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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不公须赔偿

日期:2006-03-01 10:41:11  来源: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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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证活动的法律,首次明确了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使实际公证工作中的不少问题有法可依。

  《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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