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认为,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也应当在相关部门登记,否则不利于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管理,也不利于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建议草案明确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归哪个部门登记、管理、开发和使用。
有的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意味着相关部门要合署办公或者合并,因此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难度较大,具体执行起来各地也难以到位。
有的认为,实践中登记机构与权利人产生的纠纷比较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登记机关的职责没有界定清楚。建议明确登记机构履行形式审查义务还是实质审查义务。
有的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交由公证机构进行实质审查,以确保其真实、合法。由登记机构进行形式审查,这可以极大地节约行政成本。建议将草案第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合同公证之日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有的认为,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异议登记须经权利人书面同意,这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实现,不具有可操作性。草案第十九条中以“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异议登记”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上没有依据,法院不好操作。建议修改草案第十九条的规定。
有的认为,因不动产数额较大以及异议申请人申请渠道不畅等原因,可能造成在三个月内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难以申请和起诉的情况,申请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建议修改草案第十九条关于申请期限和起诉时间的规定,增加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起诉的,可以适当延长起诉时间。
许多群众认为,预告登记制度很好,可以有效抑制开发商一房多售。鉴于房屋预售很多采取按揭贷款支付方式,建设期间很少有购房者支付一半以上价款的,建议删除“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限制条件。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建成后,由债务人(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并协助债权人办理转移登记。
有的认为,草案第二十一条中的“债权人”容易引起歧义。建议在本条中使用出卖人、买受人和转让人、受让人等词汇。
有的认为,实践中不动产登记费给公民带来了较为沉重的负担,建议草案第二十五条明确具体的收费标准或者规定不动产登记费的上限。
有的建议,登记机关不得以任何中介服务等名义在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以杜绝登记中的乱收费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