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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公证"能捍卫婚姻吗?

日期:2006-01-17 16:48:34  来源:厦门日报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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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让婚姻和爱情更牢靠,当前有一些年轻人在结婚时,除了领取结婚证之外,还签订“爱情协议”,并进行“忠诚公证”。如武汉就有一对夫妻,女方因担心老公“包二奶”、做对不起自己的事,遂与老公约法三章,并到公证处进行“忠诚公证”:若因“包二奶”离婚,所有房屋、财产全给女方,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必须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还必须一次性赔偿女方20万元。

  据说,像这种一般由妻子或女友起草,对男女双方都有约束,但主要针对男性的所谓“爱情协议”,在一些地方正悄然流传,并陆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加强版”。目前厦门虽未有此类新闻传出,但据了解,有此类想法和到有关部门咨询的人也不少。“忠诚公证”真能有效地捍卫爱情及婚姻吗?让我们一起听听有关专业人士的评析和观点。

  理论上可行,实际效果有限


  当今社会,人们对婚外恋、“包二奶”现象的屡见不鲜,使得对配偶不忠在道德领域已经不再被认为是什么大不了的罪过。尽管舆论、良心、责任意识等道德层面的约束也能让一部分已婚男女在受到异性诱惑时,因心存顾忌而产生一定的自律作用。但是,在这样一个到处充满诱惑的时代,总有些人难于挡住诱惑。进行“公证”,把丑话说在前头,从理论层面来看,这无疑能进一步强化婚姻主体的责任意识,让已婚男女在面对诱惑时多一份顾忌,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因“不忠诚”事件的发生而导致家庭破裂,有益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但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特别是情感领域的问题。一纸法律上的协议或许可以管住婚姻当事人的财产,但未必能有效地约束人们的情感和心灵,公证的实际威慑作用和真正价值常常会被打折。

(1)公证难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一方面,公证只能惩罚有履行“公证承诺”实力、而且有良心的过错人,但并不能约束其情感选择,他们完全可以通过“给钱放人”的方式来摆脱既有婚姻的约束。


  另外,公证奈何不了无力兑现承诺的当事人。如果“过错方”确实无力履行承诺,配偶却一定要根据协议惩罚对方,逼其给予补偿,即使打赢了离婚官司,也未必能获得“忠诚公证”所约定的利益。若因补偿问题与配偶在无休止的吵闹中延续破碎的婚姻、大闹离婚纠纷,无疑只会苦了自己、也影响了孩子和家人。


(2)对道德败坏之人几乎毫无约束力,并可能成为其利用的工具。

  如果配偶是缺乏责任心、无情无义的人,他(她)真要移情别恋,“结婚证”都管不了他,“公证书”又能有多大威力呢?如果对方早有预谋,暗中进行财产转移,使夫妻共同财产缩水,无过错方也难免人财两空。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获赔就必须提供证据,而要获得相关的证据又谈何容易?另外,夫妻间的相互忠诚,不仅是指生理上的忠诚,也包括情感上的忠诚,而对于情感上的忠诚与守信,几乎无法量化和取证。因此,“忠诚公证”的实际约束力极为有限,甚至还可能被一些品行恶劣的人用作麻痹配偶的工具,他们很可能拿“公证”作掩护而毫无顾忌地在外胡作非为,等到婚姻破裂、不可挽救的时候,便“一赔了之”或是“一拖了事”。

  “忠诚公证”不能提升婚姻质量


  "忠诚公证”约定的只是因不忠诚而导致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且大多表现为一些惩罚性的条款,特别是经济上的惩罚。因此,“忠诚公证”实际上只是增加了离婚的成本。但是,高额的离婚成本并不一定能阻止人们的离婚选择,也不能使破碎的婚姻得到修复。“公证”对财产有效而对爱情无效的特性,决定了它虽然会使人们在面临诱惑时多一份顾忌,但试图通过“公证”来提升婚姻质量、确保家庭幸福则不太现实。

  以平常心态看待“公证”

 “忠诚公证”的出现,让我们看到了一些夫妻力图维系幸福婚姻的良苦用心和渴望家庭稳定的美好愿望。在离婚率居高不下,“婚外恋、包二奶”现象普遍存在的社会背景下,如果有人自愿签订“爱情协议”、进行“忠诚公证”,这也无可厚非,我们理当以平常心态对待,而不应该大惊小怪,甚至是横加指责。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男女双方不是因为彼此相爱走进婚姻,而是想以婚姻为手段来达到某种个人目的,甚至试图通过“公证”来谋取自己的私利、算计对方的钱财,无疑是对婚姻的亵渎,也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幸福。


  美满的婚姻好比“翡翠”,珍贵却经不起摔打。要想将爱进行到底,要想拥有长久而幸福的婚姻,夫妻双方都应该努力经营、用心呵护。否则,即使办理了“忠诚公证”也未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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