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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时讯常乘飞机为防不测30多岁夫妻立下遗嘱公证

日期:2006-02-16 11:57:48  来源:搜狐新闻-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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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证”日益走进人们的生活,它也越来越需要规范。我国第一部《公证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本报今起联合海南省司法厅、省普法办、省公证员协会联合开展公证法宣传,为市民解读一部全新的法律

  本报海口2月15日讯(记者纪燕玲)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观念的提升,立遗嘱不再是老年人的“专利”。

  记者今天从海南省第二公证处了解到,一对30多岁的夫妻,由于自己经常乘飞机往返于各地,为了预防不测情况发生,夫妇俩共同到公证处立下遗嘱,把所有财产归孩子所有,这是前来该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的最年轻的当事人。

  据了解,这对夫妻从事房地产等行业,经营了不少铺面和楼房,还有许多业务在省外。两人业务繁忙,经常搭乘飞机往来,目前飞机失事的报道常见报端。如果自己乘坐的飞机出事,生命突然就没了,在财产分割上肯定会遗留许多问题,最让他们担心的是年仅几岁的孩子。为了预防不测后出现争议,两人决定到海南省第二公证处办理公证,如果出现不测遗产将全部归给孩子。

  海南省第二公证处主任宋励学介绍,如果这对夫妇没有办理遗嘱公证,根据法定继承原则,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是遗产的第一继承人,如果大家在遗产分割上有不同意见,将来就会出现许多矛盾,办理该公证后,遗产就只有唯一继承人,将来也不会出现纠纷。

  宋励学说,遗嘱有多种形式,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而且最后一份公证遗嘱最为有效。宋励学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观念也大有不同,办理遗嘱公证的人越来越多,年龄已不是界线,而年纪轻轻就办理公证的通常是家庭情况比较好。

  海南省公证员协会秘书长苏文介绍,去年我省共办理公证45414件,其中以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公证较多,特别是关于财产的公证更多。

  什么是公证法?公证法是调整因公证及其相关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公证法是《公证暂行条例》。它是1982年4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一部行政法规,是我国调整因公证及其相关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去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这是对《公证暂行条例》的全面修订。该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公证法》将取代《公证暂行条例》,成为我国调整因公证及其相关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公证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即“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活动,就是对公证活动参加人的主体资格、行为等进行规范,置公证活动于法律的框架内。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就是要使作为公证主体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独立地行使公证权力。预防纠纷是公证的一项社会功能,表明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减少诉讼对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和节约审判资源来说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并不当然表明社会的进步,而预防纠纷则昭示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所以,《公证法》立法宗旨中有“预防纠纷”而无“减少诉讼”,能科学准确地反映了公证的社会功能。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证立法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公证立法的最终归宿点。

  什么是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包括五方面含义:公证机构是进行公证活动的专门机构,统一行使公证职能,除了我国驻外使(领)馆及其有关人员,公证机构以外的任何组织和公证员以外的任何个人均不得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公证活动始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不论是自愿公证事项还是法定公证事项均如此;公证活动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证明的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真实性指公证证明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合法性指公证证明对象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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