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新办法明确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据新华社电 司法部日前颁布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公证机构出现以下“六项行为”: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根据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办法,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要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两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新的管理办法对公证机构的名称作出了明确规定:统称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