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表明已按拆迁裁决对被执行人提供了货币补偿或拆迁安置房、周转房,以及对被拆迁房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无法完成上述行为的,应提供已通知被执行人办理上述事宜的证明材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拆迁人的强制拆迁申请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等进行听证。听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应集体讨论,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办法规定,除原已办理过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的,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房屋内物品、装饰、装修等需要补充证据保全的有关事项,做好证据保全公证,否则不得强制拆除。
在实施强制执行前,相关部门应做好对被执行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动员其自行搬迁。被执行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就裁决书对行政裁决机关提起诉讼。
办法也要求被执行人在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到场,以解决被搬迁财物的交接等。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