是指在公证处内从事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
  第八条本公约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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