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建委会同市司法局、市公证处就将公证方式引入清欠工作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并进行了试点,终于出台《关于对建设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暂行办法》;市司法局也相应制发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通知》,以配合市建委做好清欠工作。
《办法》要求本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协议书,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办法》规定如建设单位拒绝对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进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同时未能按还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欠款的,市建委将给予下列处理:一、停止在本市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二、中止办理其他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三、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开发资质进行降级或注销处理;四、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五、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予办理新项目的施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