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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走进市民生活儿子为出国诈称母亲死亡

日期:2006-02-21 11:02:37  来源: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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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海口2月20日讯(记者纪燕玲)为了出国儿子谎称母亲死亡、为了代为继承妹妹的遗产隐瞒妹夫健在的真相......记者今天从省公证员协会了解到,随着公证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不少人打上了公证的主意,企图通过办理假公证牟利,我省公证机关揭穿了不少企图办理假公证的行为,对于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公证机关将向有关部门举报,出具假证的公证员也将严厉查处。

  典型案例

  近日,一男子给公证处打电话称其父母已经离婚,父亲现在国外,他一直随母亲在海南生活。随后,该男子语气一转,显得非常低落地告诉公证员,他的母亲最近去世了,在国内没有亲人,想到国外去投奔父亲,希望能申办母亲死亡的公证。

  公证员接听电话后详细地询问该男子的基本情况,并一再询问其母亲是否健在。当公证员要求男子出示相关的证明并表示要到现场去调查时,男子非常慌张赶紧表示母亲还健在并且还在工作岗位上。公证员当即对该男子进行了批评教育。

  目前,为了达到各种目的,企图办理假公证的人大有人在。日前,陈先生到省公证处要求为妹妹的女儿申办继承权公证。陈先生说他的妹妹死后遗有一个女儿,父亲下落不明,女儿一直由他抚养,他是妹妹女儿的监护人。陈先生要求代替外甥女继承妹妹死亡时遗留在建行7000多元存款。

  公证员初步审查后发现该继承涉及两个以上关系人,特别是死者的丈夫下落不明,属于继承公证事项,公证处决定对该继承权公证进行听证。在听证会上,要求陈某对妹妹丈夫下落不明一事,必须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否则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数日后,陈先生意外带来妹妹的丈夫到公证处一并提供了与死者的证明书。

  相关解读

  公证机构在什么情况下拒绝公证?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拒绝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当事人哪些公证行为违法?应受什么处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诈骗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九种情形将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法》规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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