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抗力事件公证由事件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申请公证,应说明办证的目的、用途、使用地,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件等;
(2)有关部门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新闻报道、调查报告、查验报告等;
(3)其他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当事人与其他人签订的合同等。
办理不可抗力公证应注意:
(1)在可能的情况下,公证处应当到实地进行查勘,并做好记录。
(2)如果不可抗力达到一定的规模,社会影响力很大,公证处应注意掌握国家权威部门的报告,使公证书有可靠的根据。
(3)各国法律对不可抗力事件规定不尽相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要尽量符合使用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